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質量獎勵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目前國際上已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質量獎勵制度。本市2001年設立上海市質量金獎、2008年設立上海市市長質量獎,2012年2月印發《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2]8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設立政府質量獎(包括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2016年9月,根據本市科創中心建設等形勢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并由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突出了鼓勵創新、完善程序、加強公眾參與等方面內容。2018年12月,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召開會議,提出為適應本市實現高質量發展、落實質量提升行動部署、打響“四大品牌”、優化營商環境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現行《辦法》在評審程序的公開透明簡化、企業申報參與途徑、獎勵力度和激勵作用發揮、獲獎企業后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還有不足,需要對《辦法》進行再次修訂。
為此,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的意見,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多次征求企業、專家、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對《辦法》進行修訂,并于2019年7月11日經市政府同意印發。
本次修訂保持《辦法》框架不變,仍為六章,總的條款數量減少至三十四條,較原《辦法》減少三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增強公開透明。公開公平公正是質量獎勵制度的核心,圍繞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獎機制,本次修訂優化了評審組織體系、明確了審定委、審定辦、評審組的工作架構及職責分工(第七、八、九條);增加了定期發布申報通知、向全社會公開管理辦法、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內容(第十四條);增加向社會公示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和個人環節(第十五條);增加異議處理機制(第二十五條)。
二、突出激勵引導。設立政府質量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評出多少數量的獎,而重在樹立質量標桿企業、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勵引導更多企業持續改進,追求卓越。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獎勵經費主要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等(第六條);加強對企業質量提升的培育和指導(第十條);區分市長質量獎和質量金獎的申報條件,深化組織與個人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提升長效機制(第十一至十二條);突出評審過程重在對申獎組織和個人提出質量改進建議、提煉質量管理經驗(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明確宣傳推廣的主體(第二十一條)等。
三、優化申報途徑。為適應當前形勢發展,加強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指導,本次修訂取消了質量金獎按制造業、服務業等的分類,鼓勵各類不同業態、不同規模和性質的組織與個人積極參與申報(第三條);增加企業直接報送通道(第十四條),進一步拓寬各類企業參與政府質量獎的渠道,幫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
四、簡化評審程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為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突出政府質量獎的服務引導功能。本次修訂進一步簡化企業申報、評審程序,將“申報、推薦”兩個環節合并(第十四條);提出5年內曾獲中國質量獎和區級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與個人可直接進入下一個環節(第十五條);刪除“公眾評價、陳述答辯”兩個環節,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五、完善監督管理。本次修訂加強了組織或個人獲獎后的監督管理,以確保政府質量獎的權威性、含金量,包括:加強信用管理,要求申報企業、個人無嚴重失信行為(第十一條、十二條);明確獲獎組織三年內每年應如實填報相關績效報告,報送相關監管部門(第二十六條);加嚴管理,有關申報方提供虛假資料的,撤銷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并將其納入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等,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報(第二十八條);增加質量獎勵評估制度,以督促改進工作(第三十條);增設“回訪制度”條款,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轄區內獲獎組織回訪、督促整改等(第三十一條)。
為此,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的意見,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多次征求企業、專家、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對《辦法》進行修訂,并于2019年7月11日經市政府同意印發。
本次修訂保持《辦法》框架不變,仍為六章,總的條款數量減少至三十四條,較原《辦法》減少三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增強公開透明。公開公平公正是質量獎勵制度的核心,圍繞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獎機制,本次修訂優化了評審組織體系、明確了審定委、審定辦、評審組的工作架構及職責分工(第七、八、九條);增加了定期發布申報通知、向全社會公開管理辦法、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內容(第十四條);增加向社會公示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和個人環節(第十五條);增加異議處理機制(第二十五條)。
二、突出激勵引導。設立政府質量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評出多少數量的獎,而重在樹立質量標桿企業、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勵引導更多企業持續改進,追求卓越。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獎勵經費主要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等(第六條);加強對企業質量提升的培育和指導(第十條);區分市長質量獎和質量金獎的申報條件,深化組織與個人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提升長效機制(第十一至十二條);突出評審過程重在對申獎組織和個人提出質量改進建議、提煉質量管理經驗(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明確宣傳推廣的主體(第二十一條)等。
三、優化申報途徑。為適應當前形勢發展,加強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指導,本次修訂取消了質量金獎按制造業、服務業等的分類,鼓勵各類不同業態、不同規模和性質的組織與個人積極參與申報(第三條);增加企業直接報送通道(第十四條),進一步拓寬各類企業參與政府質量獎的渠道,幫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
四、簡化評審程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為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突出政府質量獎的服務引導功能。本次修訂進一步簡化企業申報、評審程序,將“申報、推薦”兩個環節合并(第十四條);提出5年內曾獲中國質量獎和區級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與個人可直接進入下一個環節(第十五條);刪除“公眾評價、陳述答辯”兩個環節,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五、完善監督管理。本次修訂加強了組織或個人獲獎后的監督管理,以確保政府質量獎的權威性、含金量,包括:加強信用管理,要求申報企業、個人無嚴重失信行為(第十一條、十二條);明確獲獎組織三年內每年應如實填報相關績效報告,報送相關監管部門(第二十六條);加嚴管理,有關申報方提供虛假資料的,撤銷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并將其納入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等,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報(第二十八條);增加質量獎勵評估制度,以督促改進工作(第三十條);增設“回訪制度”條款,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轄區內獲獎組織回訪、督促整改等(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