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食用農產品?
在《食品安全法》中只是模糊的定義了食用農產品是“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而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其中不僅對“農業活動”作出了詳細的解釋,還明確農產品的獲得方式有兩種,但是都是以不改變其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為前提的。
二、如何依法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
1.嚴格管控投入品的使用,《食品安全法》中雖然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但“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管理控制了投入品的使用,除了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之外,還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此外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也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下面是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告整理的部分高毒農藥禁止使用的情況:
(a)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百草枯、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殺螨醇、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蟲胺、殺撲磷、2,4-滴丁酯;
(b)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的農藥: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
(c)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毒死蜱、三唑磷;
(d)禁止在柑橘樹上使用的農藥:氧樂果、水胺硫磷、滅多威;
(e)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農藥: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
2.開具和使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那么食用農產品如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呢?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原農業部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視同于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截至2021年年末,全國已有超28萬小農戶使用了合格證,部分地區的農業農村部門在鄉鎮、村級服務站布設合格證開具服務機,并提供公共的快檢設備與耗材,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家門口服務站就可以進行自助檢測、規范開具和使用合格證。
3.銷售者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避免了采購和銷售來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依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樣,《食品安全法》中還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應依法如實記錄食品批發相關信息。
4.批發市場對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這是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要履行的義務,可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未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沒有立即停止銷售,并沒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銷售按照規定檢驗檢疫的肉類,《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銷售肉類食用農產品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要求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生豬產品還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1月,為嚴格落實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查驗要求的通知》,要求農批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對進口冷凍冷藏肉類(含水產品)嚴查“三證”,即檢疫合格證明、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及消毒單位出具的消毒證明;實施“三專”管理,即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售賣,禁止與其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售。
6.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標簽和儲運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可銷售在運輸、貯存、銷售以及鮮活水產品暫養過程中添加使用違禁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
7.正確應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最終抽查檢測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小結
雖然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品類多、項目多且鏈條長,但國家為保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規范生產經營,強化監督檢驗管理,明確法律責任。生產經營者也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從源頭守住我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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