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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辦函〔2021〕207號)

   2022-01-04 912
核心提示:本預案適用于全省下列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7)

1.1編制目的………………………………………………………………………………………………(7)

1.2編制依據………………………………………………………………………………………………(7)

1.2.1法律、法規……………………………………………………………………………………(7)

1.2.2部門規章………………………………………………………………………………………(7)

1.2.3地方規章………………………………………………………………………………………(7)

1.2.4行業標準………………………………………………………………………………………(8)

1.3適用范圍………………………………………………………………………………………………(8)

1.4工作原則………………………………………………………………………………………………(9)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10)

2.1省級組織機構………………………………………………………………………………………(10)

2.1.1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10)

2.1.2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10)

2.1.3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11)

2.1.4現場應急指揮機構………………………………………………………………………(11)

2.2市州、縣(市、區、行委)組織機構…………………………………………………………(13)

2.3技術支撐與咨詢機構……………………………………………………………………………(13)

3預防和預警機制……………………………………………………………………………………………(14)

3.1預防機制……………………………………………………………………………………………(14)

3.1.1重點監控……………………………………………………………………………………(14)

3.1.2預防措施……………………………………………………………………………………(14)

3.1.3監測…………………………………………………………………………………………(15)

3.2預警……………………………………………………………………………………………………(16)

3.2.1預警級別及分級…………………………………………………………………………(16)

3.2.2預警啟動條件……………………………………………………………………………(17)

3.2.3預警信息發布……………………………………………………………………………(17)

3.2.4預警信息內容……………………………………………………………………………(17)

3.2.5預警信息處置……………………………………………………………………………(18)

3.2.6預警行動…………………………………………………………………………………(18)

3.2.7預警解除…………………………………………………………………………………(19)

4信息報告與發布…………………………………………………………………………………………(19)

4.1報告的主體、時限和流程……………………………………………………………………(19)

4.2報告的方式………………………………………………………………………………………(20)

4.3報告內容…………………………………………………………………………………………(20)

4.4事件信息發布……………………………………………………………………………………(21)

5應急響應……………………………………………………………………………………………………(21)

5.1應急分級…………………………………………………………………………………………(21)

5.1.1Ⅰ級響應…………………………………………………………………………………(22)

5.1.2Ⅱ級響應…………………………………………………………………………………(22)

5.1.3Ⅲ級響應…………………………………………………………………………………(23)

5.1.4Ⅳ級響應…………………………………………………………………………………(23)

5.2響應措施…………………………………………………………………………………………(23)

5.3現場處置措施…………………………………………………………………………………(24)

5.4擴大應急…………………………………………………………………………………………(28)

5.5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28)

5.6響應級別調整…………………………………………………………………………………(29)

5.7現場應急救援結束……………………………………………………………………………(29)

6應急保障…………………………………………………………………………………………………(30)

6.1隊伍保障…………………………………………………………………………………………(31)

6.2通訊信息保障……………………………………………………………………………………(31)

6.3醫療救護保障……………………………………………………………………………………(31)

6.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保障………………………………………………………………………(31)

6.5應急物資保障……………………………………………………………………………………(32)

6.6經費保障…………………………………………………………………………………………(32)

6.7技術儲備保障……………………………………………………………………………………(32)

6.8交通運輸保障……………………………………………………………………………………(32)

6.9治安維護保障……………………………………………………………………………………(32)

6.10社會動員保障……………………………………………………………………………………(33)

6.11宣傳培訓保障……………………………………………………………………………………(33)

7后期處置………………………………………………………………………………………………………(33)

7.1善后處置………………………………………………………………………………………………(33)

7.2事件調查………………………………………………………………………………………………(34)

7.3獎懲措施………………………………………………………………………………………………(34)

7.4總結評估………………………………………………………………………………………………(35)

8預案管理………………………………………………………………………………………………………(35)

8.1預案宣傳培訓………………………………………………………………………………………(35)

8.2預案演練……………………………………………………………………………………………(36)

8.3預案修訂……………………………………………………………………………………………(36)

9附則…………………………………………………………………………………………………………(36)

9.1名詞術語……………………………………………………………………………………………(36)

9.2預案的制定與解釋…………………………………………………………………………………(37)

9.3預案實施……………………………………………………………………………………………(37)

附件:1.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及專家組單位職責……………(38)

2.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事故)分級……………………………………………………(4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青海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有效預防并應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科學、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迅速控制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局面,消除或減少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1.2.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1.2.2部門規章。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1.2.3地方規章。

1.《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4.《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1.2.4行業標準。

1.《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2.《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下列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特別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

2.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

3.涉及省內跨市州行政區劃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

4.超出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

本預案不適用于:

依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以下事故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但其涉及特種設備,應當將其作為特種設備相關事故: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2.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非作業轉移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3.火災引發的特種設備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碰撞、剪切、擠壓等特征的事故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4.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體原因導致撞擊、傾覆及其引發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5.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運輸破壞以及其他外力導致壓力管道破損而發生的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6.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人員傷害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7.因起重機械索具原因而引發被起吊物品墜落的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履行政府及其部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最大程度地減少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增強憂患意識,防患于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加強自救、互救和應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宣傳培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預防和應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水平和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工作機制。

4.高效協同,快速應對。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設立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2.1省級組織機構。

2.1.1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設立青海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辦公廳、省市場監管局及省應急廳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決定啟動或終止應急響應;督促和指導市州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等。

2.1.2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由省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承擔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落實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策指令;收集匯總、報送發布事件信息;督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組織事件損害調查和快速評估;管理省級特種設備專家庫。

2.1.3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總工會、省政府新聞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紅十字會、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青海銀保監局及其他單位或部門為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

2.1.4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7個工作組,按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協調保障組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民政廳、省應急廳和事發地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負責組織相關專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裝備等資源的調配,對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做好應急救援有關資金保障,提供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協調鐵路、郵電、電力、通訊、醫藥等企業(部門)做好電力、通訊、交通等應急保障;負責所需車輛的征集和調配,保證應急物資的緊急運輸;負責為應急救援機構人員及其他人員提供后勤保障。

治安維護組由省公安廳牽頭,事發地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負責指導、協助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做好事件現場警戒隔離、交通管制和周邊區域治安管理工作。

搶險救援組由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和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參加。

負責查明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及可能繼續造成的后果,明確搶險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制定搶險救援方案,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宣傳報道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委網信辦、省政府新聞辦、省主要媒體和中央駐青新聞單位等部門參加。

負責指導和協調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做好社會輿論引導、事件處置的宣傳報道及新聞發布工作。

醫療救治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民政廳、省紅十字會和事發地醫療機構參加。

負責制定醫療救治方案,指導和協助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對事件傷員進行醫療救治。

環境檢測評估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及相關領域專家參加。

負責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綜合分析檢驗檢測數據,查找突發事件產生的可能性原因;研判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突發事件影響,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善后工作組由省民政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總工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青海銀保監局和事發地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工作。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后,在處置過程中如發現涉及成員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分管職責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協調相關單位或部門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2.2市州、縣(市、區、行委)組織機構。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參照本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等工作。

2.3技術支撐與咨詢機構。

縣(市、區、行委)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各專項指揮機構應建立專業齊全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并動態更新。聘請青海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專家為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撐,突發事件發生后可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機制。

3.1.1重點監控。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實行重點監控:

1.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發生事件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重要地區、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市場監管部門分級建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相關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對可能引發特種設備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的險情等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所在地政府、市場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發生。

3.1.2預防措施。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負主體責任。對實行重點監控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健全完善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3.適時分析和評價特種設備安全現狀,制定、完善專項事件應急預案;

4.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保證設備合法使用;

5.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設備在檢驗期內正常運行;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特種設備隱患應及時排查和治理。

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3.1.3監測。

省市場監管局做好全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全省特種設備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件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種設備領域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可能引發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或隱患信息報告后,應進行核實與風險分析,并按規定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3.2預警。

3.2.1預警級別及分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將事件響應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和一般事件(Ⅳ級)四級。

依據《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按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將特種設備突發事件預警分為四級: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

預警級別分級方法及預警顏色如下:

Ⅰ級預警:可能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啟動Ⅰ級預警,預警顏色為紅色。

Ⅱ級預警:可能發生特種設備重大突發事件時啟動Ⅱ級預警,預警顏色為橙色。

Ⅲ級預警:可能發生特種設備較大突發事件時啟動Ⅲ級預警,預警顏色為黃色。

Ⅳ級預警:可能發生特種設備一般突發事件時啟動Ⅳ級預警,預警顏色為藍色。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消除。

3.2.2預警啟動條件。

當出現以下條件時,應當啟動預警行動:

1.在全省范圍內某類特種設備連續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一般事件。

2.在全省范圍內某類特種設備發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較大以上事件。

3.國家或相關部委發布有關預警信息、部署預警行動時。

3.2.3預警信息發布。

省市場監管局接到事件險情報告或上級預警信息后,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并按照《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規定,統一發布特種設備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并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涉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預防工作。

1.Ⅲ級、Ⅳ級預警信息由市州政府或市州政府授權本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布。

2.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省市場監管局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預警信息同時報省應急廳備案。

預警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并及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方式發布。預警公告發布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出變更公告。

3.2.4預警信息內容。

預警信息可以采用公告、風險提示、警示函等方式,主要包括:發布機關、預警區域(場所)、預警類型、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3.2.5預警信息處置。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接到預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應對工作,防止險情擴大和事故發生。

紅色、橙色預警信息發布后,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要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省市場監管局要實時對事件險情進行跟蹤、監控,并根據隨時上報的各種信息、現場情況和專家組意見(建議)等,及時對事件險情進行分析、研判,如發現險情擴大時,要立即酌情提升預警級別,相反則酌情降低預警級別。

3.2.6預警行動。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信息后,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行動預防事件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立即報告當地政府。視具體情況、預警級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檢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領域專家,開展監測、分析和預判工作,預估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

2.防范措施。迅速開展與預警相關的專項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控制事態并防止進一步蔓延擴大。

3.應急準備。組織應急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7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按照《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規定,由預警發布機關發布終止特種設備突發事件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信息報告與發布

信息報告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明確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各級信息報告的主體、時限、流程和內容,提升信息報告的時效性、準確性。

4.1報告的主體、時限和流程。

發生特種設備突發事件,設備單位負責人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行委)市場監管局和當地政府報告。

當地政府和市場監管局在接到事件報告后,由縣(市、區、行委)市場監管局牽頭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經情況核實、信息研判和事件風險評估后,將事件發生初步情況、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件等級等事件信息,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至上一級市場監管局和政府。因特殊情況難以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的,要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要注意跟進收集事件相關信息,將詳細情況及分析研判情況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

上一級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接到事件報告后按照事件信息報告要求逐級上報。當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經分析研判后認為可能達到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條件時,要及時將詳細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4.2報告的方式。

首報突發事件,對突發事件的基本事實(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情況、結果)作客觀、簡明的報告,然后再及時、準確、深入收集事態發展情況,續報詳細情況。

首報時可采用電話等口頭報告的方式。續報時用書面報告的方式,因事態緊急或特殊情況不能形成書面報告的,也可采取口頭報告的形式,但是后期必須補充續報書面材料。終報為書面報告形式。

4.3報告內容。

事件報告信息包括的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事件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件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件等級、初步判斷的事件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等,并根據事件發展及救援情況及時續報。

續報在查清基本情況和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根據突發事件救援情況、事態發展趨勢等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在事件處理完畢后按規定上報,應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4.4事件信息發布。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應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進行。

對外信息發布統一由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后發布或授權相關部門進行發布。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在5小時內通過省內主流媒體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舉措等。

5應急響應

5.1應急分級。

根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初步評估的直接經濟損失,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個等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搶險,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級市場監管局(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往事件現場,及時采集各類所需信息和有關資料,參與搶救和事件處理工作。

省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Ⅱ級、Ⅲ級、Ⅳ級。省級層面應急響應期間,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涉及的市州政府應按照統一部署,組織協調縣(市、區、行委)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當超出省級應急處置能力時,省政府或省市場監管局可向上級提出請求,啟動國家層面Ⅰ級應急響應進行應急處置。

5.1.1Ⅰ級響應。

特別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委、省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成立國家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省委、省政府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5.1.2Ⅱ級響應。

重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并按規定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及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在事發地相鄰市州范圍內統籌、征用物資、調集有關應急力量支援,必要時跨區域調集應急資源增援。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現場協調指導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省級有關媒體做好報道。

5.1.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及事發地市州政府全力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盡可能控制事態發展。

市州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報告省政府,并立即啟動Ⅲ級響應。在事發地市州級范圍內統籌、征用物資、調集應急力量。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做好應急支援準備工作。

5.1.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行委)政府全力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盡可能控制事態發展。

縣(市、區、行委)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報告市州政府,并立即啟動Ⅳ級響應。在事發地縣(市、區、行委)范圍內調集應急力量。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關注事態發展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5.2響應措施。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件的主體,事發后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會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將事件情況報告當地政府。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和當地救援力量無法有效應對處置時,及時向上一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請求增加救援力量。

在應急救援時,必須保證事件現場與指揮部的聯絡通暢,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通訊設備,必要時協調相關通訊信息單位在現場開設應急通信設施。

5.3現場處置措施。

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對事件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封鎖事件現場,設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緊急疏散人員;排除險情,防止事件擴大;傷員救治;疏散人員安置;保護現場,收集資料;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消除危害后果等。

1.突發事件危害情況初始評估。

盡快掌握突發事件現場特種設備的類別、數量、分布、介質、工藝特點等情況,檢測特種設備受損情況,做出初始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突發事件影響范圍,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件的擴大,消除事件危害和影響。

2.封鎖事件現場,設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

根據事件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氣溫)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

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一般設立三類,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當發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泄漏時還應設立疏散區域。

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件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1)易燃易爆和液態氧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時,在危險區、緩沖區、疏散區域內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消除明火,切斷電源,關閉手機;實行交通管制,關閉區域內所有機動車輛發動機,封鎖交通道口,并設專人監護。

(2)發生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對危險區、緩沖區、疏散區內實行交通管制,封鎖交通道口,設專人監護。

(3)發生其他特種設備(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件的,應在事件現場危險區和緩沖區設立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3.緊急疏散人員。

發生危害介質泄漏時,應立即確定事發地周邊居民的疏散區域,下達人員疏散的指令,組織人員疏散和清場檢查,并做好疏散過程中的醫療、衛生保障和救助。

(1)對發生易燃易爆和液態氧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組織群眾向上風向、迎風疏散轉移。

(2)對發生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組織群眾用濕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風向、迎風轉移疏散。

4.排除險情,防止事件擴大。

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特種設備的類別、數量、分布、介質、工藝特點等情況以及所突發事件的類別,迅速展開特種設備受損情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質的類型和特性,評估影響范圍,研判發展趨勢,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件的擴大,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1)對發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的,應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采取措施處置泄漏;組織消防救援人員滅火和對發生泄漏的氣體進行消毒或稀釋。

(2)對發生火災事件的壓力容器及其周邊受影響的壓力容器,進行噴淋降溫。

(3)對可進行倒罐作業的進行倒罐作業后運至安全區域,對于可移動的設備(如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氣瓶等),在經有關專業人員判定可以移動后,組織具有安全防護知識和配備防護裝備的人員,轉移至可處理場所進行處置。

5.傷員救治。

針對事件傷害特征,迅速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和醫療專家實施救治,科學有序地展開傷員的現場搶救,及時安全的轉移傷病患者,有效降低人員傷亡。

6.疏散人員安置。

緊急征用車輛,將從疏散區轉移出來的群眾運送至安置場所;啟用緊急避難場所(如中小學、影劇院、體育館、公園、廣場等),妥善安排疏散群眾的食宿,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媒體發布公告,告知事件情況、影響區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護知識。

7.保護現場,收集資料。

在不影響應急救援的前提下,積極介入對事件現場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施事件狀態的保護,減少事件現場的變動;全面搜集和整理涉及事件特種設備的有關資料,為事件調查做好準備: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檢驗合格證。

(2)所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包括管理人員)。

(3)涉及事件特種設備的所有監督檢驗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4)涉及事件特種設備的所有維修保養記錄。

(5)有關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校驗記錄和報告。

(6)特種設備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7)特種設備三個月內的操作記錄和巡查記錄,特別是事件發生前一周內的操作和巡查記錄。

(8)與事件發生企業特種設備相關的所有安全監察指令書。

(9)涉及事件的特種設備建設工程的所有竣工驗收資料。

8.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要求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裝備;工作人員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和佩戴的安全裝備必要時應聽取檢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指導意見。

9.消除危害后果。

針對事件對人員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發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等措施,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對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和環境保護標準。

5.4擴大應急。

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蔓延趨勢,有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已經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應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擴大疏散區域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疏散群眾,防止造成危害擴大,并立即向上一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請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無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圍空間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有可能形成化學爆炸的。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災,在無法控制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溫度,可能導致周邊設備發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間化學爆炸的。

3.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無法堵住泄漏,有毒介質已擴散的。

4.事件現場建筑物可能發生坍塌或事件設備(裝置)可能發生坍塌的。

5.5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制定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應急救援中涉及境外和外籍人員救護、接待、境外媒體采訪等有關事宜的,統一由政府涉外部門負責。

5.6響應級別調整。

遵循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根據評估研判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或不足,直至響應終止。省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經評估研判后認為符合響應級別調整條件時,向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提升、降低或終止)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報請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并實施。

5.7現場應急救援結束。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和事件調查組的意見,在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直接的應急救援和現場生命施救活動結束,突發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經現場檢驗檢測評估確無危害和風險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請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方可撤離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撤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救援行動終止消息,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事件現場隱患得到妥善處置,事件險情得到消除,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檢查確認,不存在造成次生事件因素,不會對事件現場和周圍環境造成火災、中毒及環境影響時,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經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可以撤消疏散區,撤回疏散人員。

2.事件傷員全部送至醫院救治,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得到妥善處置,失蹤人員已查明,事件現場處于保護狀態,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經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可以撤消警戒區,撤回應急救援隊伍,事件現場交由事件單位或事件發生地政府監管。

3.具備下列條件時,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已恢復正常生活。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及其他相關應急隊伍要積極參加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強化應急處置專業隊伍能力建設,定期按照《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本預案相關要求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并對演練進行科學評估,提高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通訊信息保障。

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編制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青海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技術專家。專業救援單位、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定期與以上單位和人員聯絡溝通,當人員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變更。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建立全省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及時反應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狀況和事件預警。

6.3醫療救護保障。

各級政府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原則,加強醫療急救隊伍建設,組建醫療救援隊伍,制定醫療救援技術方案,保障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保障。

使用單位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為第一救援力量,配備專業人員、必要物資和裝備,熟悉本單位特種設備情況,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基本滿足本單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第一時間的救援需要。

6.5應急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為參與事件搶險救援的公安、消防、特種設備等應急救援單位配備相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個體防護、車輛、探查工具等搶險救援裝備。

6.6經費保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件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特種設備事件應急救援資金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

6.7技術儲備保障。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由青海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專家等組成。

6.8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部門負責應急救援道路暢通、車輛調集工作,確保應急隊伍、車輛、器材、物資和裝備等及時到位。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或超出轄區應急處置能力的,由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申請協調民航、鐵路、公路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支援。

6.9治安維護保障。

公安部門要迅速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管控、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需要疏散、轉移群眾時,應做好相應的治安工作。

6.10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政府需動員有關人員,調動有關物資、設備、器材,占用必要場地參與應急搶險救援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配合。

6.11宣傳培訓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廣泛宣傳特種設備事件預防、避險等應急知識。組織、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1.造成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事件應急救援產生的人員治療、物資消耗等相關費用。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暫時無力承擔的,按照《青海省應急救援領域省與市州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2.發生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后,必須由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3.特種設備突發事件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生態環境部門或規劃建設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4.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全面細致地做好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置工作,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后處理事項,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7.2事件調查。

1.根據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成立特種設備突發事件調查組,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自事件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特殊情況下,經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事件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2.特種設備突發事件調查組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調查結束后,向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發生經過、事件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事件發生原因、事件性質和事件輻射到的范圍等客觀情況,對事件責任的認定、對有關責任者處理建議、事件隱患情況、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3.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責任。督促事件責任單位依法落實整改措施,吸取事件教訓,預防同類事件發生。

7.3獎懲措施。

1.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成績顯著,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散布網絡謠言、發布不實信息的,突發事件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總結評估。

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善后工作結束后,特種設備突發事件調查組單獨設立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件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突發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類似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善監管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報同級市場監管局,同時上報上一級市場監管局,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8預案管理

8.1預案宣傳培訓。

各級政府應當通過電視、報紙、廣播電臺、網站等媒介,廣泛宣傳特種設備突發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省市場監管局定期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并將特種設備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納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的內容之一。

8.2預案演練。

預案實施后,省市場監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演練,并根據演練實際情況,開展評估和修訂。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每兩年開展1次實戰演練,以全面提高應急指揮協調、救援處置和物資保障等能力。

8.3預案修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預案應及時進行修訂: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特種設備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發現重大問題需要修訂預案;

6.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級政府要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9附則

9.1名詞術語。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9.2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并負責解釋。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9.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

成員單位及專家組職責

一、成員單位

省市場監管局承擔省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應急體系建設。

省應急廳負責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和應急工作;負責統一協調指揮特種設備安全事件應急專業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省委宣傳部加強應急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常識,協調、指導省直各部門單位的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報道、輿論引導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全省各類網站、論壇、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負責網上輿論的引導和管控,承擔網絡輿情監測、搜集、研判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省總工會負責輔助開展應急工作,依法維護受突發事件影響的職工合法權益;對受突發事件影響,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的按規定進行幫扶救助。

省政府新聞辦協調組織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信息發布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省級醫藥承儲企業做好應急醫療物資保障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臨時安置點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盜竊、哄搶公私財物,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應急處置工作等違反社會秩序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應急救援交通工具的優先通行,加強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省民政廳負責配合開展災害社會救助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應急工作的經費保障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應對突發事件重大建設項目資金。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事故中受傷、死亡人員工傷認定及相關補償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評估預測事故的環境影響;負責制定并組織落實事故現場環境監測應急預案、環境危害控制應急預案和受損環境修復方案;負責事故現場環境調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事故、城鎮供水供氣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氣保障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重點物資、搶險救援物資、戰備物資、緊急客貨的運輸,并保證道路暢通;在交通基礎設施受到危害、損害時,組織專業力量搶險保通。

省文化和旅游廳配合做好涉及文化旅游事故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指導全省突發事件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省紅十字會負責對突發事件中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有毒有害環境及易燃易爆場所,須經相關單位評估安全后,方可參與),并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省氣象局負責對災害天氣的監測預報,負責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號,提出防災減災建議,提醒全社會采取防災減災的措施。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指揮調度相關事故救援行動。

青海銀保監局組織、指導、協調保險機構做好定損理賠工作。

二、專家組

由青海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參與、指導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影響進行評估,為處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附件2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事故)分級

按照特種設備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將全省特種設備突發事件(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二、重大事件(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三、較大事件(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四、一般事件(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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