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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桂環規范〔2021〕8號)

   2021-12-10 924
核心提示: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各專員辦、直屬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作用,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我區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環發〔2013〕150號)、《廣西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桂政發〔2018〕3號)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標準和程序,對企業生態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是指國家機關通過裁判文書、行政決定文書等形式予以記錄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情況,以及企業生態環境信用承諾等情況。

企業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企業的生態環境行為。

第三條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以下企業應當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年度重點排污單位;

(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三)納入生態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的排污單位;

(四)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納入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排污單位。

鼓勵未納入評價范圍的企業自愿參加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未納入評價范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格式見附件1)的,視為自愿參加生態環境信用評價。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沒有按照要求參加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參加。企業接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知后仍未參加的,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掌握的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直接進行評價。

因關閉、注銷而不從事生產活動的納入評價范圍的企業,以及自愿參加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可以申請退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并提交證明材料,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企業,準予退出;對不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企業,不予退出。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執法中發現的符合退出條件的企業,可以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退出建議。

第五條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的來源,包括但不限于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生態環境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公自動化和信息管理系統、廣西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系統、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送及其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條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及管理工作,建立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合開展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將企業相關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按規定推送至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內未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七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作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對企業的生態環境執法原則上應當按照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的分類管理規定,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確需進行現場執法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應當按照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評價相關資料,以及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企業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鼓勵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主動作出生態環境信用承諾,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在其任期內有效。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可以重新簽署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

第十條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實行生態環境行為信息加分和扣分相結合的動態累積記分制度(以下簡稱記分)。企業初始分值為12 分,封頂14 分(記分標準見附件3)。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之日,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的初始分值均為12 分。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產生后,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動態累積記分,生成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分值。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發生變動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企業生態環境行為信息由產生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和推送,自產生記分生態環境行為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行政決定文書按規定推送至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

記分生態環境行為正處于申訴、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中的,不影響記分事項信息的推送。

第十三條據以認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的裁判文書或者行政決定文書等被有關國家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企業所在地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產生原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知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或者變更的相關信息推送至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

企業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變更的變動申請(格式見附件4),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變動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從優等到劣等依次為:

環保誠信企業:分值14 分;

環保良好企業:分值5-13 分;

環保警示企業:分值1-4 分;

環保不良企業:分值等于或者小于0 分。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分值由所有有效記錄分值累計確定。

第十五條“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限為12個月,期滿后企業自動恢復初始分值12 分,重新生成信用等級。

在“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內,企業被扣分的,每扣1分,“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再延長1個月;直接被“記為0 分”的,“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再延長12個月。

“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信用等級長期有效。

所有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均可以根據信息產生、文書變更、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加分、扣分和銷分情況動態調整和更新。

第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按規定作出生態環境信用承諾”的加分信息長期有效,從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之日起計算。但企業被列入“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后,該加分信息自動失效。

“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期滿后,企業重新簽署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加分。但兩次(含)以上列入“環保不良企業”的企業,再次簽署信用承諾書的,不再給予加分。

第十七條“連續12個月(含)以上無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加分信息長期有效,從企業正式納入信用評價之日、所有扣分信息失效之日或者恢復初始分值之日起,連續12個月無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后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扣分信息的有效期為12個月,從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行政決定文書之日起計算,期滿后自動消除該項分值。

“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有扣分信息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擬列入“環保誠信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的企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列入“環保誠信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并在該網站予以公布。公布期限與“環保誠信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一致。

擬列入“環保不良企業”的企業,在公示的同時,應告知企業。

企業和社會公眾可以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查閱納入信用評價范圍企業的生態環境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企業對其生態環境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格式見附件5),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復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企業。

第二十一條企業依法整改環境違法行為、消除環境和社會不利影響后,可以在扣分信息的有效期內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6);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相關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等);

(四)環境和社會不利影響消除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態損害修復情況、繳款收據或者其他履行處罰、判決情況等);

(五)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按規定作出的生態環境信用承諾。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修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符合下列信用修復條件的,同意其信用修復:

(一)行政決定和司法裁判等確定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完全履行完畢,環境和社會不良影響消除;

(二)自產生記分標準中的生態環境行為信息之日起至信用修復申請期間未產生新的生態環境行為扣分信息;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按規定作出生態環境信用承諾。

企業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的,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同意其信用修復。

第二十三條對下列行為,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記為0分的生態環境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記分變動、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申請事項的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30個工作日的復核期間。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六條對列入“環保誠信企業”的企業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事項時,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及其他生態環境管理豁免清單,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檢查,可以不列入日常監管抽查范圍;

(三)申報相關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并符合項目支持范圍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四)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五)支持其參加其他評優評先活動;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列入“環保良好企業”的企業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慎重審查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適時增加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的頻次;

(三)慎重審批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

(四)慎重考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資格;

(五)慎重考慮其參加其他評優評先活動。

第二十八條對列入“環保警示企業”的企業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從嚴審查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增加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監督性監測的頻次;

(三)從嚴審批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

(四)從嚴考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資格;

(五)從嚴考慮其參加其他評優評先活動。

第二十九條對列入“環保不良企業”的企業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嚴格審查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加強日常生態環境監管,列為生態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加大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現場抽查、監督性監測的力度和頻次;

(三)按照規定暫停各類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

(四)不授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榮譽稱號;

(五)不支持其參加其他評優評先活動;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三十條“環保誠信企業”和“環保不良企業”信息推送至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主管部門或者網站、平臺,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規定在其網站或者管理的平臺公布,并按規定進行守信聯合激勵或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桂環規范〔2019〕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承諾書

2.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企業送達地址確認書

3.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4.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記分信息變動申請書

5.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復核申請書

6.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信用修復申請書



 
地區: 廣西
標簽: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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