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管委會、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何清清;聯系電話:88521840。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
實施“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是新時代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重要舉措。為推動實現生態環境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結合“十四五”相關規劃要求,實施我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調整,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建立與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一、調整原則
(一)堅持底線約束。堅持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的底線,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硬約束。
(二)強化空間管控。落實“十四五”生態環境管理目標,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三)突出分類準入。聚焦生態環境特征、目標和問題,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維度,差異化調整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二、調整結果
(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
依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等調整情況,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實際,調整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類環境管控單元,分區分類實施精細化管控。優先保護單元突出系統性保護,保持空間格局基本穩定,部分單元對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整合;重點管控單元突出精細化管理,空間格局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單元根據產業園區和城鎮開發邊界進行細分;一般管控單元保持基本穩定,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預留空間。
調整后,全市國土空間按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大類劃分為818個環境管控單元。其中,優先保護單元392個,面積占比37.4%;重點管控單元305個,面積占比17.3%;一般管控單元121個,面積占比45.3%。
主城都市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優先保護單元面積占比分別為21.3%、44.7%、48.3%,重點管控單元面積占比分別為39.4%、6.8%、3.1%,一般管控單元面積占比分別為39.3%、48.5%、48.6%。
(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結果。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保持一定的延續性,維持“市級總體管控要求—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單元管控要求”三個層級框架,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為核心,實施差異化管理。主城都市區梯次推動中心城區和主城新區功能互補及同城化發展,強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突出秦巴山區、三峽庫區生態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強化水土流失和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突出武陵山區生物多樣性維護和生態修復,加強石漠化治理和重金屬污染防控。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管委會、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20〕11號)和本次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結果,深入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充分應用在服務國家和我市重大發展戰略實施的全過程,應用在治水、治氣、治土、治廢、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鄉等生態環境治理的各方面,應用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產業布局、工業園區管理、用地審批、項目建設等重要領域,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底線約束和決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附件:1.重慶市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分布圖(2023年)
2.重慶市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2023年)
3.重慶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市級總體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附件2
重慶市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
(2023年)
序號 | 區 縣 | 優先保護單元 | 重點管控單元 | 一般管控單元 | |||
個數 | 面積占比(%) | 個數 | 面積占比(%) | 個數 | 面積占比(%) | ||
1 | 萬州區 | 13 | 42.3 | 13 | 19.2 | 7 | 38.5 |
2 | 涪陵區 | 15 | 18.2 | 10 | 29.0 | 7 | 52.8 |
3 | 渝中區 | 1 | 2.7 | 1 | 97.3 | 0 | 0.0 |
4 | 大渡口區 | 4 | 18.1 | 4 | 81.9 | 0 | 0.0 |
5 | 江北區 | 7 | 16.1 | 10 | 83.9 | 0 | 0.0 |
6 | 沙坪壩區 | 8 | 29.2 | 7 | 70.8 | 0 | 0.0 |
7 | 九龍坡區 | 10 | 19.6 | 6 | 80.4 | 0 | 0.0 |
8 | 南岸區 | 7 | 24.1 | 5 | 75.9 | 0 | 0.0 |
9 | 北碚區 | 9 | 31.0 | 9 | 36.0 | 3 | 33.0 |
10 | 綦江區 | 11 | 21.1 | 10 | 25.3 | 5 | 53.6 |
11 | 大足區(含雙橋經開區) | 11 | 17.4 | 9 | 46.0 | 4 | 36.6 |
12 | 渝北區 | 9 | 35.0 | 15 | 50.8 | 2 | 14.2 |
13 | 巴南區 | 8 | 20.7 | 10 | 38.2 | 2 | 41.1 |
14 | 黔江區 | 12 | 53.7 | 4 | 1.8 | 2 | 44.5 |
15 | 長壽區 | 6 | 30.2 | 16 | 32.4 | 3 | 37.4 |
16 | 江津區 | 16 | 29.4 | 13 | 23.0 | 7 | 47.6 |
17 | 合川區 | 8 | 9.7 | 14 | 14.8 | 6 | 75.5 |
18 | 永川區 | 9 | 18.4 | 11 | 64.2 | 2 | 17.4 |
19 | 南川區 | 15 | 27.2 | 10 | 48.7 | 4 | 24.1 |
20 | 璧山區 | 10 | 24.9 | 10 | 59.1 | 1 | 16.0 |
21 | 銅梁區 | 8 | 15.7 | 6 | 48.5 | 3 | 35.8 |
22 | 潼南區 | 7 | 5.1 | 10 | 48.1 | 4 | 46.8 |
23 | 榮昌區 | 6 | 13.2 | 9 | 33.5 | 6 | 53.3 |
24 | 開州區 | 13 | 46.6 | 10 | 13.7 | 3 | 39.7 |
25 | 梁平區 | 9 | 19.9 | 4 | 6.5 | 5 | 73.6 |
26 | 武隆區 | 16 | 42.0 | 7 | 8.3 | 5 | 49.7 |
27 | 萬盛經開區 | 7 | 26.3 | 7 | 50.4 | 2 | 23.3 |
28 | 城口縣 | 7 | 68.2 | 6 | 0.4 | 3 | 31.4 |
29 | 豐都縣 | 14 | 35.7 | 9 | 18.3 | 3 | 46.0 |
30 | 墊江縣 | 10 | 17.9 | 7 | 16.0 | 1 | 66.1 |
31 | 忠 縣 | 14 | 17.9 | 5 | 2.1 | 5 | 80.0 |
32 | 云陽縣 | 14 | 43.3 | 3 | 1.3 | 3 | 55.4 |
33 | 奉節縣 | 11 | 51.5 | 6 | 1.5 | 3 | 47.0 |
34 | 巫山縣 | 13 | 50.7 | 3 | 0.9 | 2 | 48.4 |
35 | 巫溪縣 | 10 | 58.4 | 4 | 0.5 | 3 | 41.1 |
36 | 石柱縣 | 11 | 44.3 | 5 | 7.2 | 3 | 48.5 |
37 | 秀山縣 | 9 | 40.3 | 6 | 1.8 | 2 | 57.9 |
38 | 酉陽縣 | 14 | 50.9 | 7 | 0.8 | 5 | 48.3 |
39 | 彭水縣 | 10 | 54.6 | 4 | 0.8 | 5 | 44.6 |
全市合計 | 392 | 37.4 | 305 | 17.3 | 121 | 45.3 |
注:1.全市環境管控單元總數為818個。
2.區縣順序按照行政區代碼排序。
附件3
重慶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市級總體管控要求
(2023年)
表1 優先保護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表
類 別 | 管控類型 | 管 控 要 求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 |
自然保護區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 |
森林公園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 |
濕地公園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 |
地質公園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地質公園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 |
生態保護紅線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 |
風景名勝區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 |
一般生態空間(水源涵養功能區、水土保持功能區、生物多樣性維護功能區、水土流失敏感區、石漠化敏感區) | 空間布局約束 | 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范圍和強度,落實生態修復相關要求,確保生態系統結構穩定和生態功能不退化。 |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具體管控要求依照新規定執行。
表2 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表
管控類型 | 管 控 要 求 |
空間布局約束 | 第一條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推動優勢區域重點發展、生態功能區重點保護、城鄉融合發展,優化重點區域、流域、產業的空間布局。 |
第二條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一公里范圍內布局新建重化工、紙漿制造、印染等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 | |
第三條 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高污染項目嚴格按照《環境保護綜合名錄》“高污染”產品名錄執行)。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 | |
第四條 嚴把項目準入關口,對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堅決不予準入。除在安全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集聚區。新建化工項目應當進入全市統一布局的化工產業集聚區。鼓勵現有工業項目、化工項目分別搬入工業集聚區、化工產業集聚區。 | |
第五條 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蓄電池等企業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過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 | |
第六條 涉及環境防護距離的工業企業或項目應通過選址或調整布局原則上將環境防護距離控制在園區邊界或用地紅線內,提前合理規劃項目地塊布置、預防環境風險。 | |
第七條 有效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合理控制空間開發強度,切實將各類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為構建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奠定堅實基礎。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八條 新建石化、煤化工、燃煤發電(含熱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行業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嚴格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對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電解鋁等行業新建、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國家或地方已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加強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差別化管理,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滿足能效標桿水平、環保績效A級指標要求。 |
第九條 嚴格落實國家及我市大氣污染防控相關要求,對大氣環境質量未達標地區,新建、改擴建項目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嚴格落實區域削減要求,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需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主要污染物實行區域倍量削減。 | |
第十條 在重點行業(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推動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推動納入政府綠色采購名錄。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涂工序,對涉及噴漆、噴粉、印刷等廢氣進行集中處理。 | |
第十一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 |
第十二條 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改造。新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全部按照一級A標及以上排放標準設計、施工、驗收,建制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不得低于一級B標排放標準;對現有截留制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針對無法徹底雨污分流的老城區,尊重現實合理保留截留制區域,合理提高截留倍數;對新建的排水管網,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實施建設。 | |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重點行業〔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鞣制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鉻鹽制造、以工業固廢為原料的鋅無機化合物工業等)、電鍍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執行“等量替代”原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十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 |
第十五條 建設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完善分類運輸系統,加快補齊分類收集轉運設施能力短板。強化“無廢城市”制度、技術、市場、監管、全民行動“五大體系”建設,推進城市固體廢物精細化管理。 | |
環境風險防控 | 第十六條 深入開展行政區域、重點流域、重點飲用水源、化工園區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建立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數據信息獲取與動態更新機制。落實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制度,推進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嚴格監管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企業。 |
第十七條 強化化工園區涉水突發環境事件四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建設。持續推進重點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建設有毒有害氣體監測預警體系和水質生物毒性預警體系。 | |
資源利用效率 | 第十八條 實施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科學有序推動能源生產消費方式綠色低碳變革。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減少化石能源消費。加強產業布局和能耗“雙控”政策銜接,促進重點用能領域用能結構優化和能效提升。 |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對標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國際先進水平,加快主要產品工藝升級與綠色化改造,推動工業窯爐、鍋爐、電機、壓縮機、泵、變壓器等重點用能設備系統節能改造。推動現有企業、園區生產過程清潔化轉型,精準提升市場主體綠色低碳水平,引導綠色園區低碳發展。 | |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兩高”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 |
第二十一條 推進企業內部工業用水循環利用、園區內企業間用水系統集成優化。開展火電、石化、有色金屬、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范。根據區域水資源稟賦和行業特點,結合用水總量控制措施,引導區域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廣工業水循環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藝和技術。 | |
第二十二條 加快推進節水配套設施建設,加強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多元、梯級和安全利用,逐年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結合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標升級擴能改造,系統規劃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 |
表3 一般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表
管控類型 | 管 控 要 求 |
空間布局約束 | 第一條 深入實施農村“廁所革命”,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消除較大面積農村黑臭水體,整治提升農村人居環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二條 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加快推動長江沿線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糞污處理配套設施裝備提檔升級,推進畜禽養殖戶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推行畜禽糞肥低成本、機械化、就地就近還田,推進水產養殖尾水治理,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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