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質監局,省審查中心:
為進一步提升白酒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生產質量安全水平,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于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以下簡稱《通知》),針對目前白酒生產及監管中仍存在的生產許可管理不嚴、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塑化劑污染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而明確的監管措施和要求。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按照規范組織生產
各有關設區市質監局要組織召開轄區白酒生產企業參加的專題會議,將《通知》精神傳達到相關白酒生產企業,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遵守生產許可有關規定。不準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的延續、變更、注銷等必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規定。
二是嚴格防控塑化劑污染。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劑的管道、容器、包裝物等接觸酒。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一旦發現成品中的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立即停產整頓,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是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加強原輔料的采購管理,購進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標準,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
四是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準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采用固態法生產的,不準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勾兌生產白酒。
五是加強出廠檢驗。依照《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白酒審查細則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氰化物出廠檢驗事宜,白酒企業必須于2014年1月15日落實到位。
六是規范標簽標識。要依照GB 7718-2011、GB 10344-2005等規定和省局《關于開展白酒生產企業專項檢查的通知》(閩質監食〔2013〕202號)要求規范白酒標簽標識。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二、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一)嚴格生產許可。依法嚴格審核,達不到許可條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對不能持續滿足許可條件、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依法關停,強制退出。企業的許可和變更,必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嚴禁白酒生產許可證的跨省轉移。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質監部門要深入分析研究轄區白酒企業生產條件、管理情況和質量安全狀況,認真總結今年上半年全省白酒生產企業專項檢查行動取得成效及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突出白酒生產監管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問題,加大日常巡查、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白酒、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生產假冒偽劣白酒和虛假標識標注等違法違規行為。
2014年1月15日前,各地要組織對轄區內全部白酒生產企業開展一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從原輔料采儲、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到出廠檢驗、產品標識標簽等全環節加強質量安全控制,存在問題是否整改落實到位,發現涉嫌存在質量問題的,要進行監督抽檢。
三、其他要求
省局將于2014年一季度組織開展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及風險監測工作,對白酒產品中甲醇、氰化物、塑化劑等質量安全指標以及標識標簽開展檢驗(監測),并將適時組織對各地白酒監管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請各地于2014年6月20前上報轄區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總結。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下載:
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升白酒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生產質量安全水平,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于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以下簡稱《通知》),針對目前白酒生產及監管中仍存在的生產許可管理不嚴、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塑化劑污染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而明確的監管措施和要求。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按照規范組織生產
各有關設區市質監局要組織召開轄區白酒生產企業參加的專題會議,將《通知》精神傳達到相關白酒生產企業,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遵守生產許可有關規定。不準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的延續、變更、注銷等必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規定。
二是嚴格防控塑化劑污染。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劑的管道、容器、包裝物等接觸酒。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一旦發現成品中的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立即停產整頓,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是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加強原輔料的采購管理,購進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標準,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
四是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準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采用固態法生產的,不準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勾兌生產白酒。
五是加強出廠檢驗。依照《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白酒審查細則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氰化物出廠檢驗事宜,白酒企業必須于2014年1月15日落實到位。
六是規范標簽標識。要依照GB 7718-2011、GB 10344-2005等規定和省局《關于開展白酒生產企業專項檢查的通知》(閩質監食〔2013〕202號)要求規范白酒標簽標識。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二、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一)嚴格生產許可。依法嚴格審核,達不到許可條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對不能持續滿足許可條件、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依法關停,強制退出。企業的許可和變更,必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嚴禁白酒生產許可證的跨省轉移。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質監部門要深入分析研究轄區白酒企業生產條件、管理情況和質量安全狀況,認真總結今年上半年全省白酒生產企業專項檢查行動取得成效及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突出白酒生產監管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問題,加大日常巡查、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白酒、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生產假冒偽劣白酒和虛假標識標注等違法違規行為。
2014年1月15日前,各地要組織對轄區內全部白酒生產企業開展一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從原輔料采儲、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到出廠檢驗、產品標識標簽等全環節加強質量安全控制,存在問題是否整改落實到位,發現涉嫌存在質量問題的,要進行監督抽檢。
三、其他要求
省局將于2014年一季度組織開展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及風險監測工作,對白酒產品中甲醇、氰化物、塑化劑等質量安全指標以及標識標簽開展檢驗(監測),并將適時組織對各地白酒監管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請各地于2014年6月20前上報轄區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總結。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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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