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天津市各區生態環境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拓寬京津冀危險廢物利用渠道,促進危險廢物多元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實際,京津冀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了《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另將《河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見附件4、附件5)一并公開,供河北省內申請“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單位填報使用。
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為推進京津冀生態環境聯建聯防聯治走深走實,推動京津冀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建設提升,拓寬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提升區域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以及京津冀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進京津冀區域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持續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二、管理要求
(一)適用范圍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要求,尚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者在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在京津冀區域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二)豁免條件
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位于京津冀區域內,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被列為環境信用較差(C級)及以下等級企業,近3年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均為達標,投產不足3年的,實際投產年度評估結果均為達標,符合所在地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要求建設相關設施并實施聯網。
2.產廢單位擬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來源穩定,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能夠被利用單位作為替代原料使用,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等相適應,且有完整的污染防治技術。
3.利用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及相關省(市)明確的限制類和淘汰類生產工藝,不得為專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應作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應具備與所利用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工藝,使用危險廢物被替代原料使用量,原則上應具備一定利用規模。
4.利用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豁免利用量與未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過原環評載明的原料使用量;所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過程不影響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5.利用單位在進行資源化利用前,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規范,開展安全評估,確保風險可控。
三、管理程序
(一)首次申請
1.利用單位會同產廢單位提交《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1)、《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首次或重新)》(見附件2)、安全評估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企業自行組織至少3名相關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的專家進行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2.實施跨省“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河北省利用單位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京津地區利用單位向所在地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報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評估,并商產廢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首次申請豁免管理有效期為1年。
(二)變更申請
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向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變更或延續)》(附件3)和變更事項相關說明材料。
(三)延續申請
到期后繼續開展豁免利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內,向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變更或延續)》(附件3)和利用豁免期間的危險廢物利用豁免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廢物接收、貯存、利用情況,次生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情況,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及環保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情況,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情況。延續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為3年。
(四)重新申請
利用單位利用工藝、設施、危險廢物類別、有害或有用組分發生變化、利用數量超出豁免核定規模、不能按原利用方式定向利用等重大變化影響豁免利用的,應按首次申請程序重新申請豁免。
(五)豁免終止(取消)
1.豁免終止。利用單位自愿放棄豁免利用活動的,依法做好相關經營場所、設施污染防治,以及剩余危險廢物處置工作,終止前30日內,向作出豁免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終止利用豁免有關情況說明,該部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及時函告相關部門。
2.豁免取消。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在豁免利用期間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因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被列為環境信用較差(C級)及以下等級企業的、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不達標的,由作出豁免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責令企業終止其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活動,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四、有關要求
(一)強化主體責任。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臺賬和申報、轉移聯單、應急預案、排污許可、標志標識等制度。利用單位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做好危險廢物入廠檢測,確保接收的危險廢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并定期通過所在地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豁免利用情況。
(二)加強幫扶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點對點”定向利用單位積極開展技術幫扶指導,推廣先進經驗,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疑點、難點、痛點、堵點等問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規范化環境管理,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建立溝通機制。京津冀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通報“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加強信息溝通和信息共享,聯合開展跨省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
(四)加大信息公開。相關單位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鼓勵公眾通過“12345”“12369”、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對非法收集利用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本試點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京津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1.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docx
2.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首次或重新).docx
3.京津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變更或延續).docx
4.河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首次或重新).doc
5.河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變更或延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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