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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北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及《湖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政策解讀

   2021-01-04 499
核心提示:一、修訂背景近年來,衛生法規立改廢情況較為頻繁以及有關職能調整,2010年7月6日印發執行的《湖北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衛生法規立改廢情況較為頻繁以及有關職能調整,2010年7月6日印發執行的《湖北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試行)》及《湖北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原《規則》及《標準》)與現有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不相適應、不相配套的問題較為突出,修訂工作十分緊要。為保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在全省范圍的準確統一適用,有效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指導基層執法人員辦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案件,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我委組織本次修訂工作。
 
    二、起草過程
 
    我委自2019年12月起,組織委綜合監督局對原《規則》及《標準》進行修訂,于2020年6月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多次征求相關專家意見并向全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共收到意見或建議200余條,采納60余條。并請委政法處和委機關黨委進行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廉潔性審查,據其結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審議稿,經2020年第11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涵蓋衛生健康法律法規總體數目方面的變化
 
    原《規則》及《標準》涵蓋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共23部,包括154項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經本輪修訂,刪除1部法規,新增26部法律法規規章,審議稿共涉及48部法律法規規章,包括343項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增加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分布在醫療衛生領域和職業衛生領域(具體詳見附表)。
 
    (二)修訂內容的主要體現方面
 
    一是上位法的制定出臺,對與上位法相沖突的下位法的裁量標準的修改完善,使之與上位法相適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衛生健康法律的出臺,因《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下位法部分罰則與之相沖突,遂對其下位法的原裁量標準進行修改調整或刪除,使之與上位法的裁量相一致。
 
    二是查缺補漏,將原《規則》及《標準》中遺漏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增補,如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血站管理辦法》《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6部法規規章的罰則納入自由裁量規范范圍,制定裁量標準。
 
    三是對原《規則》及《標準》發布后,新制定出臺的一批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將其增補進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性病防治管理辦法》《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14部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陸續出臺,本輪修訂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所含罰則,進行增補,制定裁量標準。
 
    四是職業衛生職能的調整,涉及職業衛生的6部規章,分別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均一一制定裁量標準并增補到本審議稿中。
 
    五是部分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條文的修改,遂對原裁量標準進行相應修訂。
 
    六是根據執法工作實際,對原裁量標準中與目前執法實際不相適應的情節、自由裁量的幅度等進行相應調整修改。
 
    (三)其他修訂內容
 
    對原《規則》及《標準》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包括在裁量情節中,有涉及數字方面的檔次問題的,某數字同時有以上和以下界定的,由于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為避免矛盾和保證裁量的合理性,統一將某某數字以下,用不足代替。
 
    四、涉及法律法規情況一覽表

涵蓋法律法規(原有23部,刪除1部,新增26部,現共48部)

裁量標準

是否

有修改

裁量的

違法行為

(共343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原有)

7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原有)

18

3.消毒管理辦法(原有)

6

4.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新增)

新增

3

5.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原有刪除)

刪除

0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原有)

14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原有)

4

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原有)

3

4.護士條例(原有)

7

5.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原有)

6

6.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原有)

8

7.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原有)

4

8.艾滋病防治條例(原有)

2

9.處方管理辦法(原有)

4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新增)

新增

5

11.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新增)

新增

5

1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

新增

2

13.血液制品管理條例(新增)

新增

4

14.性病防治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1

15.血站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6

16.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3

17.醫療質量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1

18.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2

19.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3

20.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4

21.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1

22.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新增)

新增

1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新增)

新增

3

24.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2

2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有)

12

2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原有)

6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原有)

43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增)

新增

13

3.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9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9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12

6.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新增)

新增

12

7.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新增)

新增

5

8.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新增)

新增

36

9.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新增)

新增

24

1.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原有)

10

2.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原有)

1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有)

2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原有)

1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原有)

7

4.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原有)

2

5.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原有)

1

6.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新增)

新增

1

1.《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新增)

新增

7

2.負責統稿,整體修訂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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