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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對《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2020-11-27 505
核心提示: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總體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現就《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若干措
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總體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現就《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解讀如下:
 
  一、《若干措施》的制定背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一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的總體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和《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制三化”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進一步為市場主體服務,破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推動天津高質量發展。
 
  二、《若干措施》起草過程
 
  市政務服務辦會同市級有關單位、各區政府認真對照國家文件進行深入研究,梳理我市工作任務,同時,聚焦市場主體關切和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問題,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主動對標國內先進地區經驗做法,研究提出更多務實有效的改革措施。《若干措施》先后征求了市級有關單位、各區政府意見,并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正文包括6部分,共36個方面,是我市對照國家要求推出的相關改革創新措施。
 
  (一)深入實施建設項目審批改革。主要包括:推進投資項目前期審批試點改革、全面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整體審批效率、推行工程建設項目“一網通辦”、深入實施“多規合一”“聯合測繪”改革等4個方面內容。
 
  (二)持續優化企業生產經營審批服務。主要包括: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精簡優化工業產品生產流通等環節管理措施、降低小微企業等經營成本、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推進涉企保證金改革、優化企業獲得電力服務、提升用水用氣報裝服務質量等7個方面內容。
 
  (三)進一步優化外資外貿企業經營環境。主要包括:持續深化進出口通關改革、優化進出口通關服務、提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嚴格落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等4個方面內容。
 
  (四)積極打造促進就業創業招商引資良好環境。主要包括:優化部分行業從業條件、加強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打好人才引育“組合拳”、促進人才流動和靈活就業、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新業態發展、優化應用場景等供給服務等6個方面內容。
 
  (五)不斷拓展提升涉企服務質量和效率。主要包括:全面推行企業開辦便利化、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持續提升納稅服務水平、推行企業申報環節直接減免征收、推行企業注銷“一網”服務、提高政務服務網辦質量、拓寬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渠道、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升企業融資便利度、優化動產擔保融資服務、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優化企業破產辦理等12個方面內容。
 
  (六)完善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和培訓機制、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系機制、抓好惠企政策兌現等3個方面內容。
 
  四、《若干措施》的特點
 
  (一)落實國家文件要求。逐條對照國家文件的六個方面20項內容,結合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和《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共列出94條具體工作任務。
 
  (二)堅持改革創新。按照“六穩”、“六保”工作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制三化”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圍繞穩住和支持市場主體,注重用改革的辦法,進一步推出更多精準有效、務實管用的改革措施。
 
  (三)堅持問題導向。以市場主體期待和訴求為導向,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準入門檻高、辦理事項多、流程復雜、耗時過長等突出問題,進一步簡化流程、優化服務、提升效率,切實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增便利。
 
  (四)主動對標先進。文件起草過程中,充分學習借鑒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先進地區經驗做法,查找短板弱項,直面問題、刀刃向內,力爭迎頭趕上,打造我市營商環境新高地。
 
  (五)打造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鏈條。聚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高頻事項,從市場準入、投資建設、融資信貸、生產運營、退出市場等全過程,進一步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六)助推城市高質量發展。圍繞市場主體高度關注的“互聯網+政務服務”、市場監管、創新創業活力、宜居宜業環境等方面,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監管效能,加快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著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相關法規: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0〕21號)


 
地區: 天津
標簽: 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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