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2〕29號)及全國、全省水資源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以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管理為抓手,建立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斷強化水資源管理約束力,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堅持開源節流保護并重,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35.4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比2010年下降35%;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城鎮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縣市區交界斷面水質達到Ⅲ類以上;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節水型社會格局初步確立,水資源經濟社會的保障能力明顯提高。
二、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區域用水總量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確立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嚴格取水許可審批,控制不合理用水增長,對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縣市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有關部門和產業聚集區在引進項目時,要嚴格把關,不再引進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大力推進農業、工業和生活節水。鼓勵地區之間開展水量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按照省水利廳要求,我市已完成《宜春市水量分配細化方案》,各縣市區要在2012年底以前,做好水量分配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細化工作,并報市水利局備案。
(五)嚴格水資源論證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將水資源論證作為政府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逐步列入行政服務中心“一單清”內容,實行聯審聯批。未依法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已建成但未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要限期補辦水資源論證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加強相關規劃、工業園區和重大產業布局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積極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對原已審批發證但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項目,在換發取水許可證之前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盡快建立取水許可管理登記信息臺賬,力爭到2013年,各地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全部登記入庫,并向社會公布,實現取水許可審批和發證率達到100%。到2015年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率達到100%,大中型灌區等其他用水大戶取用水計劃管理率達到100%。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費使用管理。認真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依法加強水資源費征繳管理,嚴格執行《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收費標準執行到位、計量設施安裝到位,嚴禁協議收費,要擴大征收范圍,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收或者免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要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加快開展我市地下水監測站網的建設工作,盡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區范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
(九)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對枯水期和特殊情況下的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確保城鄉居民用水安全。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利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重點推進市管河道等水資源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庫)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和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的保障能力。
三、強化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制定節水規劃,強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以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中心,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水型社會體系,不斷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步伐。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我省新制(修)訂的《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額》(DB36/T419—2011)、《江西省工業企業主要產品用水定額》(DB36/T420—2011)、《江西省農業灌溉用水定額》(DB36/T619—2011),凡是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審批。
(十二)全面實施節水“三同時”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措施方案審批制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實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產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確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大力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設。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積極推進大、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抓好小農水重點縣建設,改變農業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及時公布節水器具、節水產品名錄,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鼓勵企業開展節水改造,重點提高重復利用率。重點用水企業應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加強節水宣傳、引導公眾參與,建成一批節水型學校、家庭、企業,以點帶面提高公眾的節水意識。加強城市自來水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四、強化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十四)嚴格水(環境)功能區監督管理和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功能區的監督管理,把培育保護水生態與開發利用水資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進水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全面開展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監測,2015年實現對全市135個水(環境)功能區監測達標到位。嚴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水功能區水質目標要求確定的水域納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強化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力爭2013年出臺《宜春市水域納污能力及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重點是工業園區和污水處理廠設置的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縣市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逐步核減排污量。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碼頭等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工程;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
(十五)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并設立明顯的標志。認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工作,加快制定《宜春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實施方案》,爭取2014年出臺。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加強農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進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城市備用水源地建設,力爭到2015年,全市縣級以上城市均建有應急備用水源,實現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確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六)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積極爭取上級支持,重點抓好袁河流域水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開展河湖健康評價,選擇條件成熟的河湖進行試點。
五、保障措施
(十七)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十八)健全完善水資源監控體系。加強縣市區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環境)功能區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能力建設,重點做好市級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市、縣及大用水戶的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重點提高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完善市級水資源管理系統。加強水資源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十九)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建立專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拓寬投資渠道,將水資源管理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水資源監測能力建設、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等給予重點支持。市級財政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制定出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政策性文件,推進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管理以及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規體系建設,加強水資源監督執法。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加強水情宣傳,提高全民水的資源意識、節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提高決策透明度。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附件:
1.宜春市各縣市區及灌區2015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2.宜春市各縣市區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標[
附件1、2下載]
3.
宜春市各縣市區2015年主要水(環境)功能區達標率控制指標
2012年12月13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2〕29號)及全國、全省水資源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以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管理為抓手,建立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斷強化水資源管理約束力,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堅持開源節流保護并重,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35.4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比2010年下降35%;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城鎮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縣市區交界斷面水質達到Ⅲ類以上;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節水型社會格局初步確立,水資源經濟社會的保障能力明顯提高。
二、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區域用水總量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確立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嚴格取水許可審批,控制不合理用水增長,對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縣市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有關部門和產業聚集區在引進項目時,要嚴格把關,不再引進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大力推進農業、工業和生活節水。鼓勵地區之間開展水量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按照省水利廳要求,我市已完成《宜春市水量分配細化方案》,各縣市區要在2012年底以前,做好水量分配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細化工作,并報市水利局備案。
(五)嚴格水資源論證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將水資源論證作為政府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逐步列入行政服務中心“一單清”內容,實行聯審聯批。未依法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已建成但未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要限期補辦水資源論證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加強相關規劃、工業園區和重大產業布局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積極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對原已審批發證但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項目,在換發取水許可證之前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盡快建立取水許可管理登記信息臺賬,力爭到2013年,各地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全部登記入庫,并向社會公布,實現取水許可審批和發證率達到100%。到2015年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率達到100%,大中型灌區等其他用水大戶取用水計劃管理率達到100%。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費使用管理。認真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依法加強水資源費征繳管理,嚴格執行《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收費標準執行到位、計量設施安裝到位,嚴禁協議收費,要擴大征收范圍,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收或者免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要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加快開展我市地下水監測站網的建設工作,盡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區范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
(九)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對枯水期和特殊情況下的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確保城鄉居民用水安全。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利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重點推進市管河道等水資源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庫)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和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的保障能力。
三、強化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制定節水規劃,強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以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中心,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水型社會體系,不斷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步伐。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我省新制(修)訂的《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額》(DB36/T419—2011)、《江西省工業企業主要產品用水定額》(DB36/T420—2011)、《江西省農業灌溉用水定額》(DB36/T619—2011),凡是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審批。
(十二)全面實施節水“三同時”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措施方案審批制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實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產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確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大力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設。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積極推進大、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抓好小農水重點縣建設,改變農業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及時公布節水器具、節水產品名錄,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鼓勵企業開展節水改造,重點提高重復利用率。重點用水企業應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加強節水宣傳、引導公眾參與,建成一批節水型學校、家庭、企業,以點帶面提高公眾的節水意識。加強城市自來水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四、強化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十四)嚴格水(環境)功能區監督管理和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功能區的監督管理,把培育保護水生態與開發利用水資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進水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全面開展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監測,2015年實現對全市135個水(環境)功能區監測達標到位。嚴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水功能區水質目標要求確定的水域納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強化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力爭2013年出臺《宜春市水域納污能力及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重點是工業園區和污水處理廠設置的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縣市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逐步核減排污量。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碼頭等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工程;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
(十五)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并設立明顯的標志。認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工作,加快制定《宜春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實施方案》,爭取2014年出臺。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加強農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進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城市備用水源地建設,力爭到2015年,全市縣級以上城市均建有應急備用水源,實現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確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六)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積極爭取上級支持,重點抓好袁河流域水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開展河湖健康評價,選擇條件成熟的河湖進行試點。
五、保障措施
(十七)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十八)健全完善水資源監控體系。加強縣市區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環境)功能區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能力建設,重點做好市級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市、縣及大用水戶的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重點提高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完善市級水資源管理系統。加強水資源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十九)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建立專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拓寬投資渠道,將水資源管理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水資源監測能力建設、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等給予重點支持。市級財政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制定出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政策性文件,推進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管理以及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規體系建設,加強水資源監督執法。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加強水情宣傳,提高全民水的資源意識、節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提高決策透明度。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附件:
1.宜春市各縣市區及灌區2015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2.宜春市各縣市區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標[

3.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