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專利權人及利害關系人、商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流通領域專利產品管理,制止假冒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專利產品,其外觀、外包裝、產品說明書或商品廣告內容等涉及有專利號、專利標識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市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對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和業務指導并監督實施。
各區(市)、棗莊高新區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質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廣電、食品藥品監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部門做好專利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ㄒ唬┰谖幢皇谟鑼@麢嗟漠a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ǘ╀N售本條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ㄎ澹@麢嗳酥圃斓膶@a品投放市場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故意制造、銷售與該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公眾誤認為是該專利產品;
?。┢渌构妼⑽幢皇谟鑼@麢嗟募夹g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第六條 合法經營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假冒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不得制作或發布涉嫌假冒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反專利法律法規行為的廣告。
第二章 職能部門及職責
第七條 經營專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經銷者),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產品管理制度,設立負責專利保護工作的管理機構,選配專職或兼職從事專利產品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經銷者設立的專利管理機構負責處理本單位有關專利事務,工作人員應當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職責為:
?。ㄒ唬┰诒締挝回瀼貙嵤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ǘ└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經銷專利產品審查、登記、管理制度;
?。ㄈ┙⒈締挝簧婕坝嘘P專利產品經營管理檔案,將所銷售的專利產品登記造冊,并按季上報當地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四)在各經銷部、營業柜臺建立專利產品銷售監督員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監督管理網絡;
?。ㄎ澹Ρ締挝唤洜I專利產品的行為進行審核,對涉及與專利相關的事務及違反專利產品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糾正;
?。﹨f助配合專利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專利產品工作。
第三章 專利產品管理制度
第九條 經銷者在專利產品進貨、上柜或公開銷售前,應當由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準;
在經營場所擱置、懸掛或張貼其經銷專利產品廣告、宣傳單,應當由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準;
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發布或在公共場所張貼專利產品廣告,須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專利廣告證明》。否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或者發布該廣告。
第十條 經銷者在審核專利產品時,應當要求供貨人(產品生產廠家或產品批發商)提供合法使用該專利標識的證明,并留存復印件備查,包括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ㄒ唬┠軌蜃C明該專利標識有效的專利證書或專利登記簿副本以及當年度專利年費收據;
?。ǘ┥a廠家是被許可實施專利的,除應提供上述專利有效證明之外,還應提供合法實施該專利的證明,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
?。ㄈ┥a廠家是專利權轉讓承讓人的,還應提供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 經銷者對購銷的專利產品的合法性難以辨別的,應當請求區(市)以上專利管理部門予以查證,并出具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證明。
第十二條 經審核發現所進貨的專利產品、擬上柜或公開銷售的專利產品涉嫌有假冒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情形時,經銷者應當立即停止進貨、停止銷售,并及時告知當地專利管理部門,由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
第十三條 區(市)以上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利產品保護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專利產品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授予“經銷專利產品信得過單位”。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舉報假冒專利行為,專利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專利管理部門可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專利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