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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2021年) (冀政字〔2021〕74號)

   2021-12-23 461
核心提示:1.予以廢止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31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69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3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全省“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決定:

一、對31件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二、對69件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對13件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廢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予以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本通知修改后的內容執行。

附件:1.予以廢止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31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69件)

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3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3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3件)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級專家退(離)休工作的通知(冀政辦〔1995〕53號)

1.將主送單位中“地區行政公署、”刪除。

2.將一、中“及《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高級專家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冀政〔1987〕73號)”刪除。

3.將“三、女性高級專家只要身體健康,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歲退休。”刪除。

4.將四、中“為了既使大多數高級專家嚴格執行退(離)休制度,又使少數確因工作需要的高級專家適當延長退(離)休年齡,更好地發揮作用,省人事廳對延長退(離)休的高級專家實行下達指標和控制比例的辦法加以宏觀調控。從1996年起,省人事廳每年給各市、地人事部門和省直主管部門下達一定數量的正高職和副高職延長退(離)休年齡的指標。市、地人事部門或省主管部門根據審批條件落實到基層事業單位,重點解決工程、農業、科研、衛生、高教五大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離)休年齡問題。”刪除。

5.將文中“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全文共1處。

6.將文中“市、地人事”修改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全文共5處。

7.將文中“省人事廳”修改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全文共3處。

8.將文中“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全文共5處。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04〕13號)

1.將文中“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安置部門”,全文共1處。

2.將文中“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全文共6處。

3.將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解釋工作由河北省退役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承擔。”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2006〕67號)

1.將四、規范參保單位和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八)、(九)刪除。

2.將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十七)第二款“對于曾在原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滿1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女參保人員,可以選擇50至55周歲之間任一周歲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時方可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刪除。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意見(冀政〔2008〕40號)

1.將四、嚴格工程管理(三)加強對征占用退耕還林地的審核管理中“凡征占用退耕還林地的,要經縣級以上退耕還林管理機構逐級審核同意,按征占用林地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修改為“凡征占用退耕還林地的,要嚴格按征占用林地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2.將文中“省農業廳”修改為“省農業農村廳”。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冀政〔2008〕53號)

將一、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各項基礎建設中“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員素質高、綜合業務能力強、隊伍管理嚴的基本思路公開選拔勞動保障監察員,并經省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修改為“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員素質高、綜合業務能力強、隊伍管理嚴的基本思路公開選拔勞動保障監察員,并經省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辦字〔2009〕132號)

將四、形成工作合力中“各級政府要組織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修改為“各級政府要組織退役軍人事務、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醫療保障等部門”。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獎勵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12〕32號)

1.將文中“省農業廳”修改為“省農業農村廳”,全文共10處。

2.將文中“省林業廳”修改為“省林業和草原局”,全文共5處。

3.將第二十四條中“由省農業廳給予通報批評,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相應獎勵”修改為“由省農業農村廳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相應獎勵”。

八、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13〕19號)

1.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中“設區市政府”修改為“設區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級有關行業部門”。

2.將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中“設區市政府”修改為“設區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

3.將第三條中“省公安廳”修改為“省消防救援總隊”。

4.將第八條中“省公安廳”修改為“省消防安全委員會”。

5.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各設區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對本區域內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部門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6.將附件中消防安全源頭管控項評分標準“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修改為“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

7.將附件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項評分標準第一條修改為“制定落實消防宣傳‘五進’實施方案,每年制定落實工作計劃。”

8.將附件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項評分標準第二條修改為“組織開展消防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9.將附件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項評分標準第六條修改為“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加強志愿消防隊伍建設,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10.將附件中滅火應急救援項評分標準第三條修改為“完成河北省消防救援事業發展規劃規定的消防站和消防裝備建設任務。”

11.將附件中政府領導責任項評分標準第一條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刪除。

12.附件中部門監管責任項評分標準第二條中“文化”修改為“文化和旅游”、“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13.將附件中部門監管責任項評分標準第三條中“安全監管、工商、質監”修改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

14.將附件中部門監管責任項評分標準第四條中“公安機關”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15.將附件中經費保障項評分標準第一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20〕38號)和《駐河北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冀財建〔2020〕248號)要求,嚴格落實地方經費保障責任,將應負擔經費列入年初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16.將附件中經費保障項評分標準第二條修改為“省市級財政對縣(市、區)財力困難消防救援站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予以必要支持,實現消防救援工作均衡發展。”

17.將附件中備注項評分標準第一條中“每發生一起較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扣5分”刪除;第二條與第三條內容合并修改為“每發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9號)

1.將四、完善制度(五)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修改為“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

2.將五、保障措施(三)加強部門協調中“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文化”修改為“文化和旅游”,“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將“旅游”刪除。

十、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價調整補償機制意見的通知(冀政發〔2016〕51號)的附件3《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1.將二、配套費征收標準實施(二)全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表格中“設區的市城市”修改為“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縣級市”修改為“縣級市規劃區”,“縣城”修改為“縣城規劃區”,“建制鎮”修改為“上述規劃區以外的建制鎮規劃區”。

2.將二、配套費征收標準實施(三)配套費征收標準調整程序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刪除。

3.將三、配套費減免項目(一)以下建設項目免征配套費中“教學設施”修改為“校舍建設項目”;“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免征建設項目”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等規定的以及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免征建設項目”。

4.將三、配套費減免項目(二)以下建設項目減征配套費中“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減免建設項目”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等規定的以及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減免建設項目”。

5.將三、配套費減免項目(三)中“免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修改為“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6.將四、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一)做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憑財政部門出具的繳費證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修改為“建設單位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7.將四、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二)嚴格配套費減免緩審批中“或調整配套費征收標準”刪除。

8.將四、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三)配套費實行政府性基金管理中“縣級(含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配套費執收單位,使用財政票據”修改為“配套費執收單位使用財政票據”。

9.將五、保障措施(二)監督檢查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修改為“配套費執收部門”。

10.將“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修改為“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解釋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承擔”。

十一、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號)

1.將第一條中“《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發〔2015〕43號)”修改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

2.將第四條修改為“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縣級行政審批局或政府指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管、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3.將第六條中“各市、縣政府”修改為“各級政府”。

4.將第八條中“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修改為“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5.將第十三條(一)中“設立受理窗口”修改為“應實行線上、線下并行受理”;在(四)段末增加“或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收取和退付保證金”;在(五)段末增加“法律、法規或國務院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將第十四條中“市場主體”修改為“項目實施主體”。

7.將第十八條中“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或”刪除;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設立資料核驗窗口,對市場主體提交的信息資料原件進行形式核驗”修改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對市場主體提交的信息資料原件進行形式核驗”;將“窗口工作人員對市場主體申請的數字證書與注冊入庫的用戶信息”修改為“并通過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CA證書互認平臺”。

8.將第二十一條中“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修改為“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9.將第二十四條中“建立”修改為“使用省統一建設的”;將“行政監督電子化,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修改為“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及智慧監管,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

10.將第二十九條中“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修改為“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11.將第三十四條中“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修改為“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修改為“有關法律、法規”。

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8〕71號)

將文中“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旅游發展”修改為“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修改為“民族、宗教”。

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擴大教育對外交流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2018〕-101)

將二、主要任務(三)加強國際化師資與管理隊伍建設中“完善教師聘用和職務晉升政策,雙一流建設高校要率先實施將海外留學經歷納入教師職稱晉升和聘用高級職務條件的指標體系”刪除。



 
地區: 河北
標簽: 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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