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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 (皖農植函〔2022〕112號)

   2022-02-23 631
核心提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廳修訂了《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并經2022年第2次廳辦公會議研究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廳修訂了《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并經2022年第2次廳辦公會議研究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2月14日

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藥經營許可行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農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第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堅持依法依規、屬地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實行定點經營,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標注為“農藥”。

第五條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農藥經營許可一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縣(市、區)域,且在同一設區市域的,可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設區市域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標注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增加限制性使用農藥或者變更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其所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提交以下紙質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同時提交分支機構第(四)、(五)、(六)項材料,單獨裝訂成冊。

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業技術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說明;

(二)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查流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組織開展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 承擔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的人員,應當熟悉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本轄區農藥產業發展狀況。

與農藥經營許可申請人有利益關系的審查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審查人員開展申請材料審查,應當對照《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材料審查表》(附件2)逐項進行,形成材料審查結論。

第十一條  農藥經營許可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由2人以上組成審查組。

第十二條 對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實施核查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前下發《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通知書》(附件4)或以有據可查的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自行開展實地核查時,提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人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派出觀察員。

申請人收到實施核查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后,應當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三條 審查組開展實地核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告知申請人審查內容、程序,聽取申請人情況介紹;

(二)查閱材料、查驗現場、詢問有關情況等,對材料審查發現的主要問題進行重點核查;

(三)向申請人反饋實地核查情況、問題,聽取申請人意見。

第十四條 審查組應當在完成實地核查后及時向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審查表》(附件3)。

屬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核查的,受委托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收到核查表后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時報送委托部門。

第四章 審查要點

第十五條 審查要點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經營人員情況、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設施設備條件、可追溯管理系統、管理制度等。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定點布局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等真實性情況,以及申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與實際場所相符情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必須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人員情況,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當地農業生產實際及農作物病蟲害發生情況,能夠指導農藥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且須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營人員。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管理規定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第十八條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總體布局應當科學合理。

(一)申請人應當擁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產權或使用權;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營業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

(三)只從事農藥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可不設置零售柜臺、貨架等,但其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倉儲場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五)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與其功能對應的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設備,如通風櫥、排氣扇、滅火器、消火栓、沙池、口罩、勞動服、手套、急救手段等;

(六)有廢棄物回收暫存設施設備,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展示、陳列設施設備整體布置安全有序。

(一)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設施設備;

(二)貨架、柜臺產品擺放方便查看、取放,按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等或根據所適用的防治對象,分區展示,加以標識;

(三)貨架、柜臺醒目位置標有“農藥有毒”“嚴禁煙火”“禁止飲食”等類似警示語;

(四)倉儲場所產品擺放符合“安全第一”原則,按照農藥類別分開存放,碼放高度適宜。

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的,有銷售專區專柜、單獨隔離存放的倉儲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有與其經營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且能夠正常工作。

農藥經營者還應如實記錄購買人、銷售日期、銷售數量等信息。申請變更、延續、補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查驗2年以內的采購、銷售臺賬。

第二十一條 管理制度,包括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應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可操作性。

第五章 審查結論

第二十二條 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的審查結論包括單項審查結論和綜合審查結論。

第二十三條 單項審查結論為“符合”“建議改進”“不符合”“不適用”。“符合”是指滿足相應的規定。“建議改進”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進的一般性質問題。“不符合”是指存在區域性的或系統性的問題。“不適用”是指該項審查內容與申請經營許可范圍或材料審查無關,不需要對其進行評定。

審查結論為“建議改進”“不符合”或者“不適用”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綜合審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綜合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一)所有單項審查項目結論未出現“不符合”;

(二)所有單項審查項目結論為“建議改進”的總數不超過4個。

第二十五條 材料審查結論與實地核查結論不一致的,以實地核查結論為準。

第六章 許可證核發

第二十六條 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結論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七條 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認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準予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但是單項審查項目結論存在“建議改進”的,作出準予核發決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進,并通知其所在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證后監督,相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證后監督,并將監督結果報送作出準予核發決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核發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農藥經營許可證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

已經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地區,申請人承諾符合條件并提交完整材料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現場作出審批決定。

第七章 變更、延續、補發與注銷

第三十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農藥經營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5);

(二)變更內容的說明及證明材料。

增設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本細則第六條第(四)、(五)、(六)項材料。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的,還應提供分支機構本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附件6);

(二)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包括經營人員、營業場所面積、倉儲場所面積、可追溯管理系統、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制度變化及合法經營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補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表(附件7);

(二)補發原因說明或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有《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注銷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附件8);

(二)農藥經營許可證;

(三)注銷情形說明及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原發證機關對變更、延續、補發與注銷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或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紀律。未經安排審查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4日起施行(印發之日起30日后),同時廢止原《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附件: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審查表

3.安徽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審查表

4.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通知書

5.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6.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7.農藥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表

8.農藥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文件下載:   皖農植函〔2022〕112號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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