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增強漁業船員遵守法律意識,減少人為因素對漁業安全生產的影響,保障漁業船舶水上航行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農業農村部制定了《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并可以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和違法違規記分標準。
農業農村部
2022年3月30日
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漁業船員遵守法律意識,減少人為因素對漁業安全生產的影響,保障漁業船舶水上航行作業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漁業船員違反漁業船舶海上航行作業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行累計記分(以下簡稱“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
本辦法所稱漁業船員,是指在海洋漁業船舶上工作,且持有海洋漁業船員證書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對未持有船長證書,但實際擔任船長、履行船長職責的當事船員,按照船長扣分標準進行扣分。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全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管理工作,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包括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漁政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工作。
第二章 記分周期和分值
第四條 漁業船員累計記分周期(以下簡稱“記分周期”)為一個公歷年,滿分12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首次獲得漁業船員證書當年的記分周期為自船員證書簽發之日始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五條 根據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分值標準見本辦法附件。
第三章 記分實施和處理
第六條 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同步執行。
第七條 漁業船員一次有兩種及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記分分值。
對漁業船員在一個生產航次中有多次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記分。
對存在共同違法違規行為的漁業船員,應當分別實施記分。
第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定程序被變更或撤銷的,相應記分分值應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九條 漁業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且所處行政處罰均已履行完畢的,下一記分周期從零開始起算。
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相應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條 漁業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最后實施記分的漁政執法機構應當扣留其漁業船員證書。
被扣留漁業船員證書的船員,應當自被扣證之日起6個月內,向最后實施記分的漁政執法機構或原證書簽發機構申請參加漁業船舶水上航行作業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法規培訓,并參加相應考試。考試合格的,漁政執法機構發還其漁業船員證書,記分分值重新起算;考試不合格的,自主學習10個工作日后可以重新考試。
累計記分達到12分后至消除前的時間,不計入漁業船員的有效服務資歷。
第十一條 漁業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及以上達到12分或者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均達到12分的,除按第十條處理外,在此周期的漁業船員服務資歷不得作為申請漁業船員證書考試、考核的有效服務資歷。
第十二條 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及處理情況應當錄入全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系統,漁業船員和管理部門可以查詢。
第十三條 漁業船員對違法違規記分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記分決定的漁政執法機構提出復核。漁政執法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漁業船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最后實施記分的漁政執法機構或原證書簽發機構收到被扣留證書漁業船員的學習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培訓、考試。
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被扣留證書的漁業船員還應當參加相應等級職級規定的專業技能培訓和考試。
第十五條 漁業普通船員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或者漁業職務船員申請晉升等級職級時,如所持有的漁業船員證書在有效期內累加記分達到12分且未處理的,漁業船員證書簽發機構不予受理。漁業船員須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培訓,且經考試合格后,漁業船員證書簽發機構方予受理。
第十六條 證書有效期滿,漁業船員申請證書換發時,自申請之日起至前一個記分周期沒有違法違規記分記錄,且在證書有效期內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漁業船員證書簽發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簡化或免除相關考核。
第十七條 漁業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且無正當理由逾期6個月不申請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和考試,其漁業船員證書將被公告失效。
繼續在漁業船舶工作的,漁業職務船員可以申請低一等級或低一職務的漁業船員證書,或者重新申請參加原等級、原職級漁業船員證書的培訓和考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內陸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的管理,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九條 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分值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