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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辦事指南

   2021-05-13 544
核心提示: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國家平臺事項編碼:11100000000013266410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國家平臺事項編碼: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33001
 
  項目編碼:17013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辦件類型:承諾件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農業農村部負責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等內容。
 
  本指南適用于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項目。
 
  本事項審批對象為企業。
 
  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年第7號公布)。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國務院令第645號、第666號、第676號修訂)。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農業部令 2017年第8號修訂)。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以下簡稱《申請材料要求》)(農業部第2109號公告、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
 
  《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寵物飼料標簽規定》《寵物飼料衛生規定》(農業農村部第20號公告)。
 
  受理機構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
 
  決定機構
 
  農業農村部。
 
  行使層級
 
  國家級。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申請條件
 
  登記: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由境外企業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向農業農村部申請進口登記。續展登記:進口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續展。變更登記: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獲證企業改變產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稱、申請企業名稱、生產廠家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申請進口登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不足1年的。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被撤銷進口登記證不足3年的。
 
  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材料格式要求:1.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的登記申請,僅需提供簡體中文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2.申請材料中的官方證明文件使用生產地官方語言出具,由非英語國家(地區)出具的官方證明文件還應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譯件。官方證明文件應由中國駐生產地使館認證,由非英語國家(地區)出具的官方證明文件應將官方證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譯件一并公證。3.申請材料原件使用生產企業文頭紙出具,由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中文翻譯件由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出具并加蓋公章。 4.中文翻譯件使用A4規格紙、小三號宋體打印,內容清晰、整潔、無涂改。5.申請材料按《申請材料一覽表》(見附件)的順序裝訂成冊,標注頁碼并形成目錄,各項材料之間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裝訂過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證明文件。6.前次申請未予批準的,再次提交材料時應當提供《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辦結通知書》復印件,并附修改說明。7.材料中不得夾帶與申請無關的信息。
 
  1.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已經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使用中、英文對照填寫,由申請企業負責人和境內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2 委托書。由境外企業出具、負責人簽署并經生產地第三方公證機構公證。委托書內容應包括委托和受托單位名稱及地址、委托事項、委托辦理登記產品的商品名稱等信息。
 
  1.3 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推廣應用情況。
 
  1.4 產品來源、理化性質、組成成分、使用目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1.5 制造方法、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
 
  1.6 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實樣或清晰照片)、商標和中文標簽式樣。
 
  1.7 包裝材料、包裝規格、保質期和貯存條件。
 
  1.8 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生產所用菌株的保藏情況說明。
 
  1.9 對于使用轉基因原料或材料用轉基因技術生產的,應按照中國轉基因管理的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于申報產品存在二噁英風險的,應提供生產地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二噁英檢測報告。
 
  2. 符合《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需評審情形的,除提供10.1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2.1 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鑒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2.2 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2.3 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2.4 環境影響報告。
 
  2.5 在飼料產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應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
 
  2.6 主要參考文獻。
 
  3. 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需要辦理續展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3.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表》(使用中、英文對照填寫,由申請企業負責人和境內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3.2 委托書。由境外企業出具、負責人簽署并經生產地第三方公證機構公證。委托書內容應包括委托和受托單位名稱及地址、委托事項、委托辦理續展登記產品的商品名稱等信息。
 
  3.3 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
 
  3.4 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3.5 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商標和中文標簽。
 
  3.6 官方證明文件。生產地官方機構允許變更相關內容的文件。證明文件應由中國駐生產地使館認證。
 
  4. 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4.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表》(使用中、英文對照填寫,由申請企業負責人和境內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4.2 委托書。由境外企業出具、負責人簽署并經生產地第三方公證機構公證。委托書內容應包括委托和受托單位名稱及地址、委托事項、委托辦理變更登記產品的商品名稱等信息。
 
  4.3 進口登記證原件。
 
  4.4 官方證明文件。生產地官方機構允許變更相關內容的文件。證明文件應由中國駐生產地使館認證。
 
  申請接收
 
  接收單位: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
 
  聯系電話:010-59191816/591918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傳       真:010-59191808
 
  網       址:http://zwfw.moa.gov.cn
 
  辦理基本流程
 
  1.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審查中國境內代理機構遞交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2.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符合《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需評審情形的,轉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
 
  3. 農業農村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產品樣品進行質量復核。
 
  4.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根據審查意見和復核檢測結果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簽后辦理批件。
 
  5.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流程圖


 
  6.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流程圖

 
  7.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流程圖

 
  辦理方式
 
  網上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供紙質材料的同步報送。
 
  到辦事現場次數
 
  0次。
 
  承諾辦理時限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質量復核檢測時間不超過2個月)。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15個工作日(質量復核檢測時間不超過2個月)。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15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20個工作日。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15個工作日。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15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審批結果
 
  予以許可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許可的,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
 
  結果送達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印章的證件(批準文件)。根據申請人要求,選擇在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領取或以郵寄方式送達。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1.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辦結通知書(不予批準)之日起,申請人可以在60日內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咨詢途徑
 
  現場咨詢: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
 
  電話咨詢:010-59191816/59191812
 
  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電話:010-59193385
 
  網上投訴: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政務服務-行政許可投訴
 
  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
 
  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辦公時間:每周一到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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