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何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答:《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以來,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暫行辦法》出臺于2014年,距今已有7年時間。隨著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我省市場主體數量大幅增長,場地資源日益緊張。為進一步釋放場地資源,培育我省市場主體發展壯大,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加入了近年來有益的改革實踐,同時為防范風險,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監管職責。
2. 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適用于哪些市場主體?
答:適用于吉林省內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3.《辦法》與《暫行辦法》相比,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保留了原來的“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加入了近年來各地住所登記的一些有益實踐。主要變化體現在集群注冊、電商經營者住所登記、住所登記負面清單,明確了“住改商”后不改變房屋原有性質、實行住所登記告知承諾制、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職責、明確免予辦理登記的特殊情形。同時,按照最新法律法規,對相關表述進行了規范。根據企業要求和基層實踐,對提交材料規范也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4. 實行“承諾制”登記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申請人選擇承諾制辦理,需要已取得產權證明的房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且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與房屋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具備在線核驗條件。申請人應當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屬關系的真實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承諾書申請登記,并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因虛假承諾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自行承擔。采取承諾制辦理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營業執照上予以標注,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