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市監特設發〔2023〕7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日起,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氣瓶充裝許可。為做好氣瓶充裝許可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氣瓶充裝許可的過渡
1.氣瓶充裝許可申請。2024年4月1日起,氣瓶充裝許可(包括燃氣氣瓶、工業氣瓶、車用氣瓶充裝許可)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2.氣瓶充裝許可有效性。原發證機關發放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書繼續在原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內有效,許可到期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換證。
3.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2024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下同)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受理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和時限完成相關許可工作。
4.未受理的許可事項。對2024年3月31日前已經遞交申請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未予受理的許可事項,在2024年4月1日后申請單位應當重新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二、關于自我聲明承諾換證
氣瓶充裝單位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應當符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2〕17號)有關要求。對于發證機關發生變更的,不適用自我聲明承諾換證。
三、關于氣瓶充裝單位安全責任落實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管局,應堅持常規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認真開展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督促氣瓶充裝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配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加強隱患排查治理,保障氣瓶充裝安全。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