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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滬府辦發〔2024〕6號)

   2024-03-20 696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2024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按照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2024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強化高水平法治供給,著力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和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實十二屆市委三次、四次全會部署安排,聚焦建設“五個中心”重要使命,圍繞服務保障國家戰略任務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運用2023年本市全面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工作成果,統籌立改廢釋,加快推動完善本市法規規章體系,更好發揮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不斷提升政府立法質效

堅持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按照程序向市委請示報告。堅持科學立法,加強立法調查研究,深入分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政府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民主立法,進一步發揮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察民情、聽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車”作用,積極探索有效聽取自然人、企業、社會組織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渠道,擴大社會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覆蓋面和代表性。堅持依法立法,全面準確把握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確保法律體系內部銜接協調,更好維護法制統一。用足用好浦東新區法規立法權,落實《關于完善市政府提交議案的浦東新區法規立法工作機制的意見》,健全浦東新區法規立項、起草、審核與聯動機制,加快構建與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

三、加強統籌協調,扎實推進各項立法工作

起草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劃,認真履行起草工作職責,扎實做好調研論證、意見征集、風險評估等工作,按照時間節點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起草任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正式項目至少提前兩個月報送草案送審稿,為法制審核工作預留合理時間。市司法局要加強與起草部門、單位溝通,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于部門間爭議較大、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立法事項,市司法局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妥善處理分歧,必要時提高協調層級,努力把重要問題、重大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起草部門、單位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書面報告市政府。對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審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門、單位重新研究起草。政府規章預備項目、調研項目,要在2024年11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報送規章文本草案、調研論證報告。同時,起草部門、單位要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常態化評估清理機制的部署要求,圍繞合法性、科學合理性、可執行性、實效性四方面標準,認真組織開展年度政府規章常態化評估清理工作,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將評估清理報告和擬修改、廢止的立法文本草案及起草說明等材料報送市司法局。

起草部門、單位要通過“上海全面依法治市大系統”——“行政立法子系統”(政務外網網址:http://10.83.251.114:6030/cas/;聯系電話:24029102)報送相關材料,并將紙質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司法局。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正式項目(23件)

(一)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含浦東新區法規)草案項目(15件)

1.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2.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修改)(市地方金融局)

3.上海市中小學校外實踐教育促進規定(暫定名)(市教委)

4.上海市公共圖書館條例(暫定名)(市文化旅游局)

5.上海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條例(暫定名)(市藥品監管局)

6.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暫定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7.上海市氣象條例(暫定名)(市氣象局)

8.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修改)(市農業農村委)

9.上海市醫療保障條例(暫定名)(市醫保局)

10.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修改)(市民政局)

11.上海市浦東新區商事調解規定(暫定名)(市司法局)

12.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優化自由貿易賬戶功能的若干規定(暫定名)(市地方金融局)

13.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離岸債券發展的若干規定(暫定名)(市地方金融局)

14.上海市浦東新區支持保稅維修業務發展若干規定(暫定名)(市商務委)

15.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筑師負責制若干規定(暫定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二)擬制定、修改的政府規章項目(8件)

1.上海市管線管理辦法(暫定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規劃資源局)

2.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修改)(市政府辦公廳)

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修改)(市生態環境局)

4.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改)(市生態環境局)

5.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6.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修改)(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7.上海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修改)(市公安局)

8.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全面評估清理等要求開展的打包修改與廢止項目。

二、預備項目(27件)

(一)地方性法規(含浦東新區法規)項目(13件)

1.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修改)(市公安局)

2.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3.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暫定名)(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4.上海市公益廣告條例(暫定名)(市市場監管局)

5.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修改)(市衛生健康委)

6.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修改)(市文化旅游局)

7.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修改)(市交通委)

8.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改)(市交通委)

9.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修改)(市規劃資源局)

10.上海市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條例(暫定名)(市農業農村委)

11.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暫定名)(市民政局)

12.上海市政務服務條例(暫定名)(市政府辦公廳)

13.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公平競爭審查規定(暫定名)(市市場監管局)

(二)政府規章項目(14件)

1.上海市退役軍人安置辦法(暫定名)(市退役軍人局)

2.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評審表彰辦法(暫定名)(市知識產權局)

3.上海市地方儲備管理辦法(暫定名)(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4.上海市物流倉儲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暫定名)(市消防救援總隊)

5.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暫定名)(市房屋管理局)

6.上海市殘疾人就業辦法(暫定名)(市殘聯)

7.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修改)(市民政局)

8.上海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修改)(市司法局)

9.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改)(市司法局)

10.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若干規定(修改)(市規劃資源局)

11.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修改)(市規劃資源局)

12.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修改)(市醫保局)

13.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14.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修改)(市房屋管理局)

三、政府規章調研項目(14件)

1.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暫定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2.上海市市域鐵路運營管理辦法(暫定名)(市交通委)

3.上?,F代農業產業園(橫沙新洲)建設管理辦法(暫定名)(市農業農村委)

4.上海市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管理辦法(暫定名)(市市場監管局)

5.上海市綠色航運示范區管理辦法(暫定名)(上海海事局)

6.上海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暫定名)(市地震局)

7.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修改)(化工區管委會)

8.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修改)(市規劃資源局)

9.上海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修改)(市交通委)

10.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修改)(市數據局)

11.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12.上海市集鎮和村莊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規定(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1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修改)(市國動辦)

14.上海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改)(市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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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上海
標簽: 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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