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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智利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的解讀

   2021-09-27 787
核心提示:2021年3月,中國與智利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智利共和國海關署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智利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經過前期準備,中智雙方商定于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互認安排》。

2021年3月,中國與智利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智利共和國海關署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智利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經過前期準備,中智雙方商定于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互認安排》。

海關總署發布公告,明確中智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資質,并在進出口通關環節向對方海關AEO提供“按照相關海關規定,通過減少單證審核和對進出口貨物適用較低的查驗率加快通關速度;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解決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快速通關”等4項便利措施;同時,明確AEO編碼的填報規則和程序,幫助廣大進出口企業及時知悉中智AEO互認情況和互認便利措施,在與智利開展進出口貿易時充分享受兩國海關AEO互認便利,降低相關貿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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