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姜大明省長于2月2日簽發第260號政府令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生產經營單位是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切實抓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基礎和關鍵,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具體體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近幾年來,相繼在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主體責任落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產形勢逐步穩定好轉。但某些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仍然頻發。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沒有得到真正落實。200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提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明確提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2007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07〕54號),因受規范性文件內容所限,無法設置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來保障相關制度內容的貫徹落實。此后,國務院相繼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3號文件)和《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以下簡稱國務院40號文件),對各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省政府領導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電視會議上安排的今年六個工作重點中就要求“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中明確提出“要制定出臺《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規、規章”。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全面系統地規范和梳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內容,將我省多年來在安全生產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總結上升為政府規章,出臺《規定》十分必要。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組織和機構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細化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內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是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織保證和基礎?!兑幎ā吩凇栋踩a法》第十九條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當前安全監管實際,細化和完善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規定(第九條)。二是設置了安全總監崗位。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全面提升企業領導班子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推廣濱州等市的先進做法,《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享受本單位副職負責人待遇,事業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三是設置了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條款。為充分借鑒和吸收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組織、指導、協調等職能,參考了外省市的做法,第十二條明確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四是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勞務派遣用工事故,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
(二)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和物質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設置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和崗位風險津貼條款。為了有效解決當前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待遇低、責任重、工作積極性不高、優秀人才流失等問題,《規定》第十條參考了外省的做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是規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為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用于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七條設置了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使用范圍,并明確了不按照規定使用資金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抵押金、責任保險等制度。《規定》第十八條明確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是設置了職業病防治有關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職業病危害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健康檢查等制度。五是《規定》第二十三條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設置和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配備等事項。
(三)規范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加強承包、租賃的安全管理??紤]到發包方和出租方在承包、租賃關系中的強勢和主動地位,《規定》第十四條明確,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承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明確產權變動期間的安全管理。為解決產權變動期間轉讓方和受讓方疏忽安全生產而導致事故頻發的問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后,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是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文化建設納入到法制化范疇。依據國務院23號文件和國務院40號文件的要求,《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四是規定了現場帶班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要求,《規定》第三十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領導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四)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關于行政處罰的適用問題??紤]到現行法律、法規中設置了很多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處罰條款,而且受規章處罰上限“三萬元”的限制,因此《規定》在法律責任中沒有重復羅列,而是在《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二是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條款。對監督管理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紀律責任。三是設置了違反有關主體責任制度的法律責任條款?!兑幎ā返谌鍡l對本規定設置的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配備安全總監崗位、企業負責人執行輪流帶班等創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生產經營單位是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切實抓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基礎和關鍵,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具體體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近幾年來,相繼在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主體責任落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產形勢逐步穩定好轉。但某些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仍然頻發。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沒有得到真正落實。200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提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明確提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2007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07〕54號),因受規范性文件內容所限,無法設置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來保障相關制度內容的貫徹落實。此后,國務院相繼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3號文件)和《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以下簡稱國務院40號文件),對各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省政府領導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電視會議上安排的今年六個工作重點中就要求“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中明確提出“要制定出臺《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規、規章”。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全面系統地規范和梳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內容,將我省多年來在安全生產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總結上升為政府規章,出臺《規定》十分必要。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組織和機構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細化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內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是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織保證和基礎?!兑幎ā吩凇栋踩a法》第十九條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當前安全監管實際,細化和完善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規定(第九條)。二是設置了安全總監崗位。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全面提升企業領導班子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推廣濱州等市的先進做法,《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享受本單位副職負責人待遇,事業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三是設置了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條款。為充分借鑒和吸收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組織、指導、協調等職能,參考了外省市的做法,第十二條明確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四是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勞務派遣用工事故,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
(二)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和物質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設置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和崗位風險津貼條款。為了有效解決當前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待遇低、責任重、工作積極性不高、優秀人才流失等問題,《規定》第十條參考了外省的做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是規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為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用于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七條設置了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使用范圍,并明確了不按照規定使用資金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抵押金、責任保險等制度。《規定》第十八條明確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是設置了職業病防治有關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職業病危害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健康檢查等制度。五是《規定》第二十三條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設置和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配備等事項。
(三)規范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加強承包、租賃的安全管理??紤]到發包方和出租方在承包、租賃關系中的強勢和主動地位,《規定》第十四條明確,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承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明確產權變動期間的安全管理。為解決產權變動期間轉讓方和受讓方疏忽安全生產而導致事故頻發的問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后,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是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文化建設納入到法制化范疇。依據國務院23號文件和國務院40號文件的要求,《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四是規定了現場帶班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要求,《規定》第三十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領導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四)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關于行政處罰的適用問題??紤]到現行法律、法規中設置了很多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處罰條款,而且受規章處罰上限“三萬元”的限制,因此《規定》在法律責任中沒有重復羅列,而是在《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二是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條款。對監督管理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紀律責任。三是設置了違反有關主體責任制度的法律責任條款?!兑幎ā返谌鍡l對本規定設置的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配備安全總監崗位、企業負責人執行輪流帶班等創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