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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4年甘肅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通知 (甘農通發〔2024〕2號)

   2024-02-28 743
核心提示:為切實做好2024年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制定了《2024年甘肅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張掖、平涼、定西、甘南、天水市(州)畜牧獸醫局,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切實做好2024年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制定了《2024年甘肅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2月18日

2024年甘肅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堅持防疫優先,人病獸防、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應免盡免,健全完善免疫效果評價制度,強化疫苗質量管理和跟蹤監測,確保“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的主要病種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布魯氏菌病、包蟲病。

(三)免疫目標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的群體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應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和包蟲病實行區域性強制免疫,做到應免盡免。

二、免疫動物種類和區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對全省所有雞、鴨、鵝、鵪鶉等人工飼養的禽類,進行H5亞型和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對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家禽、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由有關企業(單位)逐級報我廳批準后,可不實施免疫。

口蹄疫:對全省所有牛、羊和人工飼養的駱駝、鹿進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對全省所有豬進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芻獸疫:對全省所有新生羔羊、新補欄未免疫的羊只進行免疫。

布魯氏菌?。焊鶕颐庖咧笇б庖姾汀陡拭C省“十四五”動物布病防控方案》要求,在7市28縣區繼續實行區域性強制免疫,在其他市、縣繼續堅持檢測凈化的策略,暫不實行免疫。

奶牛原則上不免疫。確需免疫的奶牛場,可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報市(州)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備案后,可以場群為單位進行免疫(泌乳期奶牛禁止免疫),但要做好免疫奶牛的調運監管工作。

包蟲病:在肅北縣、阿克塞縣、肅南縣、天??h、合作市、夏河縣、碌曲縣、瑪曲縣、環縣等9個包蟲病流行縣(市),對種羊進行程序化免疫,對新生羔羊、補欄羊及時進行免疫。

各市(州)可根據本轄區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對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羊傳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實行區域強制免疫,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三、免疫主體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強制免疫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承擔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強制免疫義務,自主實施免疫接種或向第三方服務主體購買免疫服務,做好免疫記錄,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職責分工

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強制免疫計劃。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負責組織強制免疫疫苗的采購、調撥、保存和使用監管,負責監督檢查養殖場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情況。各市(州)、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使用環節強制免疫效果評價。

五、組織實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市(州)應按照本計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轄區內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規模養殖場應主動實施程序化免疫,對有條件的地方可實施程序化免疫;對散養動物采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與定期補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免疫有關技術要求參照國家及我省2024年動物疫病免疫技術指南(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另行下發)執行。

(二)規范疫苗招標采購和使用管理。各市(州)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統一負責招標采購小反芻獸疫、動物布病、包蟲病疫苗,要會同財政部門切實加強疫苗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規范疫苗供應,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風險。

各市(州)、縣(市、區)應嚴格按照《甘肅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驗收、領取、保管、發放和監督管理等制度,切實規范疫苗運輸和保存管理。進一步完善疫苗使用臺賬,實行專人、專庫、專賬等管理措施,規范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報廢、疫苗空瓶回收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做好剩余疫苗退回及廢棄疫苗無害化處理工作。

按照疫苗說明書規范使用各類疫苗。對布病、小反芻獸疫、羊痘等病種疫苗在大面積免疫注射前,須進行小范圍免疫試驗,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全面開展免疫接種。

(三)持續推進“先打后補”。2024年“先打后補”經費已通過《關于2024年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動物防疫補助)安排計劃的通知》(甘牧醫〔2023〕49號)文件下達各市州,各地要按照省上2024年規模養殖場強制免疫“先打后補”工作方案,制定具體“先打后補”實施方案,落實好“先打后補”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養殖場實行“先打后補”,使用好“先打后補”補助資金,確保做到政策合理,審核嚴格,公開公正。同時,支持引導第三方服務主體免疫、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強制免疫工作。

(四)組織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各地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政策的宣傳力度,督促養殖者提升自主免疫意識和科學養殖、防疫水平。要組織做好鄉村防疫人員免疫技術培訓,提高基層動物防疫人員免疫技術水平,增強個人防護意識,確保免疫質量和效率。

(五)規范免疫操作,完善免疫記錄。免疫時應按照要求及時更換注射針頭,做好各項消毒工作和個人防護。要對畜禽存欄、出欄、免疫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尤其是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信息,切實做到鄉鎮畜牧獸醫站、村防疫員、養殖場(戶)均有免疫記錄,免疫記錄與畜禽標識相符。

(六)落實報告制度。對畜禽免疫情況實行月報告制度,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告制度。春秋集中免疫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組織免疫效果抽查評價并上報工作總結。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收集、統計免疫信息,按時報送我廳和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及時報告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七)評估免疫效果。各市(州)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組織做好免疫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相結合,對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及時通知縣(市、區)監督做好補免工作,并跟蹤監測直到免疫抗體水平達標。對開展強制免疫“先打后補”試點的養殖場,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組織開展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工作,確保免疫效果。各市(州)將評價結果及時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省動物免疫效果監測和評價工作,并將監測結果按時上報我廳。

對因注射疫苗造成零星死亡的,目前國家尚未出臺補償標準和辦法,各地要及時聯系疫苗生產廠家,由疫苗廠家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統一給予賠償;對因注射疫苗出現群體性副反應發生死亡情況的,各地要及時聯系疫苗生產廠家在24小時內組成聯合調查組現場調查,同時逐級上報我廳,如果確認是由疫苗引起的問題,由疫苗生產廠家負責進行處理。因疫苗副反應發生賠償的,資金支付程序要合法規范,嚴禁截留挪用,相關認定材料、檔案要規范保存。

六、監督管理

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養殖單位和個人,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強制免疫疫苗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疫苗生產行為。全面實施獸藥“二維碼”管理制度,加強疫苗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銷售行為。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嚴格落實《甘肅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管理辦法》要求,切實加強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定期對賬制度,加大對轄區內疫苗的調撥、儲存、運輸、出入庫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專項檢查力度,對不按要求儲運、使用和丟棄、浪費、使用失效疫苗以及倒賣、變賣、毀損疫苗的行為,要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經費管理

各地要按照原省畜牧獸醫局《關于下達2023年中央財政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計劃的通知》(甘牧醫〔2022〕30號)《關于2023年農業防災減災資金(第二批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安排計劃的通知》(甘牧醫〔2023〕16號)《關于2024年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動物防疫補助)安排計劃的通知》(甘牧醫〔2023〕49號)等文件要求,嚴格做好2024年小反芻獸疫、包蟲病、豬瘟、布病等疫苗經費和“先打后補”經費使用,保證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截留,按時完成省上下達的免疫任務,年底前向我廳報送動物防疫經費使用和免疫任務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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