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截止日期為2024年2月8日。意見稿中 對委托生產適用范圍、合同要求、責任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食品伙伴網梳理了意見稿中的亮點內容,詳見下文。
1.委托生產定義及監管范圍
食品委托生產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合同約定,由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為其代為生產食品的行為。委托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開展委托生產活動。意見稿或將首次在國家部門規章層面明確委托生產的定義,并明確按照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進行委托生產食品的,按照此辦法進行管理。
2.委托生產雙方均需執行報告制度
意見稿明確委托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10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托生產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質量 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和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執行標準、合同期限等。超過一年的委托生產合同需每年報告一次委托生產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或發生企業更名、遷址、生產經營范圍、生產許可條件改變等情況應在變化之日起10日內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2015年取消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以來,因委托雙方安全責任不夠清晰、委托生產信息不夠透明、跨地區監管協同不暢等問題,導致委托生產監管困難,因此意見稿中強調委托生產實施報告制度。
3.標簽需標注委托雙方的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
綜合我國現有法規標準,委托生產需要標示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根據意見稿的規定,還應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引導詞可選用“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
溫馨提示:意見稿中此項規定如正式實施,委托生產食品的標簽標識將面臨重大更新,企業應做好包材管理應對預案。
4.委托生產合同內容
意見稿中委托合同相關內容共2條,明確規定了委托合同的食品質量安全相關事項及補充協議的要求。意見稿對委托合同需包括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委托雙方資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詳細說明委托生產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工藝、執行標準以及原輔材料供貨方式、監督方式、驗收方法等;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置方式及責任、質量糾紛或爭議的仲裁解決方式、賠償消費者后的追償方式等內容。
5.委托加工雙方法律責任
意見稿中細化了委托生產雙方資質違法、行為違法的情形及法律責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要求。委托雙方都應對委托生產行為負責,也就意味著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生產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必將承擔相關責任。
6.特醫食品、嬰配乳粉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委托生產
意見稿中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委托生產;納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生產經營主體不得從事食品委托生產活動。此條款與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以及地方對于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要求如《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7.委托生產“從嚴監管”
2022年實施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委托生產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意見稿對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內容進行了細化,并與現行管理制度進行銜接。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及要求,明確了責令停止委托生產活動的條件,細化了委托生產監管的具體內容,強調了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將委托生產情況作為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的抓手,納入信用檔案。
結語
委托生產是食品行業一種常見的生產加工方式,但同時在監管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多困難,秉承和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意見稿對委托雙方資質查驗、原料交付驗收、生產過程監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賠償等責任義務進行了細化,對合同約定事項、標簽標識要求進行明確。此意見稿與委托生產企業緊密相關,食品伙伴網提醒相關企業積極反饋相關意見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做好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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