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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產品進入市場后監管工作的通知(濟食藥監食流〔2015〕97號)

   2015-07-27 402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農業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農業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農醫發〔2015〕18號),現將原文轉發,并就進一步加強畜禽產品進入市場后監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
 
  指導畜禽產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畜禽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不得采購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保證采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可追溯。嚴禁購入、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畜禽產品市場銷售者要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擺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費者明示銷售者信息、肉品產地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信息,接受消費者實時監督。
 
  畜禽產品經營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畜禽產品,要保證貯存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在貯存位置標明畜禽產品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貯存、運輸和裝卸畜禽產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無害,防止污染,并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設備,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二、強化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監督市場開辦者和貯存場所經營者嚴格執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經營者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住址、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基本信息并進行公示。市場開辦者和貯存場所經營者要與入場經營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任書,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義務和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直接銷毀的情形。由市場開辦者和貯存場所經營者加強畜禽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監督入場銷售者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進入市場銷售的畜禽產品利用檢驗檢測、快速檢測等自檢手段開展畜禽產品進場檢驗,在市場內公布檢測結果。檢測不合格的,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經市場流向消費者。
 
  三、強化畜禽產品進入市場后的監管,嚴格畜禽產品準入管理
 
  切實加強對畜禽產品進入市場后的監督管理。一是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監督畜禽產品經營者認真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嚴把進貨關、銷售關和退市關,做到不進、不存、不銷假冒、仿冒、劣質、過期變質等產品,確保畜禽產品可追溯。二是加強肉及肉制品日常監管工作和監督抽檢工作,著力發現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嚴厲查處采購沒有檢疫檢驗證章或者檢疫檢驗證章不全的畜禽產品,及時公布抽檢信息,對發現的不合格畜禽產品就地銷毀。三是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強化與地方各級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處通報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嫌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門。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7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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