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南平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以印發。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平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2010〕92號)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南委〔2010〕70號),設立南平市農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畜牧獸醫水產局承擔的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三)承接省農業廳下放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除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場外)審核發放的職責。
(四)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除獸用生物制品之外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職責。
(五)加強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工作。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經濟作物、畜牧及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鑒定和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畜禽及水生動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全市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二)負責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工作;在職責范圍內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水產品養殖、加工和流通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三)研究擬訂農機化促進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試驗鑒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的管理。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我市與臺灣農業合作及農業合作實驗區的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起草有關綜合性文件、報告;負責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接待、行政后勤、財務、安全保衛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農業專項資金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經費的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承擔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咨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復議和聽證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
(三)外經科教科
負責農業教育、科研、創新、項目、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及農牧業村級農技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負責農業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工作。
承辦農業涉外和涉港澳事務,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承辦全市農業利用外資相關工作;負責海峽兩岸農業合作有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舉辦涉臺農業經貿活動,組織開展閩臺農業合作宣傳,負責閩臺農業合作專項經費和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農業產業重點建設項目的儲備、申報、立項與跟蹤服務工作。
(四)種植業管理科
研究擬訂種植業(包括糧食、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葉、中藥材、食用菌等)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承擔管理耕地質量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工作;承擔種子(種苗)、食用菌菌種、肥料、農藥管理和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管理。
(五)畜牧獸醫科(飼料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畜牧、草業、畜禽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獸醫醫療器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畜牧獸醫(飼料)產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組織畜牧(飼料)產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獸醫醫政工作,以及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獸用生物制品)、種畜禽的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抽檢和畜禽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六)漁業管理科
擬訂并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承擔漁業生產信息監測、匯總、分析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的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監督管理漁業苗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生動植物病害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絡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漁業災后恢復生產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工作和水產品加工流通;依據有關規定監督管理養殖用獸藥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水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市場管理。
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組織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漁業捕撈生產許可制度和各種休漁、禁漁制度;組織編制并實施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漁業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組織擬訂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漁業污染事故、生態損害調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和農業標準化的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八)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資產和審計,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擬訂農業產業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全市農民負擔進行審核、仲裁、監督、管理;指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參與起草、制定、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規范性文件;參與并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違法違紀案件;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黨委辦公室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置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黨委辦公室行政編制在行政總編內調劑)。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黨委書記(或專職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五、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派駐監察室機關行政編制1名,其中:監察室主任1名。
六、其他事項
(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分工。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衛生局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督方案的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含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二)關于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職責的分工。市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以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市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和陸生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
(三)關于農科教結合職責的分工。市委農辦承擔農科教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地農科教結合工作;市農業局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
(四)關于“瘦肉精”監管職責分工。市農業局牽頭負責全市“瘦肉精”監管工作,會同經貿、工商、質監等部門和所在地政府,在牲畜(包括豬、牛羊,下同)的養殖、收購、運輸、屠宰、倉儲、銷售等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會同經貿部門監督企業對“瘦肉精”檢驗不合格的牲畜實施無害化處理,依法將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牲畜等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查處;負責牲畜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牲畜收購販運企業(含合作社、經紀人)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牲畜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牲畜產品采購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檢查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流通環節牲畜產品的監管工作,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牲畜產品的行為。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生產、流通的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瘦肉精”原料在其他領域使用的監管。
市經貿委(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瘦肉精”監管工作指導、督促;負責牲畜屠宰的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產品;負責加強對普通化工企業的監管,對普通化工企業違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的犯罪行為,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市質監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牲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采購牲畜原料是否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牲畜產品安全監管,由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為。
南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進出口環節的牲畜及其產品是否含有“瘦肉精”的檢驗、監管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強化對牲畜養殖、收購、販運、屠宰、集貿市場銷售及餐飲消費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南平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以印發。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平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2010〕92號)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南委〔2010〕70號),設立南平市農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畜牧獸醫水產局承擔的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三)承接省農業廳下放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除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場外)審核發放的職責。
(四)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除獸用生物制品之外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職責。
(五)加強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工作。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經濟作物、畜牧及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鑒定和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畜禽及水生動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全市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二)負責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工作;在職責范圍內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水產品養殖、加工和流通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三)研究擬訂農機化促進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試驗鑒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的管理。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我市與臺灣農業合作及農業合作實驗區的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起草有關綜合性文件、報告;負責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接待、行政后勤、財務、安全保衛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農業專項資金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經費的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承擔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咨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復議和聽證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
(三)外經科教科
負責農業教育、科研、創新、項目、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及農牧業村級農技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負責農業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工作。
承辦農業涉外和涉港澳事務,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承辦全市農業利用外資相關工作;負責海峽兩岸農業合作有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舉辦涉臺農業經貿活動,組織開展閩臺農業合作宣傳,負責閩臺農業合作專項經費和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農業產業重點建設項目的儲備、申報、立項與跟蹤服務工作。
(四)種植業管理科
研究擬訂種植業(包括糧食、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葉、中藥材、食用菌等)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承擔管理耕地質量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工作;承擔種子(種苗)、食用菌菌種、肥料、農藥管理和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管理。
(五)畜牧獸醫科(飼料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畜牧、草業、畜禽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獸醫醫療器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畜牧獸醫(飼料)產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組織畜牧(飼料)產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獸醫醫政工作,以及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獸用生物制品)、種畜禽的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抽檢和畜禽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六)漁業管理科
擬訂并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承擔漁業生產信息監測、匯總、分析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的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監督管理漁業苗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生動植物病害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絡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漁業災后恢復生產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工作和水產品加工流通;依據有關規定監督管理養殖用獸藥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水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市場管理。
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組織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漁業捕撈生產許可制度和各種休漁、禁漁制度;組織編制并實施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漁業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組織擬訂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漁業污染事故、生態損害調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和農業標準化的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八)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資產和審計,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擬訂農業產業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全市農民負擔進行審核、仲裁、監督、管理;指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參與起草、制定、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規范性文件;參與并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違法違紀案件;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黨委辦公室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置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黨委辦公室行政編制在行政總編內調劑)。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黨委書記(或專職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五、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派駐監察室機關行政編制1名,其中:監察室主任1名。
六、其他事項
(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分工。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衛生局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督方案的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含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二)關于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職責的分工。市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以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市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和陸生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
(三)關于農科教結合職責的分工。市委農辦承擔農科教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地農科教結合工作;市農業局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
(四)關于“瘦肉精”監管職責分工。市農業局牽頭負責全市“瘦肉精”監管工作,會同經貿、工商、質監等部門和所在地政府,在牲畜(包括豬、牛羊,下同)的養殖、收購、運輸、屠宰、倉儲、銷售等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會同經貿部門監督企業對“瘦肉精”檢驗不合格的牲畜實施無害化處理,依法將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牲畜等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查處;負責牲畜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牲畜收購販運企業(含合作社、經紀人)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牲畜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牲畜產品采購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檢查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流通環節牲畜產品的監管工作,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牲畜產品的行為。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生產、流通的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瘦肉精”原料在其他領域使用的監管。
市經貿委(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瘦肉精”監管工作指導、督促;負責牲畜屠宰的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產品;負責加強對普通化工企業的監管,對普通化工企業違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的犯罪行為,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市質監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牲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采購牲畜原料是否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牲畜產品安全監管,由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為。
南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進出口環節的牲畜及其產品是否含有“瘦肉精”的檢驗、監管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強化對牲畜養殖、收購、販運、屠宰、集貿市場銷售及餐飲消費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