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國家平臺事項編碼: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32000
部級事項編碼:17012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辦件類型:承諾件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農業農村部負責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的審批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
本指南適用于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項目。
本事項審批對象為企業、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
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審批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年第7號公布)。
2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國務院令第645號、第666號、第676號修訂)。
3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
4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農業部公告第226號)。
受理機構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
決定機構
農業農村部。
行使層級
國家級。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為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研制者或生產企業。
2 申請范圍為我國境內新研制開發的尚未批準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參照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
3.1 飼料添加劑擴大適用范圍的。
3.2 飼料添加劑含量規格低于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要求的,但由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3.3 飼料添加劑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3.4 新飼料添加劑自獲證之日起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其他企業申請生產的。
3.5 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不足1年的。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被撤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不足3年的。
申請材料目錄
1 申請材料表格。
1.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 申請材料正文。
2.1 申報材料摘要(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2 產品名稱及命名依據、類別、產品研制目的(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3 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鑒定報告及理化性質,或者動物、 植 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菌種)報告(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4 產品功能、適用范圍、使用方法、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推薦用量,必要時提供最高限量值(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5 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及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試驗報告加蓋報告出具單位公章,由負責人和檢測試驗人員簽名)(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6 質量標準草案及其編制說明和產品檢測報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提供有效組分在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中的檢測方法(檢測報告加蓋報告出具單位公章,由負責人和檢測試驗人員簽名)(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7 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試驗報告加蓋報告出具單位公章,由負責人和檢測試驗人員簽名);申請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的,還應當提供該新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8 標簽式樣、包裝要求、貯存條件、保質期和注意事項(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2.9 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上述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申報材料側面均加蓋申報單位騎縫章;同時提交與書面材料一致的CD光盤兩份。
2.10 對于聯合申報的產品,需要提供聯合申報協議書。對于轉基因產品應提供農業農村部核發的轉基因產品批準文件((申請人自備,原件和復印件共2份))。
申請接收
接收單位: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
聯系電話:010-59191816/591918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傳 真:010-59191808
網 址:http://zwfw.moa.gov.cn
辦理基本流程
1.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接收材料,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政務服務大廳予以受理。
2.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3. 農業農村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產品樣品進行質量復核,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結合質量復核結果做出評審結論。
4.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評審結論提出審批方案,按程序報簽后辦理批件。
5. 流程圖

辦理方式
網上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供紙質材料的同步報送。
到辦事現場次數
0次。
承諾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自受理申請之日15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質量復核時間不超過8個月,需補充相關試驗的,評審時間可以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時間不超過2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法定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自受理申請之日15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質量復核時間不超過8個月,需補充相關試驗的,評審時間可以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時間不超過2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審批結果
予以許可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許可的,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
結果送達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印章的證件(批準文件)。根據申請人要求,選擇在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領取或以郵寄方式送達。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辦結通知書(不予批準)之日起,申請人可以在60日內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咨詢途徑
現場咨詢: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
電話咨詢:010-59191816/59191812
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電話:010-59193385
網上投訴: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政務服務-行政許可投訴
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畜牧獸醫窗口
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辦公時間:每周一到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