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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川市監規發〔2024〕2號)

   2024-03-05 841
核心提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三條第一款“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

《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三條第一款“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以及第二款“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的規定,為做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相關標準,結合本省實際,現將本省范圍內上述“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明確為: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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