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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任務分解落實工作方案(閩政辦[2007]115號)

   2011-05-18 865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任務分解落實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六日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6〕237號)要求,為全面推進全省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下同)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現將工作任務分解如下:

  一、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組織制度建設

  (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總結廈門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試點經驗,召開全省工作會議進行部署,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設區市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綜合評價,對省直各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和評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表彰工作。

  (二)由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轄區內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健全相關協調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況調查,制定本設區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方案,選擇基礎較好的縣(市、區)進行試點,制定試點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在試點基礎上組織在其他縣(市、區)推廣,及時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三)由廈門市政府負責,繼續做好全國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設

  (四)由省經貿委、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州鐵路辦事處負責,制定部門監管對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礎數據標準及格式,并報送省質監局。

  (五)由省質監局牽頭,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地方現行有關的食品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為基礎,制定部門監管對象食品安全信用分類基礎數據統一標準及格式等省地方標準。

  (六)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含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門、協會、認證機構、內容、程序及依法承擔的相關責任。該辦法經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和省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討論通過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七)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征集、整理、匯總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認證機構報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通過數據交換平臺向福建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關部門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

  (八)由省經貿委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九)由省工商局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食品生產經營信息、監管等級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由省質監局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添加劑備案、監管等級、檢驗、監督檢查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一)由省衛生廳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單位(含企事業單位食堂)、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發證情況、量化分級管理分級情況、監督檢查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二)由省農業廳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生產經營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三)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生產經營單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四)由省建設廳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五)由省水利廳負責,匯總本系統全省鄉(鎮)、村以及部分縣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匯總本轄區各口岸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十七)由福州鐵路辦事處負責,匯總福建省境內各車站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十八)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規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行為,明確有權披露的單位、披露的內容、方式及依法承擔的相關責任。該辦法經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和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討論通過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十九)由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依法向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信息。

  (二十)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加快建設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門戶網站,開設食品安全信用專欄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詢系統,依法綜合披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一)由省經貿委、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州鐵路辦事處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和部門法定職責,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必要時在其他媒體上披露本部門食品安全信用監管信息。

  (二十二)由各相關行業協會、認證機構等結合業務依法披露有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建設

  (二十三)由省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所主管行業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后,由省質監局發布。

  (二十四)由省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數據和本行業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組織開展對所主管行業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的評價工作。

  (二十五)由省經貿委、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州鐵路辦事處負責,分別制定本部門對監管對象實行信用分類的標準和程序,開展對本部門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的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確定不同的監管力度,實行分類監管。

  (二十六)由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開展無公害農產品、良好農業生產規范認證工作;由省農業廳負責開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工作。

  (二十七)由省質監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推動開展食品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工作。

  (二十八)由省經貿委負責,培育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的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服務;會同省社會信用監督管理辦公室制定相關信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五、食品安全信用獎懲機制建設

  (二十九)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定期發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在各種媒體上進行宣傳,對信用記錄差的單位給予曝光披露。

  (三十)由省經貿委、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州鐵路辦事處負責,定期公布監管對象的分類監管信用信息,分別制定對本部門監管對象的信用激勵和懲戒辦法,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給予扶持,對失信單位依法進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等級、行政處罰等方式的懲戒。

  (三十一)由省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行業內從業單位信用獎懲制度,根據行業內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結果進行獎懲。

  六、食品安全信用宣傳教育制度建設

  (三十二)由省經貿委、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州鐵路辦事處負責,開展對下屬單位及本部門市、縣(區)兩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人員和監管對象有關食品安全信用建設的業務培訓。

  (三十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省經貿委、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州鐵路辦事處等有關部門配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宣傳活動,倡導誠信經營,推動各類食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推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自律。

  (三十四)由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有關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發布重要權威信息,做好全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識。

  附件: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任務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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