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農林場,區直各單位:
《常德市鼎城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補充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群眾自籌資金(以下簡稱“自籌資金”)財務管理,規范資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的意見》,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自籌資金是指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除國家投資外,主要由當地群眾自行籌集的所有用于工程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自籌資金僅限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的設計、用地、電力、入戶、五保戶(五保戶免收入戶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籌集管理、使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自籌資金的鄉鎮(場)、街道、區直水利工程單位、工程受益區成立的改水理事會。
第五條 在受益區鄉鎮(場)、街道領導下,由所在地的區直水利工程單位或水利管理站牽頭,成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改水理事會,協助和監督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場)、街道對改水轄區內群眾自籌資金的籌集標準、辦法,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負總責。工程完工后改水理事會須向鄉鎮(場)、街道報告并將自籌資金帳目交相關部門審結或審計后向轄區群眾公布、公示。
第七條 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導群眾投資投勞建設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農民自籌資金標準由受益區改水理事會組織工程項目部專業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測算,并根據現行物價及用工水平核定,改水自籌資金標準要考慮特困群眾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第八條 自籌資金收取標準和總額須在鄉鎮(場)、街道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改水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區農村飲水安工作領導小組和區農民負擔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九條 自籌資金嚴格按照 “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使用,在項目正式實施前全額繳存到改水理事會或工程項目部自籌資金專戶,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嚴禁隱瞞收入和私設“小金庫”。
第十條 不屬于群眾自籌資金項目開支的各類支出不得擅自列支。
第十一條 自籌資金撥付應按照建設管理程序,由資金管理部門根據招標文件、合同書及施工情況擬出申請撥款單。
第十二條 在支付廠家、供應商及施工單位或個人貨款、工程款及勞務費等費用時,必須提供相關的合同、發票等附件。
第十三條 在資金撥付時,須經鄉鎮水利站技術分管負責人、改水理事會理事、鄉鎮(場)、街道分管領導在撥款單上簽字后,由資金管理部門直接撥付給施工單位、廠商或經銷商。
第十四條 各鄉鎮(場)、街道在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貨款時必須從應付款項中預留部分資金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其比例為工程款結算總額的5%,確保項目工程出現缺陷時及時進行維修。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十五條 專戶內的自籌資金不得進入村、鄉財務專帳,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對不按規定動用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資金管理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場)、街道自籌資金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當地政府報告,向受益群眾公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財政、水利部門和社會監督及審計部門審計。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補充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群眾自籌資金(以下簡稱“自籌資金”)財務管理,規范資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的意見》,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自籌資金是指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除國家投資外,主要由當地群眾自行籌集的所有用于工程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自籌資金僅限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的設計、用地、電力、入戶、五保戶(五保戶免收入戶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籌集管理、使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自籌資金的鄉鎮(場)、街道、區直水利工程單位、工程受益區成立的改水理事會。
第五條 在受益區鄉鎮(場)、街道領導下,由所在地的區直水利工程單位或水利管理站牽頭,成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改水理事會,協助和監督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場)、街道對改水轄區內群眾自籌資金的籌集標準、辦法,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負總責。工程完工后改水理事會須向鄉鎮(場)、街道報告并將自籌資金帳目交相關部門審結或審計后向轄區群眾公布、公示。
第七條 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導群眾投資投勞建設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農民自籌資金標準由受益區改水理事會組織工程項目部專業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測算,并根據現行物價及用工水平核定,改水自籌資金標準要考慮特困群眾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第八條 自籌資金收取標準和總額須在鄉鎮(場)、街道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改水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區農村飲水安工作領導小組和區農民負擔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九條 自籌資金嚴格按照 “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使用,在項目正式實施前全額繳存到改水理事會或工程項目部自籌資金專戶,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嚴禁隱瞞收入和私設“小金庫”。
第十條 不屬于群眾自籌資金項目開支的各類支出不得擅自列支。
第十一條 自籌資金撥付應按照建設管理程序,由資金管理部門根據招標文件、合同書及施工情況擬出申請撥款單。
第十二條 在支付廠家、供應商及施工單位或個人貨款、工程款及勞務費等費用時,必須提供相關的合同、發票等附件。
第十三條 在資金撥付時,須經鄉鎮水利站技術分管負責人、改水理事會理事、鄉鎮(場)、街道分管領導在撥款單上簽字后,由資金管理部門直接撥付給施工單位、廠商或經銷商。
第十四條 各鄉鎮(場)、街道在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貨款時必須從應付款項中預留部分資金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其比例為工程款結算總額的5%,確保項目工程出現缺陷時及時進行維修。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十五條 專戶內的自籌資金不得進入村、鄉財務專帳,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對不按規定動用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資金管理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場)、街道自籌資金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當地政府報告,向受益群眾公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財政、水利部門和社會監督及審計部門審計。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