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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的通知 (內市監法規〔2022〕7號)

   2022-06-06 911
核心提示: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申請材料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登記許可窗口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辦法,并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審批部門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8〕22號)要求,結合我區市場監管實際,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容缺受理的概念和范圍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申請材料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登記許可窗口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辦法,并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審批部門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先確定7項依申請行政事項納入“容缺受理”范圍,并根據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二、容缺受理原則與后果

容缺受理以申請人自愿申請為原則,申請人不愿通過容缺受理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或不愿作出承諾的,許可登記窗口不得進行容缺受理,并按照補齊補正一般告知程序辦理。

申請人提交容缺受理承諾書后,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審批工作流程辦理容缺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齊補正容缺受理材料被行政審批部門終止辦理的,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對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諾書承諾義務的申請人,行政審批部門可以拒絕提供容缺受理服務。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市場監管領域容缺受理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施行日期

本清單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docx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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