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地保護與種植加工
第三章 質量安全保障
第四章 品牌建設與保護
第五章 扶持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枸杞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枸杞種植、加工、經營、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枸杞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綠色發展,市場主導、品牌引領,創新驅動、產業融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枸杞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枸杞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將枸杞產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涉及枸杞產業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工作,優化調整枸杞產業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林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及氣象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省枸杞產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枸杞產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水利、林草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枸杞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枸杞產品知識的宣傳,提高青海枸杞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第八條 枸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規范,依法為枸杞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等服務。
第九條 對在枸杞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地保護與種植加工
第十條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耕地保護政策,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在枸杞種植的集中區域劃定保護范圍,實行枸杞產地保護,加強枸杞產地保護范圍內的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枸杞產業體系,因地制宜推廣高效節水技術,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枸杞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三條 枸杞產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連片、規模適度、優質高效、標準規范的發展方式,推進枸杞基地建設。
第十四條 枸杞產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加強枸杞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推進枸杞機械化生產,優化枸杞生產結構,推動枸杞綠色生產。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改良利用鹽堿地,依法開發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地種植枸杞。
第十五條 鼓勵枸杞生產經營者按照枸杞有機栽培基地建設技術規程開展標準化種植。有機枸杞生產基地應當嚴格空氣、水質、土壤等種植要求,確保基地環境質量符合有機枸杞生產要求。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完善枸杞育繁推體系建設,加強種質資源保護、種質資源創新和良種選育,支持選育適應高原環境條件,適合機械化標準化的高產栽培品種,推進枸杞良種選育進程。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枸杞種質資源保護與良種選育、先進耕作栽培、新型機具裝備等與枸杞產業有關的技術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廣生物農藥、有機肥等綠色投入品和病蟲害綠色防控適用技術。
枸杞生產經營者禁止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枸杞質量安全。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進行技術創新、設備更新、工藝提升,加大研發力度,優化加工品結構,開展枸杞精深加工,延伸枸杞產業鏈和價值鏈,實現枸杞加工轉化增值。
第十九條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枸杞廢棄枝葉及加工廢料等的綜合循環利用。
鼓勵發展枸杞林下經濟,支持林下養殖種植,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產出效益。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野生枸杞天然林資源,建設野生枸杞保護區,保護野生枸杞自然資源和遺傳多樣性,促進野生枸杞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質量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健全枸杞栽培生產、生物防控、冷鏈物流、精深加工等標準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企業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枸杞及其制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保障枸杞及其制品質量安全。
枸杞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枸杞及其制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銷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枸杞及其制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枸杞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枸杞及其制品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枸杞及其制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四條 枸杞種苗生產、檢疫、運輸和使用管理,枸杞的制干、加工、貯存、運輸以及使用的容器、設備、設施、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技術規范。
鼓勵枸杞生產經營者在枸杞及其制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查詢技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枸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
發生枸杞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
第四章 品牌建設與保護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品牌建設,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枸杞區域公用品牌、產品品牌和企業品牌,提升本省枸杞知名度、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
鼓勵和支持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商會、企業等共建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枸杞區域公用品牌的評定工作,推進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傳,加強“柴達木枸杞”“神奇柴達木”等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區域公用品牌獲得法律保護,指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加強使用管理,實行嚴格保護,提供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專用標志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加強對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九條 獲得使用商標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枸杞生產經營者,在枸杞及其制品的包裝、標識、容器或者廣告上等規范使用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不得更改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三十條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有機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培育,加強枸杞品牌培育、推介,推進枸杞產業升級。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開展有機基地認定、有機產品認證。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機枸杞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扶持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產業扶持政策,建立財政投資機制,加強對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化體系建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支持開展良種選育、品牌建設、倉儲物流等,推動枸杞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二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枸杞產業的支持,增加對枸杞產業的信貸投入。
鼓勵保險機構優化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做好枸杞產業保險服務,引導枸杞生產經營者參加農業保險。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枸杞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枸杞交易市場體系,加強枸杞交易市場建設,建立產品價格分析和發布機制,防范產業風險和市場風險。
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提供資訊服務。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營銷網絡體系,拓寬網絡銷售渠道,加強線下實體平臺建設,拓展國內國際市場,提高枸杞產品營銷水平。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現代產業園建設,完善園區功能,優化園區布局,促進枸杞產業融合發展。
支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引導枸杞生產經營集群發展,提升枸杞產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第三十六條 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培育枸杞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農資供應、農機作業、技術指導、疫病防治、市場信息、產品營銷等各類服務。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采摘等勞務用工獎補政策,引導鼓勵勞動力從事枸杞采摘等勞務活動,增加勞務收入。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枸杞種植、加工、研發、質檢等專業技術人才和產業發展管理人才,為枸杞產業發展提供人力支持。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產業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利用枸杞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資源優勢,發展青海特色枸杞文化,加強對枸杞文化資源、枸杞傳統加工工藝的挖掘、保護、傳承,培育枸杞文旅產業,推動枸杞產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和支持枸杞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觀光體驗、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科學引導建設枸杞主題公園、特色村鎮等,發展枸杞旅游休閑項目。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枸杞產業發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