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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4-04-19 867
核心提示: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縣(區、功能區)市場監管局(分局),各縣(區)財政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舟山市財政局  

2024年4月16日  

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藥品(含化妝品、醫療器械,下同)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報人通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接受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舉報,舉報內容要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舉報受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四條下列市場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法定最低處罰額度在5萬元以上且最終罰沒金額在2萬元以上或經市場監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后被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二)根據全市食品藥品重點工作部署,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有獎舉報征集線索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屬于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二)所舉報的違法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真實、具體,能提供主要被舉報人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四)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生效刑事判決;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獎勵;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以及上述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對于有罰沒款的案件,根據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按照該案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二)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照該案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  

(三)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該案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  

無罰沒款案件,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不低于1000元。  

屬于第四條第(二)項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舉報內容設定個案不高于500元的獎勵金額。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以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提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原獎勵標準的1倍。  

第八條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承辦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不超過200元的獎勵。  

第十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做出案件處罰決定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并告知舉報人可申請啟動獎勵程序。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事項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約定的身份代碼及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向該市場監管部門執法機關提出書面的獎勵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申請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申請時間、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在舉報獎勵程序辦理過程中,被處罰人提出復議訴訟的,應當中止辦理程序,在復議訴訟程序完結后,重新啟動獎勵程序。  

(二)審批。辦案機構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接到獎勵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列明舉報內容,提出獎勵標準和金額的建議,并附《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審批表》等材料,經辦案機構負責人、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送部門執法、財務分管領導分別進行審批。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萬元(含5萬元)的,應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嚴于此規定的,從其規定。  

案件承辦人員應在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聯系舉報人告知舉報獎勵決定。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相關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復核請求后,案件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審查復核,并在收到復核請求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通知舉報人復核結果,按獎勵程序執行。  

(三)結算。案件承辦人員應自舉報人確認獎勵金額無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財務規定通知財務機構對舉報人進行結算,財務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匯款結算。結算完畢后,財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案件承辦人員,相關舉報獎勵資料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后歸檔。  

第十二條舉報人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五條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成文之日起30日后實施,適用實施日起受理的舉報。以往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  

2.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事項申請表  

3.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事項審批表  

4.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事項審批中止決定書  

5.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決定書  

6.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復核結果審批表  

7.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復核結果決定書  
   舟市監聯發〔2024〕7號關于印發《舟山市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doc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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