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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告活動負面清單》 政策解讀

   2022-02-14 902
核心提示: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2021年修改的《廣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對2020年制定并公布的《廣告活動負面清單》(渝市監〔2020〕34號)進行了修改,并制定下發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告活動負面清單>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5號)(以下簡稱《清單》)。

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2021年修改的《廣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對2020年制定并公布的《廣告活動負面清單》(渝市監〔2020〕34號)進行了修改,并制定下發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告活動負面清單>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5號)(以下簡稱《清單》)?,F將清單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清單》修改的背景、依據

2020年4月13日,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下發了《廣告活動負面清單》,經過近兩年的實踐,該清單在規范廣告活動主體行為,增強廣告活動主體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意識,提高廣告監管效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間,清單制定的部分依據進行了修改: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31號)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進行了修改;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廣告法》作出修改,刪去了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辦理廣告發布登記的規定以及相應的條款。上述法律及規章的修改要求對《廣告活動負面清單》(渝市監〔2020〕34號)進行調整。

二、《清單》的主要修改內容

對應《廣告法》修改內容和總局規章修訂內容,《清單》刪除了4項內容,對20余項內容進行了修改。

刪除的4項內容分別為:“禁止或許可事項”中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辦理廣告發布登記規定,“其他禁止內容或情形”中的廣告發布單位不得違反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規定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不得違反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規定。

根據《廣告法》修改后對條款順序的調整和總局31號令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兩個規章名稱的修改,對涉及的相關設定依據進行了修改,如:對應《廣告法》修改后條款順序的調整,對醫療廣告、藥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保健食品廣告、廣告代言5項“禁止的具體內容或情形”設定依據進行了修改;對應《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的修改,對農藥廣告“禁止的具體內容或情形”的9項設定依據進行了修改;對應《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的修改,對獸藥廣告“禁止的具體內容或情形”的7項設定依據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一些文字內容進行了調整。

三、《清單》主要內容

《清單》從不同角度對廣告活動中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廣告活動禁止或限制的條款進行了梳理,主要有5個方面內容。

(一)禁止或許可的事項。該事項主要規范的是廣告市場的準入行為。目前保留的只有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在發布廣告前由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規定。

(二)商品或服務廣告禁止內容或情形。一是通用性禁止內容或情形,共計29項,這是所有商品或服務從事商業廣告活動都禁止的內容或情形。二是特別性禁止內容或情形。密切關注民生,把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房地產、教育培訓、煙草、酒類、化妝品、旅游、招商投資、裝飾裝修、互聯網金融等23個重點領域的195項禁止內容或情形進行了明確列舉,同時為了避免因梳理不完整導致出現法律空白,在所有商品或服務中都增加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其他內容或情形的兜底項。

(三)特定媒體發布廣告禁止內容或情形。根據媒體在廣告活動中承擔的角色,在不得違反上述市場準入和商品或服務禁止內容或情形基礎上,重點針對戶外、互聯網、新聞媒體三大媒介,對媒體從事廣告活動作出了15項禁止內容或情形規定。

(四)廣告代言禁止情形。鑒于廣告代言活動的特殊性,對廣告代言人從事廣告活動作出了6項禁止內容或情形規定。

(五)其他禁止內容或情形。對無法納入媒體、商品或服務禁止內容或情形的廣告活動,全部納入其他禁止內容或情形進行規定,共計7項。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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