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
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有效管控安全生產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危險性較大或規模以上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以下簡稱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依托“一云一網一平臺”建設,構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貴州省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控制系統”,逐步擴展系統功能和連接范圍,最終形成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企業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確各環節人員責任,配備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系統管理員,及時更新和維護系統有關內容,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形成有效閉環。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等發包或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明確各方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實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上級公司或參與具體生產經營的出資機構,應督促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統籌規劃、項目營運、資金投入、考核獎懲等方面支持、鼓勵和監督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出資機構,應參照前款規定,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將企業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薪酬業績考核重點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強本地區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含各級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應按照職責,建立網格化管理服務隊伍和工作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抓好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勸導和制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協助網格管理人員落實事故風險隱患先期處置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做好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的分析研判、業務規劃、綜合培訓和信息化建設;對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督促位置相鄰、行業相近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重大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并協調配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完善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定期分析評估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成效,每半年向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縣級以上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有關行業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制度、清單管理制度、安全規章定期修訂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等風險管控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危險源、風險點開展辨識,重點辨識以下內容:
(一)廠區或整體運營區域存在的系統性安全風險;
(二)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和作業活動存在的安全風險;
(三)安全設施設備定期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情況;
(四)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作業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五)對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活動實施特殊管理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身心健康、職業素養、個人防護、日常作業行為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能水平;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處置、事故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八)其他可能產生安全風險的因素。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和評估,參照《貴州省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控”體系建設實施指南(2018年試行)》將安全風險分成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等級,對應使用紅、橙、黃、藍四色標注分級管控。并根據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結果,落實企業、車間、班組、崗位風險分級管控責任,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落實風險管控責任應包括風險點名稱、風險描述、可能導致后果、風險等級、風險管控措施、管控層級、排查頻次、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對重大風險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建立包含風險部位、責任部門、責任人、風險評估情況的檔案,檔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完善。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風險辨識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風險辨識和評估,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于下一年重新對重大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
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修改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原輔材料改變時,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險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對存在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備設施,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
第四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以下責任:
(一)按照本單位建立的事故隱患治理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分級治理責任;
(二)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對事故隱患開展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三)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及時制定事故隱患清單、治理措施清單、治理責任清單,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治理,安排專人驗收,排查、登記、治理、驗收實行全過程記錄,每月統一向從業人員公告;
(四)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定期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五)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實行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和分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明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按照隱患清單,企業、車間、班組、崗位四級人員應根據規定職責,對相應管控隱患點危險有害因素的管控措施有效性按頻率進行定期排查。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專項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發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三)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改變;
(四)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五)汛期、森林防火緊要期、地震風險影響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六)其他應進行專項排查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經排查發現事故隱患的,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確認事故隱患級別,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確定治理措施并限時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制定治理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識,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設備設施;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生產儲存裝置、設備設施,應加強管控。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三條 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后,應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時,應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如實記錄下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一)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人員;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
(三)事故隱患的級別和具體情況;
(四)參加事故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五)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和復查驗收時間、結論、人員及其簽字。
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五條 發揮市場服務、社會組織公益服務的積極作用,建立資金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政策措施,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提升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能力與水平。
第二十六條 加快探索實踐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機制,積極為投保單位開展安全風險評估、事故隱患排查等預防服務工作,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險費率,并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力度,集中曝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利用懲戒措施和社會監督功能,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所在單位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本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十九條 加強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暢通安全生產“12350”專線與社會公共管理平臺等舉報投訴渠道,健全重大事故隱患與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從業人員、社會大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綜合運用“定向體檢會診”“互聯網+監管”、明查暗訪等措施,實行差異化監管、精準化執法,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
第三十一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事項,按照我省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安委辦貴州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