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備案監管)工作、明確監管責任、保證信息溝通,確保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有效實施,特制訂此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寧夏檢驗檢疫局對轄區內出口食品備案企業實施監督的管理方式、監管內容、監管頻率、監管處理、風險評估、監管信息溝通、監管記錄保存等工作。
三、職責
(一)認證監管處
1.負責制定本局備案監管工作制度及監管計劃,開展轄區出口備案監管風險評估和業務督查,對轄區備案企業發生的安全衛生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置;
2.負責指導業務處室、分支機構的備案監管工作,并開展對業務處室、分支機構的督查工作;
3.組織實施對備案企業的監管,開展提質增效升級,確保獲證企業持續符合備案要求;
4.負責對備案評審員及監管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建檔;
5.負責按時完成備案監管工作分析總結,及時向國家認監委上報相關信息資料。
(二)動植物與食品檢驗檢疫處、惠農辦事處、中衛辦事處(以下簡稱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
1.負責建立備案企業監管責任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備案監管工作相關組織執行,以及監管信息傳遞與溝通工作;
2.負責定期對轄區企業的監管責任人工作質量進行巡查;
3.負責按時完成監管工作總結,及時向認證監管處提交相關信息資料;
4.組織實施對每家出口食品備案企業指派具備《質量許可和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辦法》和《進出口衛生注冊評審員注冊管理細則》規定條件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擔任監管責任人,負責協同認證監管處實施監管,確保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持續有效。
四、監管
(一)監管風險評估
認證監管處組織各相關業務處室評審員及監管責任人通過對當地食品安全區域化管理、國內食品生產企業監管體系及運行、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食品行業自律、企業產品類型、出口目標市場技術法規要求、企業報告審查、企業獲得第三方認證、企業內審員隊伍建設、出口檢驗、國外通報以及提質增效升級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管工作方案和監管計劃,確定監管方式、監管重點和監管頻次等,做到因地制宜和“一廠一策”。
每年2月15日前制定監管方案及計劃,下發執行。
(二)監管方式
1.報告審查
由認證監管處負責組織衛生注冊評審員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備案企業提交的報告實施審查,重點關注企業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人員管理與培訓、生產出口信息、產品安全、企業獲得第三方認證等情況。對存在風險隱患的企業可采取約談企業負責人和實施現場檢查等措施。
2.現場檢查
認證監管處根據風險評估、企業報告審查等情況,制定轄區內備案企業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根據相關進口國(地區)、議定書或中方的相關承諾等要求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列入備案企業年度現場檢查計劃。
現場檢查主要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相關注冊衛生規范;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實施現場檢查,還需依據相關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和相關議定書或中方的相關承諾確定的衛生要求。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分別或綜合運用良好加工規范(GM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下同)方法實施檢查,內容涵蓋企業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各個方面,保證充足的檢查時間,保證檢查效果。
3.專項檢查
在以下情況時,對備案企業實施專項檢查:
(1)發生國內外食品安全預警,質檢總局、認監委部署實施專項風險排查整治的;
(2)備案企業申請對國外(境外)注冊,根據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和相關議定書等的要求需要實施檢查的;
(3)采信HACCP等認證結果給予企業備案,當認證監管發現認證機構和認證審核人員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審核人員受到處罰,無法保證認證結果作為備案的技術證明的;
(4)當出現備案企業出口數量增長異常、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投訴舉報、出口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進口國(地區)主管部門通報不合格等情況時;
(5)發現企業所在地或原料供應地發生可導致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的;
(6)其他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
可視情況將專項檢查和現場檢查結合進行。
專項檢查可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重點檢查內容,可以不對企業實施全面檢查,檢查時間長短視具體情況確定。
(三)監管頻率
根據風險評估高、低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現場檢查頻次。
1.因風險度低而降低常規現場檢查頻次的企業,應每年(或每一生產季)至少實施1次現場檢查;
2.對列入國家認監委公布的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每6個月(或生產季節)至少進行1次監管;
3.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根據相關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議定書規定或中方承諾的頻次實施現場檢查;
4.對辦理企業備案時通過文件審核和采信認證結果給予備案的,在其產品出口之前應實施1次現場檢查。
(四)提質增效升級
為更好體現企業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組織備案企業向管理先進、質量安全穩定的優秀備案企業學習,提升轄區備案工作整體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加企業和區域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和區域經濟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升級,結合區域特色遴選優秀備案企業作為備案管理標桿,組織其他備案企業開展比學趕超活動。
五、監管聯動
根據質檢總局142號令的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時可以采信第三方HACCP等認證有效結果作為企業符合備案要求的技術證明材料,認證后續監督審核情況也可作為我局實施出口備案監管的參考材料。
我局根據工作實際,可以將出口備案監管和HACCP等認證監管結合進行,實現監管聯動,整合優化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具體方式為:一是對獲得認證后的企業的驗證檢查;二是在認證機構對企業實施現場審核過程中進行見證審核。通過對備案企業的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對獲得認證企業HACCP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驗證,檢查結果可用于評價認證機構認證審核和后續監督審核的符合性、有效性。經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發現備案企業存在問題的,按規定對企業做出處置;對存在問題的相關認證機構按規定做出處置。
六、監管人員
(一)從事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等監管活動的監管人員應具備衛生注冊評審員資格。
(二)實施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時檢查組應至少由2名衛生注冊評審員組成,組長原則上由衛生注冊主任評審員擔任,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專家參與,檢查結束后及時總結上報情況。
七、監管處理
(一)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備案證明》
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監管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3.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4.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5.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經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整改合格后,認證監管處應向企業出具《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法綜處應當審核工作程序、處罰事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程序要求。
(二)注銷《備案證明》
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監管處應當注銷《備案證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1.《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4.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三)撤銷《備案證明》
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現問題的處室應提出撤銷《備案證明》,由認證監管處聯合法綜處調查取證,報主管局領導,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批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撤銷通知書》,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1.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2.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4.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5.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涂改《備案證明》的;
6.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7.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采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四)取消對外注冊資格
監管發現獲得國外(境外)注冊備案企業不能持續符合進口國(地區)注冊要求的,或已經注銷或撤銷《備案證明》的,報認監委取消其對外注冊資格。
(五)通報暫停或撤銷HACCP等認證證書
監管發現已獲HACCP等認證的備案企業存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6.2.1或6.2.2規定情形,或其他認證實施規則中明確的嚴重問題時,應將相關情況書面形式通報給認證機構,并跟蹤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的后續處置情況。
(六)對認證機構的處置
監管發現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未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等認證實施規則要求進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認證機構進行處置,相關認證結果不能被采信作為出口備案的技術證明。
八、工作督查
認證監管處會同法綜處建立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督查聯席工作機制,對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的出口備案監管工作情況進行業務督查。業務督查內容至少包括:監管計劃落實情況、監管人員對備案相關法規的熟悉情況、企業不符合項整改跟蹤情況、備案企業及獲得國外(境外)注冊企業持續符合要求情況、重大安全衛生質量事件處置情況,組織開展備案企業提質增效升級活動情況,組織指導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的整改,對出口備案監管嚴重問題提出處理。
九、備案監管工作檔案
(一)認證監管處應建立備案企業監管檔案,包括:監管工作方案、監管計劃、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問題企業和機構處置、年度分析報告等相關記錄。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二)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建立備案企業質量檔案或電子檔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出口情況、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情況等。
(三)認證監管處對撤銷或注銷備案企業的審批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四)認證監管處建立督查工作記錄檔案,包括督查記錄、整改和處理資料,至少保存2年。
十、備案監管工作信息溝通
(一)外部信息傳遞與溝通
1.認證監管處每年2月底前上報認監委本年度監管方案、監管計劃和年度報告審核情況總結;11月15日前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備案監管工作數量質量統計分析報告》。
內容包括:(1)備案辦理時限符合率;(2)年度監管計劃完成率;(3)企業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等的實施數量、派遣衛生注冊評審員人次;(4)備案管理采信HACCP等認證的情況;(5)備案和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聯動情況;(6)監管發現不符合項目分類、統計及分析;(7)監管發現問題,對備案企業及相關認證機構的處置情況;(8)衛生注冊評審員隊伍建設情況;(9)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重大安全衛生質量事件調查處置情況;(10)開展備案企業向質量安全管理優秀標桿企業學習,組織備案企業提質增效升級活動情況;(11)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的創新、體會、意見和建議等。
2.轄區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突發事件時,認證監管處應立即核實并請示局領導同意后,上報認監委。
3.備案和認證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根據工作職責需要及時向地方農業、食藥、質監等監管部門通報。
4.在監管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置的同時通過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電子系統等方式,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認監委、認可中心和認證認可協會等相關管理部門。
5.根據地域分布、出口產品類型等與其他檢驗檢疫局建立監管工作協作交流機制,開展風險評估、監管風險信息交流、監管人員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合作。
(二)寧夏檢驗檢疫局內部信息傳遞與溝通
1.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認證監管處反饋以下數據:
主要包括:監管實施數量、派遣人數;監管發現不符合項分類;企業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時完成原因;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項目數量統計以及國外官方通報問題企業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分析產生效果、趨勢判定、風險評價分析與預防處理措施情況。
2.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對國外官方機構通報備案企業問題的調查分析,應在接到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認證監管處,由認證監管處上報認監委。
十一、附則
(一)本工作規范由寧夏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解釋。
(二)本工作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寧夏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寧檢認〔2012〕15號)同時廢止。
為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備案監管)工作、明確監管責任、保證信息溝通,確保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有效實施,特制訂此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寧夏檢驗檢疫局對轄區內出口食品備案企業實施監督的管理方式、監管內容、監管頻率、監管處理、風險評估、監管信息溝通、監管記錄保存等工作。
三、職責
(一)認證監管處
1.負責制定本局備案監管工作制度及監管計劃,開展轄區出口備案監管風險評估和業務督查,對轄區備案企業發生的安全衛生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置;
2.負責指導業務處室、分支機構的備案監管工作,并開展對業務處室、分支機構的督查工作;
3.組織實施對備案企業的監管,開展提質增效升級,確保獲證企業持續符合備案要求;
4.負責對備案評審員及監管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建檔;
5.負責按時完成備案監管工作分析總結,及時向國家認監委上報相關信息資料。
(二)動植物與食品檢驗檢疫處、惠農辦事處、中衛辦事處(以下簡稱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
1.負責建立備案企業監管責任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備案監管工作相關組織執行,以及監管信息傳遞與溝通工作;
2.負責定期對轄區企業的監管責任人工作質量進行巡查;
3.負責按時完成監管工作總結,及時向認證監管處提交相關信息資料;
4.組織實施對每家出口食品備案企業指派具備《質量許可和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辦法》和《進出口衛生注冊評審員注冊管理細則》規定條件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擔任監管責任人,負責協同認證監管處實施監管,確保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持續有效。
四、監管
(一)監管風險評估
認證監管處組織各相關業務處室評審員及監管責任人通過對當地食品安全區域化管理、國內食品生產企業監管體系及運行、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食品行業自律、企業產品類型、出口目標市場技術法規要求、企業報告審查、企業獲得第三方認證、企業內審員隊伍建設、出口檢驗、國外通報以及提質增效升級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管工作方案和監管計劃,確定監管方式、監管重點和監管頻次等,做到因地制宜和“一廠一策”。
每年2月15日前制定監管方案及計劃,下發執行。
(二)監管方式
1.報告審查
由認證監管處負責組織衛生注冊評審員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備案企業提交的報告實施審查,重點關注企業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人員管理與培訓、生產出口信息、產品安全、企業獲得第三方認證等情況。對存在風險隱患的企業可采取約談企業負責人和實施現場檢查等措施。
2.現場檢查
認證監管處根據風險評估、企業報告審查等情況,制定轄區內備案企業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根據相關進口國(地區)、議定書或中方的相關承諾等要求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列入備案企業年度現場檢查計劃。
現場檢查主要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相關注冊衛生規范;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實施現場檢查,還需依據相關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和相關議定書或中方的相關承諾確定的衛生要求。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分別或綜合運用良好加工規范(GM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下同)方法實施檢查,內容涵蓋企業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各個方面,保證充足的檢查時間,保證檢查效果。
3.專項檢查
在以下情況時,對備案企業實施專項檢查:
(1)發生國內外食品安全預警,質檢總局、認監委部署實施專項風險排查整治的;
(2)備案企業申請對國外(境外)注冊,根據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和相關議定書等的要求需要實施檢查的;
(3)采信HACCP等認證結果給予企業備案,當認證監管發現認證機構和認證審核人員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審核人員受到處罰,無法保證認證結果作為備案的技術證明的;
(4)當出現備案企業出口數量增長異常、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投訴舉報、出口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進口國(地區)主管部門通報不合格等情況時;
(5)發現企業所在地或原料供應地發生可導致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的;
(6)其他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
可視情況將專項檢查和現場檢查結合進行。
專項檢查可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重點檢查內容,可以不對企業實施全面檢查,檢查時間長短視具體情況確定。
(三)監管頻率
根據風險評估高、低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現場檢查頻次。
1.因風險度低而降低常規現場檢查頻次的企業,應每年(或每一生產季)至少實施1次現場檢查;
2.對列入國家認監委公布的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每6個月(或生產季節)至少進行1次監管;
3.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根據相關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議定書規定或中方承諾的頻次實施現場檢查;
4.對辦理企業備案時通過文件審核和采信認證結果給予備案的,在其產品出口之前應實施1次現場檢查。
(四)提質增效升級
為更好體現企業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組織備案企業向管理先進、質量安全穩定的優秀備案企業學習,提升轄區備案工作整體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加企業和區域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和區域經濟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升級,結合區域特色遴選優秀備案企業作為備案管理標桿,組織其他備案企業開展比學趕超活動。
五、監管聯動
根據質檢總局142號令的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時可以采信第三方HACCP等認證有效結果作為企業符合備案要求的技術證明材料,認證后續監督審核情況也可作為我局實施出口備案監管的參考材料。
我局根據工作實際,可以將出口備案監管和HACCP等認證監管結合進行,實現監管聯動,整合優化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具體方式為:一是對獲得認證后的企業的驗證檢查;二是在認證機構對企業實施現場審核過程中進行見證審核。通過對備案企業的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對獲得認證企業HACCP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驗證,檢查結果可用于評價認證機構認證審核和后續監督審核的符合性、有效性。經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發現備案企業存在問題的,按規定對企業做出處置;對存在問題的相關認證機構按規定做出處置。
六、監管人員
(一)從事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等監管活動的監管人員應具備衛生注冊評審員資格。
(二)實施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時檢查組應至少由2名衛生注冊評審員組成,組長原則上由衛生注冊主任評審員擔任,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專家參與,檢查結束后及時總結上報情況。
七、監管處理
(一)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備案證明》
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監管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3.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4.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5.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經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整改合格后,認證監管處應向企業出具《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法綜處應當審核工作程序、處罰事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程序要求。
(二)注銷《備案證明》
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監管處應當注銷《備案證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1.《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4.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三)撤銷《備案證明》
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現問題的處室應提出撤銷《備案證明》,由認證監管處聯合法綜處調查取證,報主管局領導,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批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撤銷通知書》,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1.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2.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4.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5.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涂改《備案證明》的;
6.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7.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采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四)取消對外注冊資格
監管發現獲得國外(境外)注冊備案企業不能持續符合進口國(地區)注冊要求的,或已經注銷或撤銷《備案證明》的,報認監委取消其對外注冊資格。
(五)通報暫停或撤銷HACCP等認證證書
監管發現已獲HACCP等認證的備案企業存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6.2.1或6.2.2規定情形,或其他認證實施規則中明確的嚴重問題時,應將相關情況書面形式通報給認證機構,并跟蹤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的后續處置情況。
(六)對認證機構的處置
監管發現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未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等認證實施規則要求進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認證機構進行處置,相關認證結果不能被采信作為出口備案的技術證明。
八、工作督查
認證監管處會同法綜處建立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督查聯席工作機制,對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的出口備案監管工作情況進行業務督查。業務督查內容至少包括:監管計劃落實情況、監管人員對備案相關法規的熟悉情況、企業不符合項整改跟蹤情況、備案企業及獲得國外(境外)注冊企業持續符合要求情況、重大安全衛生質量事件處置情況,組織開展備案企業提質增效升級活動情況,組織指導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的整改,對出口備案監管嚴重問題提出處理。
九、備案監管工作檔案
(一)認證監管處應建立備案企業監管檔案,包括:監管工作方案、監管計劃、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問題企業和機構處置、年度分析報告等相關記錄。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二)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建立備案企業質量檔案或電子檔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出口情況、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情況等。
(三)認證監管處對撤銷或注銷備案企業的審批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四)認證監管處建立督查工作記錄檔案,包括督查記錄、整改和處理資料,至少保存2年。
十、備案監管工作信息溝通
(一)外部信息傳遞與溝通
1.認證監管處每年2月底前上報認監委本年度監管方案、監管計劃和年度報告審核情況總結;11月15日前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備案監管工作數量質量統計分析報告》。
內容包括:(1)備案辦理時限符合率;(2)年度監管計劃完成率;(3)企業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等的實施數量、派遣衛生注冊評審員人次;(4)備案管理采信HACCP等認證的情況;(5)備案和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聯動情況;(6)監管發現不符合項目分類、統計及分析;(7)監管發現問題,對備案企業及相關認證機構的處置情況;(8)衛生注冊評審員隊伍建設情況;(9)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重大安全衛生質量事件調查處置情況;(10)開展備案企業向質量安全管理優秀標桿企業學習,組織備案企業提質增效升級活動情況;(11)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的創新、體會、意見和建議等。
2.轄區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突發事件時,認證監管處應立即核實并請示局領導同意后,上報認監委。
3.備案和認證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根據工作職責需要及時向地方農業、食藥、質監等監管部門通報。
4.在監管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置的同時通過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電子系統等方式,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認監委、認可中心和認證認可協會等相關管理部門。
5.根據地域分布、出口產品類型等與其他檢驗檢疫局建立監管工作協作交流機制,開展風險評估、監管風險信息交流、監管人員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合作。
(二)寧夏檢驗檢疫局內部信息傳遞與溝通
1.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認證監管處反饋以下數據:
主要包括:監管實施數量、派遣人數;監管發現不符合項分類;企業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時完成原因;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項目數量統計以及國外官方通報問題企業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分析產生效果、趨勢判定、風險評價分析與預防處理措施情況。
2.動植食處、惠農辦、中衛辦對國外官方機構通報備案企業問題的調查分析,應在接到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認證監管處,由認證監管處上報認監委。
十一、附則
(一)本工作規范由寧夏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解釋。
(二)本工作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寧夏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寧檢認〔201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