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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22年修訂版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3號))

   2022-04-01 494
核心提示: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2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1989年7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22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養殖業
第三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養殖、捕撈、增殖、保護水生生物等漁業生產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養殖、捕撈、增殖、保護水生生物等漁業生產及相關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保護漁業資源,保障漁業生產綠色、安全、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擴大交流與合作,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漁業資源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保障漁業安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漁業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漁業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職責。
第六條群眾性護漁組織,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護漁工作。
第二章養殖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并公布實施。
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開發性漁業養殖生產和培育、推廣優良品種。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使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確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等從事養殖業,應當向水域、灘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水域灘涂養殖證??缃缢虻乃驗┩筐B殖證由跨界水域所在地上一級人民政府核發。
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第九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養殖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區域、規模符合水域灘涂養殖證核準范圍;
(二)生產管理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
(三)養殖使用的水產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質量標準;
(四)養殖投入品、養殖用水、尾水排放、質量安全等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應當按照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確定的范圍、種類等依法開展水產苗種生產活動,并遵守國家規定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不得經營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推廣的水產苗種。
列入國家水產苗種進口和出口名錄的第三類水產苗種,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后,方可進口、出口。
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評價。
第十二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餌料、飼料、藥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以及禁用藥物從事養殖生產。
不得使用未取得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國家明確禁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從事養殖生產。
不得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生外來物種、雜交種等物種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養殖外來物種、雜交種等物種相適應的人員、技術、隔離養殖場所和必要設施設備;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擴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應的緊急事件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漁業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應當加強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監管。
第三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漁業水域的管理,采取措施,養護漁業資源,保護漁業生態環境;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查處非法捕撈和侵害漁業生態環境的行為;支持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十六條禁止圍湖造田。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態環境有影響的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的監管,必要時可組織專題論證,針對影響提出合理避讓和補償措施。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在重點漁業水域不得從事拆船業。在其他漁業水域從事拆船業,造成漁業資源損害的,由拆船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對重要漁業水域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開發建設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建閘、筑壩、航道疏浚、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應當將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的評價內容以及水生生物生長繁育所需的生態流量、過魚設施、生態補償等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應當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水電工程運營單位應當合理制定調度規程,在確保防洪安全前提下,開展針對水生生物生長繁育需求的生態調度,加強水生生物保護。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
禁止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捕捉、繁育、利用以及棲息地的管理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因防疫或者其他需要向漁業水域投放藥物時,應當事先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涉及的漁業養殖生產者,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和養殖生產的危害。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漁業資源增殖放流,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修復和改善水域生態環境。
禁止向開放性水域投放外來物種、雜交種等不符合生態安全要求的水生物種。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禁止使用電力、魚鷹捕魚和敲舟古作業,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用漁具按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禁用漁具目錄執行。
第二十四條娛樂性游釣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生生物資源情況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漁業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區: 甘肅
標簽: 養殖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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