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教育廳、科技廳、工信廳、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福州海關、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福建銀保監局、廈門海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
改革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深化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到2022年底,全省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全省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基本滿足省內需求。到2025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一)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強化部門間溝通協調、齊抓共管。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海關等有關部門,認真執行國家危險廢物治理方針政策,嚴格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發改委、工信廳、公安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衛健委、應急管理廳、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健全完善閩贛湘粵桂五省區和泛珠三角等區域危險廢物聯防聯控機制,依法嚴厲打擊跨省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對跨省涉危險廢物重大案件,開展聯合調查會商和掛牌督辦;對跨省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開展協同調查處理。推動省內跨區域、多層級聯動執法,統籌省市縣三級執法力量,針對行政區域交界處、重點流域上游、鄉村及偏遠地區開展聯合執法,重點打擊跨區域涉危險廢物環境污染問題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重點行業、重點園區、重點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任務清單;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升危險廢物管理水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產生量或本年度預計量在10噸及以上的企業和從事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現應保盡保。(責任單位:福建銀保監局、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完善危險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體系。升級打造“福建省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監管系統3.0版”,建設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模塊,實現移動端現場檢查、管理評估在線登記和遠程專家支持等。動態更新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清單,督促落實危險廢物環境信息化監管要求。鼓勵支持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在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等安裝物聯網感知終端,采用電子標簽、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軌跡等集成智能跟蹤手段,實現危險廢物全鏈條、全過程、全周期閉環管理,并探索與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實現監管數據的互通共享。根據國家部署,積極組織開展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財政廳等參與)鼓勵支持重點園區、重點企業自建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與省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監管系統對接。(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推進醫療機構內部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系統與省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監管系統對接,實現醫療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全過程智慧監管和數據互聯互通。(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五)完善危險廢物鑒別與管理制度。加快推進省級危險廢物鑒別中心建設,成立省級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動態更新福建省危險廢物類別數據庫,強化危險廢物鑒別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危險廢物鑒別主體責任,按規定主動開展危險廢物鑒別。(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準入。新改擴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已批復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建設項目和年產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化、化工、醫藥、電鍍、皮革、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指導企業依法落實工業危險廢物排污許可制度,從嚴打擊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七)推動源頭減量化。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鼓勵企業內部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牽頭,省發改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石化、冶金、電鍍、皮革、印染等相關重點行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十四五”期間,所有年產生危險廢物量100噸以上的工業企業完成至少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廳等參與)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八)推動收集貯存轉運規范化專業化。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在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區域,以及化工、不銹鋼、皮革、電鍍等工業園區(相對集中區),開展危險廢物有償集中收集、貯存和轉運服務;鼓勵大型企業集團組織同一園區的集團內部企業試點共享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鼓勵在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集中區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教育廳、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推進轉移運輸便捷化。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劃定“點對點”常備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推動危險廢物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與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聯網。(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堅持危險廢物“就近處置”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等,與泛珠三角、華東地區等周邊省份,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機制,實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優勢互補。(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依托生態云平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責任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對自查自糾并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責任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牽頭,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一)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聯動機制。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健全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相關企業對擬廢棄的危險化學品落實穩定化預處理等措施,并按規定申報,規范管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二)處置利用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利用能力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合理確定經營類別及規模,科學制定并實施我省“十四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2022年底前,實現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十三)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盡快建成至少一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其中,2022年12月前,漳州、泉州、三明和寧德等市要完成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提質擴容,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建成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確保醫療廢物就近就地安全規范處置,并具備一定的應急處理能力。2022年6月底前,各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實現邊遠地區醫療廢物集中收集處置全覆蓋。(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省發改委、生態環境廳、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物源頭分類管控,實行臺賬聯單管理,促進規范處置。(責任單位:省衛健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四)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l展。通過“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促進現有利用處置設施升級換代,扶持培育一批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龍頭示范企業。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引導資金、技術、土地、人才等市場要素合理流動配置。鼓勵利用處置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新建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原則上不再新建危險廢物柔性填埋場,嚴格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支持水泥窯優先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規范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強化對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環境指標的監督檢查,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產品應進行重金屬含量檢測。鼓勵支持科研院所、高校、行業協會、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龍頭企業參與國家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建設,申報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標準制修訂項目。(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十六)健全財政金融政策。完善我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并適時動態調整。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涉疫廢棄物、非法傾倒案件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建立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探索建立危險廢物省內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福建省稅務局、生態環境廳、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精準落實環境保護稅免征政策。(責任單位:福建省稅務局、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加快危險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領域綠色低碳技術攻關和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難題集中攻關,重點研究和示范推廣砷渣、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推動生態環境科技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等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責任單位:省科技廳、工信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等應急處置體系
(十八)完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和涉疫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統籌組織醫療廢物和涉疫垃圾的應急處置,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責任單位:省衛健委、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督促指導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風險防控措施,開展應急演練,提升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十九)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全面梳理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2021年底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至少明確一座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明確該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啟用規則,并適時開展應急演練。列入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的設施,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衛健委、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二十)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縣級生態環境局應明確具體承擔固體廢物環境監管的機構或人員,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編辦等參與)
(二十一)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推動制定《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細化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轉移管理制度。(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司法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部署,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風險防控技術研究,強化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三)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加強對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加大督察考核力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的內容,并作為考核評價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等參與)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強化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對督察中發現的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按規定采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移送問責等督辦措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五)加強教育培訓。加強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大專業人才引進力度,依托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建設培訓實習基地,加強危險廢物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加強同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技術交流,促進危險廢物領域技術水平提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從源頭化解“鄰避效應”。健全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公安廳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