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2〕29號),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加強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河湖生態健康,加強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過程監控,嚴格用水總量管理,嚴格用水效率考核,嚴格入河湖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快水資源管理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為在全省率先崛起、建設富裕和諧秀美萍鄉提供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以建設現代民生水利為目標,著力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
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地制宜,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推進水資源“三條紅線”管理,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強化部門間分工協同,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
(三)目標任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10.58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11.2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6以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
二、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實現區域用水總量控制
(四)強化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建立市、縣(區)、重點取水戶三級用水總量控制體系,市發改和水務部門制定下達各縣(區)控制指標,各縣(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對已經達到或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從嚴控制農業用水增長,大力推進工業和生活節水。確保我市用水總量不突破省下達的控制指標。
(五) 嚴格水資源論證管理。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于直接從河流、湖庫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都必須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己建成未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要限期補辦水資源論證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要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科學論證,加強涉水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建設布局的科學論證工作,開展新建開發區、工業園區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市及縣(區)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和投產使用,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律依法查處。加強水資源論證的延伸管理,組織開展對論證審查、審批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對原已審批發證但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項目,在換發取水許可證之前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要加強水資源論證資質的管理,嚴把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關,提高水資源論證質量。
(六) 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盡快建立取水許可管理等級信息臺賬,力爭到2013年,各地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全部登記入庫,并向社會公布,實現取水許可審批和發證率達到100%。到2015年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率達到100%,大中型灌區等其他用水大戶取用水計劃管理率達到100%。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對新增取水許可嚴格控制,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新增取水許可,必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縣(區),暫停新增取水建設項目的審批;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重點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產業發展。
(七) 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水資源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地方擅自出臺的減免、緩征或停征政策,必須限期清理,確保應收盡收。嚴格執行自來水按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的政策。對于市政及城市綠化等取用水,嚴格實行計量收費。制定再生水價格政策,鼓勵工業、洗車、市政及城市綠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計劃用水的,按規定征收超計劃用水水資源費,并納入統一管理。
(八) 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已有地下水監測站網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盡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區范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嚴禁在城市自來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打井取水,對原有自備水井要限期關閉。依法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
(九)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對枯水期和特殊情況下的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確保城鄉居民用水安全。水力發電、供水等調度應該服從全市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必須服從。重點推進袁河、淥水水資源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庫)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和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的保障能力。
三、嚴格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水價調節作用,穩步推進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落實好超計劃用水累進加收水資源費政策。以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中心,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水型社會體系,不斷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步伐。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各縣(區)要嚴格執行我省新制(修)訂的《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額》(DB36/T419-2011)、《江西省工業企業主要產品用水定額》(DB36/T420-2011)、《江西省農業灌溉用水定額》(DB36/T619-2011)。凡是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審批。
(十二)全面實施節水“三同時”制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產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確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強化重點用水戶監管。構建重點用水戶監控管理體系,建設全市相關行政部門共享的重點用水戶監管信息平臺。市、縣(區)水行政部門依據管理權限制定下達重點用水戶年度用水計劃。重點用水戶應按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測試結果作為換發取水許可證和核定年度用水計劃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開展測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
(十四)落實取水計量設施監管。全市所有直接從河流、湖庫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水戶必須安裝取水計量和遠程監控裝置,接入市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時,應同時完成計量設施的安裝,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各用水戶安裝的計量設施必須接受水行政部門和計量監管部門的定期檢定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五)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逐步實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積極推進大、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抓好小農水重點縣建設,改變農業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及時公布節水器具、節水產品名錄,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鼓勵企業開展節水改造,重點提高重復利用率。重點用水企業應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加強節水宣傳、引導公眾參與,建成一批節水型學校、企業、機關單位,以點帶面提高公眾的節水意識。加強城市自來水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四、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強化水資源保護
(十六)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改善水環境,防治河流湖庫富營養化。市水行政部門要在2013年底前提出市、縣(區)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市環境保護部門和縣(區)政府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的重要依據,根據規定的目標要求制定逐年削減任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要加強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監測成果作為檢查考核水功能區的依據。
(十七)強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在保護區設立明顯的標志,接受公眾監督。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加強農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進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城市備用水源地建設,力爭到2015年,全市縣級以上城市均建有應急備用水源,實現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確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八)加大入河庫排污口監管力度。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抓緊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庫排污口的登記、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開展入河庫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重點是工業園區和污水處理廠設置的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的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縣(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減排污量。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碼頭等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工程;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
(十九)加強河庫水域、岸線和灘地管理和水系生態保護。國土開發、城鎮建設、工農業生產應當優先保護河庫水域,確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促進水生態良性循環。從嚴控制占用河庫水域,確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補平衡”原則,編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部門批準。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維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庫)生態健康。開展河(庫)健康評估,定期發布重要河(庫)生態健康狀況報告,配合實施袁河流域水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對各縣(區)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建設、農業、監察、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十一)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二)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加強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取水、排水、入河庫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強地下水動態、地面沉降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健全統計臺賬,加快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統計、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三) 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水資源監測能力建設、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市級財政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強化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健全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規,提升管理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2015年前,以縣(區)為單位實現水資源管理基本現代化。各級水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與發改、環保、建設、公安、國土等行政部門建立長效聯動機制,嚴格水資源執法管理,重點查處無證取水、非法打井、無計量設施取水、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繳、少繳水資源費等水事違法行為,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一輪水資源管理聯合執法大檢查。完善水資源管理公眾參與機制,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浪費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批評,對水資源管理執法進行監督。加大水資源管理信息的公開力度,重點在取水許可、排污口監管、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用水計劃、節獎超罰保護等環節,建立強制信息公開制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全社會發布各種水資源、水環境信息。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知識宣傳,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縣(區)、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附件:1.
萍鄉市各縣(區)2015年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表
2.
萍鄉市各縣(區)用水區域2015年用水量
3.
萍鄉市各縣(區)主要水功能區達標控制指標
2013年3月8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2〕29號),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加強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河湖生態健康,加強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過程監控,嚴格用水總量管理,嚴格用水效率考核,嚴格入河湖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快水資源管理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為在全省率先崛起、建設富裕和諧秀美萍鄉提供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以建設現代民生水利為目標,著力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
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地制宜,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推進水資源“三條紅線”管理,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強化部門間分工協同,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
(三)目標任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10.58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11.2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6以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
二、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實現區域用水總量控制
(四)強化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建立市、縣(區)、重點取水戶三級用水總量控制體系,市發改和水務部門制定下達各縣(區)控制指標,各縣(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對已經達到或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從嚴控制農業用水增長,大力推進工業和生活節水。確保我市用水總量不突破省下達的控制指標。
(五) 嚴格水資源論證管理。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于直接從河流、湖庫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都必須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己建成未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要限期補辦水資源論證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要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科學論證,加強涉水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建設布局的科學論證工作,開展新建開發區、工業園區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市及縣(區)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和投產使用,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律依法查處。加強水資源論證的延伸管理,組織開展對論證審查、審批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對原已審批發證但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項目,在換發取水許可證之前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要加強水資源論證資質的管理,嚴把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關,提高水資源論證質量。
(六) 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盡快建立取水許可管理等級信息臺賬,力爭到2013年,各地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全部登記入庫,并向社會公布,實現取水許可審批和發證率達到100%。到2015年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率達到100%,大中型灌區等其他用水大戶取用水計劃管理率達到100%。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對新增取水許可嚴格控制,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新增取水許可,必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縣(區),暫停新增取水建設項目的審批;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重點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產業發展。
(七) 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水資源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地方擅自出臺的減免、緩征或停征政策,必須限期清理,確保應收盡收。嚴格執行自來水按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的政策。對于市政及城市綠化等取用水,嚴格實行計量收費。制定再生水價格政策,鼓勵工業、洗車、市政及城市綠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計劃用水的,按規定征收超計劃用水水資源費,并納入統一管理。
(八) 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已有地下水監測站網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盡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區范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嚴禁在城市自來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打井取水,對原有自備水井要限期關閉。依法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
(九)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對枯水期和特殊情況下的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確保城鄉居民用水安全。水力發電、供水等調度應該服從全市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必須服從。重點推進袁河、淥水水資源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庫)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和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的保障能力。
三、嚴格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水價調節作用,穩步推進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落實好超計劃用水累進加收水資源費政策。以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中心,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水型社會體系,不斷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步伐。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各縣(區)要嚴格執行我省新制(修)訂的《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額》(DB36/T419-2011)、《江西省工業企業主要產品用水定額》(DB36/T420-2011)、《江西省農業灌溉用水定額》(DB36/T619-2011)。凡是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審批。
(十二)全面實施節水“三同時”制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產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確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強化重點用水戶監管。構建重點用水戶監控管理體系,建設全市相關行政部門共享的重點用水戶監管信息平臺。市、縣(區)水行政部門依據管理權限制定下達重點用水戶年度用水計劃。重點用水戶應按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測試結果作為換發取水許可證和核定年度用水計劃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開展測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
(十四)落實取水計量設施監管。全市所有直接從河流、湖庫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水戶必須安裝取水計量和遠程監控裝置,接入市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時,應同時完成計量設施的安裝,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各用水戶安裝的計量設施必須接受水行政部門和計量監管部門的定期檢定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五)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逐步實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積極推進大、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抓好小農水重點縣建設,改變農業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及時公布節水器具、節水產品名錄,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鼓勵企業開展節水改造,重點提高重復利用率。重點用水企業應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加強節水宣傳、引導公眾參與,建成一批節水型學校、企業、機關單位,以點帶面提高公眾的節水意識。加強城市自來水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四、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強化水資源保護
(十六)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改善水環境,防治河流湖庫富營養化。市水行政部門要在2013年底前提出市、縣(區)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市環境保護部門和縣(區)政府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的重要依據,根據規定的目標要求制定逐年削減任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要加強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監測成果作為檢查考核水功能區的依據。
(十七)強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在保護區設立明顯的標志,接受公眾監督。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加強農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進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城市備用水源地建設,力爭到2015年,全市縣級以上城市均建有應急備用水源,實現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確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八)加大入河庫排污口監管力度。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抓緊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庫排污口的登記、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開展入河庫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重點是工業園區和污水處理廠設置的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的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縣(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減排污量。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碼頭等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工程;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
(十九)加強河庫水域、岸線和灘地管理和水系生態保護。國土開發、城鎮建設、工農業生產應當優先保護河庫水域,確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促進水生態良性循環。從嚴控制占用河庫水域,確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補平衡”原則,編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部門批準。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維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庫)生態健康。開展河(庫)健康評估,定期發布重要河(庫)生態健康狀況報告,配合實施袁河流域水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對各縣(區)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建設、農業、監察、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十一)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二)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加強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取水、排水、入河庫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強地下水動態、地面沉降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健全統計臺賬,加快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統計、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三) 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水資源監測能力建設、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市級財政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強化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健全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規,提升管理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2015年前,以縣(區)為單位實現水資源管理基本現代化。各級水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與發改、環保、建設、公安、國土等行政部門建立長效聯動機制,嚴格水資源執法管理,重點查處無證取水、非法打井、無計量設施取水、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繳、少繳水資源費等水事違法行為,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一輪水資源管理聯合執法大檢查。完善水資源管理公眾參與機制,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浪費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批評,對水資源管理執法進行監督。加大水資源管理信息的公開力度,重點在取水許可、排污口監管、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用水計劃、節獎超罰保護等環節,建立強制信息公開制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全社會發布各種水資源、水環境信息。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知識宣傳,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縣(區)、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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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