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為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加強打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協作工作,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打擊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執法協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廳
2020年12月25日
(信息公開類型:依申請公開)
關于打擊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執法協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大對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我省藥品安全,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藥品管理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藥品監管部門執法辦案的協作配合工作。
第三條 省公安廳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執法協作辦公室,由省公安廳食品藥品安全保衛總隊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處人員組成,負責信息互通、形勢研判、案件會商、執法聯動等工作。
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制定對策措施,并建立聯絡員制度,負責案件移送、材料流轉、信息交換等日常事務,如遇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集會議。
第四條 省公安廳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開展聯合調研督導,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對各地藥品案件查辦工作、藥品安全形勢等情況開展調研或督導,及時掌握藥品安全現狀,明確案件查辦重點。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聯合執法,針對藥品違法犯罪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打擊。藥品監管部門遇到涉案當事人不配合調查取證、違法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等情況的,可請公安機關提供幫助;對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六條 藥品監管部門依據職權在查辦藥品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第七條 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已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案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繳情況等相關材料。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八條 公安機關與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掛牌督辦制度,對于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嚴重的案件,及時啟動調查程序,分工協作,確保案件依法快速辦理。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級辦理案件或指定異地辦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受案單位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作出決定。
第十條 對于藥品違法犯罪突發性事件,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快速啟動應急預案,妥善處置,防止造成輿論炒作。涉及相關案件的信息發布及報送應互相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藥品監管部門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證據的固定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可以就專業技術性問題咨詢藥品監管部門,被咨詢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涉案證據需藥品監管部門配合提取、抽樣、檢驗、鑒定或出具認定意見的,可商請藥品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藥品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立案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移送藥品監管部門處理。藥品監管部門需要調取公安機關取得的相關證據材料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藥品監管部門需公安機關做出行政拘留處罰的,可向屬地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接受回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后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公安廳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每年集中開展一至兩次執法協作培訓。
第十七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省公安廳建立藥品犯罪偵查聯合實驗室,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提高打擊能力和科技支撐水平,開展新型物質成分、檢驗方法、標準設定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調藥品檢驗機構開啟刑事案件檢驗檢測應急通道,對公安機關送檢的涉案物品優先受理、優先檢驗、優先出具檢驗結果。檢驗檢測費用由實施檢驗的機構承擔。如需到其他檢驗檢測機構辦理檢驗檢測的,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辦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管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重視協作配合,有效解決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對在協作配合中工作有力、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在協作配合中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和規劃財務處
2020年1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