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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解讀

   2021-09-17 748
核心提示:為做好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貫徹落實,按照四川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廳對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對清理出的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文件,積極推進廢止和修改工作。

一、工作背景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為做好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貫徹落實,按照四川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廳對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對清理出的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文件,積極推進廢止和修改工作。

二、廢止文件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環函〔2017〕1636號)。文件中第六點第三項與《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不一致。近年來,國家對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不斷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由于該文件出臺時間較早,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信用評價管理需求,同時我廳2018年出臺的《關于深入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已取代該文件。綜上原因,此次予以廢止。

三、修改文件

1.《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的通知》(川環發〔2019〕58號)。文件中第六條第一款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不一致,將第六條第一款內容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2.《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川環發〔2021〕3號)。文件中第十條第二款與《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不一致,將第十條第二款內容修改為“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3.《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監管嚴格質量考評的通知》(川環函〔2020〕453號)。文件中第三點第(二)項與《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不一致,將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段內容修改為“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以失信記分情況為依據,對無失信記分的單位和人員減少技術復核抽取比例、頻次;對失信記分高的單位和人員,實施加大復核抽取比例和頻次、限期整改等懲戒措施”。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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