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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的政策解讀

   2019-06-18 67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市農業農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市農業農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執法實際,制定了《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將文件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從而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2013年5月市政府印發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以下簡稱“《意見》”),從全市層面對該項工作的開展提出了要求。2014年,我委在動物衛生條線先行開展了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試點,之后陸續在其他農業執法領域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該文件經兩年試行,取得良好效果,決定由試行轉為正式實施。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意見》規定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可以選擇三種模式,即劃分裁量階次模式、打分模式、百分比模式。從便于操作的角度出發,《裁量基準》采用了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分為若干階次,同時考慮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第二部分為從輕從重情形。規定了劃分裁量階次模式中從輕、從重的法定情形。《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四種情形下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意見》規定了七種情形下應當從重處罰。《裁量基準》再次予以明確。
 
  第三部分為配套制度。《意見》要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同時,應當建立和完善集體討論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為此,《裁量基準》明確了適用較重處罰或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同時,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文書中,要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四部分為實施期限。明確《裁量基準》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為5年。
 
  第五部分具體裁量標準。此次在對原基準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將動物衛生監督最主要的法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罰則納入新的裁量基準中,共形成了42條裁量基準。裁量因素方面,由于動物衛生監督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重大疫病疫情的發生,確保畜牧業生產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因此,是否造成動物疫情發生傳播等危害后果作為最主要的因素,同時貨值金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發生次數以及行為人是否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也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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