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監管所、機關各科室、執法支隊、消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人員主動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規范舉報處理工作,特制定《重慶市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試行)》,經區局2023年第23次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廣泛宣傳。
重慶市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人員主動舉報本單位食品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1〕4號)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3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吹哨人舉報所在食品生產經營者參與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對吹哨人的獎勵、保護等工作。
本制度所稱吹哨人,是指受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雇傭,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包括違法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的組織者。
第三條 吹哨人可以通過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公布的接收舉報的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電子信箱等渠道,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本單位內部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吹哨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尊重吹哨人對真實身份的隱匿。實名舉報時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匿名舉報時應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接收吹哨人舉報信息。
吹哨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舉報的,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其他部門移轉相關案件線索,應當完整記錄接收情況。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有關規定對吹哨人舉報的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予以處理。
第七條 本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30號)的有關規定對吹哨人進行獎勵。
吹哨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吹哨人相關事項予以保密,不得將吹哨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對吹哨人舉報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信息公開、內部交流或者宣傳報道時,應當隱去與吹哨人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本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況、舉報內容或者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第十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實名舉報,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匿名舉報,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區對食品安全舉報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