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區主管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是食物環境衛生署(簡稱食環署),負責監察各個環節食品安全,包括對標簽進行監測。本文整理了香港發布的與食品相關的標簽法規以及香港對于標簽的監測和處罰方式。
與大陸的食品分類體系不同,類似保健食品的產品在香港是根據產品所含成分的性質來判斷該產品受哪個條例規管:
a) 對于含有藥物或標簽上聲稱具有醫療作用的產品,其銷售、標簽應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
b) 符合《中醫藥條?》(第549章)中藥材或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其銷售、注冊、標簽等內容均受《中醫藥條?》規管;
c) 不受以上兩類條例監管的類似保健食品的產品統一按一般食品受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V部(食物及藥物)規管,具體的標簽內容主要在該條例的附屬規例中規定。
1 與標簽相關的文件
1.1 法例文件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附屬規例,規定了在香港地區銷售的絕大部分食品的標簽內容,另外,食品的宣傳廣告同時需符合《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下表是香港地區涉及食品標簽規定的主要法規及其主要相關內容:
1.2 指引文件
為了幫助食品企業標簽合規,食物安全中心還就營養標簽、營養聲稱、過敏原和轉基因等發布一系列指引,包括《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技術指引》、《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檢測方法技術指引》、《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簽技術指引》、《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簽指引》、《預先包裝食物營養標簽的食用分量業界指引》、《營養標簽小量豁免申請指引》、《制備可閱的食物標簽業界指引》、《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標簽指引》等。
1.3 「鹽╱糖」標簽計劃
在規范食品標簽的同時,香港也在推行健康食物。2019年8月份,降低食物中鹽和糖委員會、食物及衛生局以及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共同推出自愿性質的預先包裝食品「鹽╱糖」標簽計劃,讓消費者容易辨認低鹽低糖的產品,并希望通過該計劃鼓勵業界提供更多「低鹽低糖」的產品給消費者選擇。提供低鹽低糖產品的企業只需通知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無需審批,且自行決定標簽大小。
1.4 有機認證及標簽
為幫助消費者在選擇不同種類的有機產品時能夠做出知情的選擇,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制定了有機標簽的指引供市民參考。在香港上市的有機產品可以標示香港有機標志,也可以標示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有機標志。
2 標簽的監測及處罰
香港食品的標簽由食品安全中心風險管理科負責監測,確保出售的食品適宜供人類食用,包括本地區食品以及進口食品。
為確保食品符合《規例》,食物安全中心會抽取預先包裝食物的樣本作檢測,其中包括檢測營養素含量及致敏物。由 2012年1月的檢測結果開始,中心每月在網頁上公布有關檢測結果,包括營養素標示值與檢測結果有差異的樣本詳情。自2012年4月1日起,有關含未有標示致敏物的食品樣本詳情也會一并公布。
一般情況下,如果產品中的營養素含量與標簽標示值不符,不認為涉及食品安全,但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1條規定,任何人如在標簽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即屬違法。當檢測值與標簽標示值有差異時,食品安全中心會根據數值差異的程度向相關企業發出警告信,要求企業及時修正標簽,否則會提出檢控。食物安全中心沒有權利直接處罰違法行為,只能在收集證據后向法院申請對違法對象進行檢控,由法官根據法律進行判決。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3 小結
香港的食品大多從世界各地進口,因此對食品具有非常嚴格的監管,以此確保食品安全。在標簽方面,除法例規定必須遵守和標示的內容外,其他未規定的內容可以參照出口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與大陸的食品分類體系不同,類似保健食品的產品在香港是根據產品所含成分的性質來判斷該產品受哪個條例規管:
a) 對于含有藥物或標簽上聲稱具有醫療作用的產品,其銷售、標簽應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
b) 符合《中醫藥條?》(第549章)中藥材或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其銷售、注冊、標簽等內容均受《中醫藥條?》規管;
c) 不受以上兩類條例監管的類似保健食品的產品統一按一般食品受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V部(食物及藥物)規管,具體的標簽內容主要在該條例的附屬規例中規定。
1 與標簽相關的文件
1.1 法例文件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附屬規例,規定了在香港地區銷售的絕大部分食品的標簽內容,另外,食品的宣傳廣告同時需符合《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下表是香港地區涉及食品標簽規定的主要法規及其主要相關內容: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 第61條規定,食品標簽不得有虛假、誤導、歧義的性質,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 | 關于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規定,包括必須標識的內容(食物名稱、配料表、食用日期、規格、貯存方式或使用說明、制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營養標簽、營養聲稱、不同的食品的特殊標簽等,以及標簽的標示方法。同時包括違反規例的處罰措施。 |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 限制某些與醫藥和健康有關的廣告 |
1.2 指引文件
為了幫助食品企業標簽合規,食物安全中心還就營養標簽、營養聲稱、過敏原和轉基因等發布一系列指引,包括《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技術指引》、《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檢測方法技術指引》、《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簽技術指引》、《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簽指引》、《預先包裝食物營養標簽的食用分量業界指引》、《營養標簽小量豁免申請指引》、《制備可閱的食物標簽業界指引》、《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標簽指引》等。
1.3 「鹽╱糖」標簽計劃
在規范食品標簽的同時,香港也在推行健康食物。2019年8月份,降低食物中鹽和糖委員會、食物及衛生局以及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共同推出自愿性質的預先包裝食品「鹽╱糖」標簽計劃,讓消費者容易辨認低鹽低糖的產品,并希望通過該計劃鼓勵業界提供更多「低鹽低糖」的產品給消費者選擇。提供低鹽低糖產品的企業只需通知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無需審批,且自行決定標簽大小。
1.4 有機認證及標簽
為幫助消費者在選擇不同種類的有機產品時能夠做出知情的選擇,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制定了有機標簽的指引供市民參考。在香港上市的有機產品可以標示香港有機標志,也可以標示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有機標志。
2 標簽的監測及處罰
香港食品的標簽由食品安全中心風險管理科負責監測,確保出售的食品適宜供人類食用,包括本地區食品以及進口食品。
為確保食品符合《規例》,食物安全中心會抽取預先包裝食物的樣本作檢測,其中包括檢測營養素含量及致敏物。由 2012年1月的檢測結果開始,中心每月在網頁上公布有關檢測結果,包括營養素標示值與檢測結果有差異的樣本詳情。自2012年4月1日起,有關含未有標示致敏物的食品樣本詳情也會一并公布。
一般情況下,如果產品中的營養素含量與標簽標示值不符,不認為涉及食品安全,但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1條規定,任何人如在標簽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即屬違法。當檢測值與標簽標示值有差異時,食品安全中心會根據數值差異的程度向相關企業發出警告信,要求企業及時修正標簽,否則會提出檢控。食物安全中心沒有權利直接處罰違法行為,只能在收集證據后向法院申請對違法對象進行檢控,由法官根據法律進行判決。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3 小結
香港的食品大多從世界各地進口,因此對食品具有非常嚴格的監管,以此確保食品安全。在標簽方面,除法例規定必須遵守和標示的內容外,其他未規定的內容可以參照出口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