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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江蘇省保護和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2021-11-17 439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環境 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環境 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以下簡稱舉報人)可依法向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包括被舉報對象姓名(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地點以及造成環境 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等。

第三條  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屬 實,并作出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條  在充分發揮“12345”熱線、“12369”生態環境舉 報電話作用的同時,利用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隨手拍”等 方式,拓展舉報渠道,擴大線索來源。

第五條  有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 以處罰或移送公安部門的,可以獲得獎勵。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 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存 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雨水排放口、槽車、灌注或 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 生態保護紅線區內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七)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傾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 或者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 隱患的;

(八)未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 使用、轉讓、轉移、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九)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復墾或者 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被舉報事項的難易程度、危 害程度和情節輕重,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對涉及一般行政處罰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50元,最 高1萬元獎勵。

(二)對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的舉報事項, 給予最低500元,最高1萬元獎勵;對未進行處罰,但進行查封扣押的舉報事項,給予2000元獎勵。

(三)對采取行政拘留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500元,最高1 萬元獎勵。

(四)對采取刑事拘留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1000元,最高1 萬元獎勵。

(五)舉報人能夠提供詳細材料,協助開展調查取證的,在 原有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增加獎勵金額50%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 1.5萬元。

上述具體獎勵金額,可參照罰款金額的1%-5%確定。

對舉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跨區域傾倒 危險廢物并造成嚴重后果、長期嚴重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的,經 查證屬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 次性獎勵。該項獎勵不適用本條第一款。

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各地通過通報表揚、頒發獎旗、獎狀、 獎章、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精神獎勵。

第七條  對同一案件的同一舉報人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 舉報人在不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獎勵。 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同一案件 的,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或者對偵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舉報人, 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最高限額。

第八條  舉報事項符合獎勵條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舉報案件的違法情節、性質、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獎勵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的途徑。 舉報獎勵以“應獎盡獎、足額發放”為原則,減少不必要的 個人信息的獲取,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對舉報人就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礎上可以酌情考慮。

第九條  簡化領獎程序。在生態環境部門微信公眾號、官網上設置領獎平臺,對1000元以下的小額獎勵以電子支付形式發 放。對1000元以上的獎勵通過平臺轉賬方式發放。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在領獎 平臺上進行領獎。 逾期不領獎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正在處 理中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梳理舉報事項辦理 進展,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主動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做到“應 獎盡獎”。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統 籌安排、予以保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建議及相應等級,由直接負責案件查處 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依據查處情況提出并報請生態環境部門主 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對舉報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嚴厲打擊泄 露舉報人個人信息、通風報信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真實、客觀地反映有關事實,不得利用 舉報誣告、誹謗他人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利用舉報公開造謠,公開傳謠或制造事端、惡意舉報擾亂社 會公共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 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打擊侵犯舉報人權益的行為。違反本規定要求, 侵害舉報人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保護和獎 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試行)》(蘇環辦〔2018〕 522號)同時廢止。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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