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以下簡稱《通知》,詳見附件1),要求各地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十四五”VOCs減排目標順利完成。為積極推進本市VOCs綜合治理,結合正在推進的VOCs治理2.0工作,現就落實《通知》各項任務措施,加快解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看”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要梳理《“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和《關于做好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相關工作的通知》(滬環氣〔2020〕152號)中各項任務措施和2020年生態環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反饋的VOCs治理問題,以及長期投訴的涉VOCs類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對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針對突出問題開展排查整治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要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等石化行業,有機化工、煤化工、焦化(含蘭炭)、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化工行業,涉及工業涂裝的汽車、家具、零部件、鋼結構、彩涂板等行業,包裝印刷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為重點,并結合本地特色產業,組織企業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VOCs含量等10個關鍵環節,認真對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證、相關排放標準和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等開展排查整治。2021年10月底前組織企業自行完成一輪排查工作,填報VOCs排查統計表(附件2);在企業自查基礎上,對企業VOCs廢氣收集情況、排放濃度、治理設施去除效率、LDAR數據質量以及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組織開展一輪檢查抽測,其中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企業全覆蓋;針對排查和檢查抽測中發現的問題,指導企業統籌環保和安全生產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在此基礎上形成行政區域內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對其他問題,力爭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改。2021年12月15日前將企業VOCs排查統計表匯總后報送市生態環境局;整治基本完成后報送工作總結。
三、提高監管效能
(一)加強監測能力建設
按照《“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要求,持續加強VOCs組分監測和光化學監測能力建設。加強污染源VOCs監測監控,加快VOCs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工作;結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工作等,對已安裝的VOCs自動監測設備建設運行情況開展排查,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要求的,督促企業整改。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聯合有關部門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鼓勵企業對治理設施單獨計電;安裝治理設施中控系統,記錄溫度、壓差等重要參數;配備便攜式VOCs監測儀器,及時了解排污狀況。鼓勵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在VOCs主要產生環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自動監測、中控系統等歷史數據至少保存1年。
(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按照污染防治攻堅戰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的要求,持續加大執法力度,根據《2021年度上海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計劃》(滬環執法〔2021〕64號),組織開展夏季臭氧污染攻堅行動,根據國家和本市VOCs攻堅方案要求,針對VOCs2.0企業儲罐、LDAR運行、治理設施運轉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法問題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罰;重點查處通過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設施擅自停運、嚴重超標排放,以及VOCs監測數據、LDAR、運行管理臺賬造假等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查處;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 周南
電 話:23116959
電子郵箱:seebdqc@163.com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10日
2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