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解讀

   2021-08-09 563
核心提示:為提升自治區消費品質量安全水平,做好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強化自治區消費品召回制度體系建設,實現消費品召回工作有效銜接,制定《暫行辦法》為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市場監管局開展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工作依據。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解讀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升,產品因設計、制造缺陷產生質量安全問題的風險加大。2017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對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加大缺陷產品召回力度,擴大召回范圍,健全缺陷產品召回行政監管和技術支撐體系,建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門協作機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9年底發布了《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在總結國家及其他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自治區召回監管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按照“總局統一管理,地方分級負責,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原則,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制定意義

為提升自治區消費品質量安全水平,做好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強化自治區消費品召回制度體系建設,實現消費品召回工作有效銜接,制定《暫行辦法》為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市場監管局開展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工作依據。

三、制定依據

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9號令《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市監質[2020]65號)。

四、適用對象

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

五、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九章三十五條,主要針對制定目的、依據,概念定義,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職責,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與研判,缺陷調查與認定,召回實施,召回監督與管理等進行了規定。

(一)不合格與缺陷的關系是什么?

不合格的產品不一定是存在缺陷的產品。存在缺陷的產品不一定是不合格的產品。單個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如監督抽查、購檢不合格等)不一定構成缺陷。依據標準檢驗不合格的,不能直接認定為缺陷產品,一定要進行缺陷調查。

(二)如何定義缺陷?

只有同時具備安全性、普遍性、生產者(產品)原因三要素才符合本規定所稱缺陷。

安全性指產品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普遍性指上述情形在同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生產者(產品)原因是指區別于消費者“使用”導致的產品安全問題。是因產品設計、制造、警示不合理造成的。

(三)生產者在召回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生產者掌握產品的更多信息,對產品的技術狀況更加了解,有更多的技術力量投入到調查分析工作中,能更快地調查清楚問題的原因、后果以及提出解決方案。鼓勵生產者發揮其主觀能動性,避免更多存在缺陷的消費品流入市場,減少缺陷消費品給消費者帶來的人身、財產危害以及企業因此蒙受損失。

(四)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揮的作用?

負責自治區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費品召回監管體系和工作機制。

(五)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揮的作用?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等消費品召回的組織管理工作。

(六)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發揮的作用?

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負責自治區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綜合分析和技術調查等技術工作。

相關鏈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市監質發規〔2021〕4號)

 
地區: 內蒙古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