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根據《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我廳作出如下決定:
一、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十個一律>的通知》(黔環綜合〔2021〕70號)“一、未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一律依法停產、限期整改。期間,不予審批跨省轉移,停止運行轉移聯單;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關閉。”修改為“一、違反法律規定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且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一律依法停產、限期整改。期間,不予審批跨省轉移,停止運行轉移聯單;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關閉。”
二、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1.《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黔環通〔2016〕178號)
2.《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在環保行政許可中試行實施信用承諾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環通〔2017〕69號)
3.《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實施環境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環通〔2017〕222號)
4.《貴州省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清單管理辦法(試行)》(黔環通〔2018〕303號)
5.《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黔環通〔2019〕178號)
6.《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生豬養殖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環通〔2020〕12號)
7.《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環評豁免管理建設項目清單>和<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項目清單>的通知》(黔環通〔2020〕27號)
8.《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2020年版)的通知》(黔環通〔2020〕55號)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和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要及時根據本通知調整工作事項、做好工作銜接,堅決杜絕繼續執行已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