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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 (冀糧規〔2022〕1號)

   2022-01-19 521
核心提示:本制度主要規范糧食行政處罰的幅度。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

為規范全省糧食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局修訂了《河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已經2022年第1次局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1月15日

河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糧食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規范糧食行政處罰的幅度。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條  全省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河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四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六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上位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同位法律規范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同位法律規范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一般處罰適用、減輕或者從輕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進行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選擇較輕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選擇較重的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故意隱匿、轉移、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五)作虛假陳述或以暴力等妨礙、阻止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六)同一當事人曾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八)在發生應急處置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限額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最高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決定前,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并告知當事人。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能立即改正的應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實施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不相當;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機構應當每半年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主動糾正。

第二十二條  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本部門內設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對下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執法監督,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與新頒布或修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糧食局印發的《河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冀糧規〔2016〕3號)同時廢止。

附件:河北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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