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司法廳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對2020年公布的《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梳理形成《清單(2021年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經省政府同意,以省司法廳文件印發,自7月20日起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5月,按照全省“重點工作攻堅年”工作要求,省司法廳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編制了《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清單》共有286項違法行為事項,其中不予處罰事項267項,減輕處罰事項19項,涵蓋25個行政執法領域。《清單》的實施在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方面取得積極成效,相關做法被國務院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簡報專題推廣。
今年初,劉家義書記在全省工作動員大會上明確要求“將‘首次不罰’‘首次輕罰’拓展到更多行政執法領域”。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司法廳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清單》動態調整工作,在對去年的事項進行評估和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涵蓋領域、擴大事項范圍,更大程度惠及市場主體。
二、出臺過程
堅持依法梳理、合理審查、標準統一的原則,開展《清單》的動態調整,重點做了以下工作:
(一)及時部署。印發《通知》,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動態調整工作,加強溝通對接,統一思想認識,對原有《清單》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范圍內,將法律依據充分、企業群眾關注的事項納入清單,盡可能擴大《清單》涵蓋面。
(二)深入論證。為保障《清單(2021年版)》內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會同省級行政執法機關進行了多輪研究論證,達成一致意見,將法律依據不充分、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危害后果大等事項排除在外,特別是將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財產安全的涉及守底線、保安全工作的違法行為事項堅決排除在外,確保《清單(2021年版)》內容于法有據、符合政策要求、符合執法工作實際。
(三)印發實施。《清單(2021年版)》編制完成后,送相關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完成會簽后,報請省政府審定。按照省領導批示要求,列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前,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清單》的事項再次逐項進行論證,提請各副省長審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按照會議要求,再次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清單》事項及其適用條件進行論證完善,報請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閱示同意后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一)《清單(2021年版)》拓展情況。《清單(2021年版)》共涵蓋29個行政執法領域,比去年新增了4個執法領域;調整后共有374項違法行為事項,比去年增加了88項,覆蓋的執法領域和事項范圍均進一步擴大,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統一適用。
(二)不予處罰事項的主要構成。不予處罰事項涉28個行政執法領域,共計353項事項,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企業等當事人在限期內改正后,執法機關應當不予處罰的事項127項。二是企業等當事人行為符合法定的裁量條件,行政執法機關決定不予處罰的事項226項。
(三)減輕處罰事項的主要構成。減輕處罰事項涉及5個行政執法領域,共計21項違法行為事項,均是符合法定的裁量條件,行政執法機關決定減輕處罰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