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聯系人:韓進宏<0951>5160533)
寧夏回族自治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2〕9號)精神,健全完善危險廢物收運處體系,鞏固提升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成效,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完善危險廢物收運處體系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著力提升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能力,堅決遏制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轉移和傾倒行為,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到2025年底,全區基本建成與產廢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試點項目數量和布局更加合理,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更加規范,轉運處置更加及時,環境風險更加可控。
二、試點范圍
(一)試點地區。全區五市及寧東地區同步推進,重點在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較多區域布局試點項目。為確保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成效,原則上五個地級市和寧東基地管委會各布局1個試點項目,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確有特殊必要,根據各地市申報需求評估后適當調整。
(二)收集規模。試點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收集需求、實際貯存條件等,合理確定危險廢物收集規模。最長貯存期限不超過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收集范圍。收集單位應重點為收集范圍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以及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單位,做到應收盡收。鼓勵收集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危險廢物標簽二維碼生成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
(四)收集種類。僅限收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非特定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以及其他部分特定危險廢物,共19個大類92個小類。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10噸的企業,其產生的少量廢礦物油、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實驗室廢物、在線監測廢液等,原則上可納入收集范圍。
三、試點要求
(一)試點單位基本條件
1.收集單位至少有1名全職技術人員(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有與所從事的危險廢物收集類別、能力相適應的入場廢物檢測分析能力,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建立分析檢測制度。
2.新建和已建收集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加強危險廢物信息化環境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收集的危險廢物需明確成分及危害特性,確定利用處置去向,與利用處置單位簽訂接收意向書或者協議書。
3.收集單位集中收集貯存點應布設在工業園區,且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包裝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收集貯存易揮發的危險廢物時,應設置貯存面積與收集規模相適應密閉貯存庫,并配備相應的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建立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
4.對納入試點范圍的危險廢物從產廢到收集集中貯存場所運輸環節豁免管理按照《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運輸豁免環節要求和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的公告》中運輸要求執行。
(二)審核程序
1.試點單位開展選址論證及環評文件審批并完成集中貯存設施建設后,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中的有關內容向屬地生態環境局提交相應資料,申報資料一式三份(均加蓋公章,并提供電子文檔)。已取得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需按照本《方案》條件辦理續證申請。
2.各地級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收到申報資料后,組織對申報資料及集中貯存設施的建設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
3.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收到申報資料后,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及集中貯存設施的建設情況進行技術審查及核查。通過核查的單位,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其納入危險廢物綜合收集試點單位名單,按許可程序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試點),期限為發證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4.獲得試點資格的單位,可在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收集活動。
(三)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增加或變更危險廢物類別的;
2.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3.經營規模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的。
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程序同首次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四)退出要求
試點單位需終止現有試點項目時,及時按照原申請程序向主管部門提交停止試點申請,按程序審批同意后,注銷經營許可證,停止試點前應妥善處理處置貯存設施內剩余的危險廢物,并對貯存設施進行清理,消除污染;還應依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場地環境風險防控責任。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但尚未開展項目建設意向的試點單位,及時向報備單位提出取消試點項目申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級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確定轄區內的試點單位,督促指導試點單位按要求建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同時要發揮縣(區、市)和園區的指導作用,確保試點單位有能力承擔試點任務,做到收運及時、服務到位、規范管理。各地級市和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于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當年試點工作情況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試點單位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切實強化服務意識,認真落實企業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固體〔2021〕20號)實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
(三)強化日常監管。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日常監管,每年對收集試點單位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對不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活動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四)強化宣傳和公眾監督。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宣傳,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全部收集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每個收集單位服務地域范圍等信息。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關政策解讀詳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送審稿)》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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