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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解讀

   2019-06-05 38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預防執法腐敗,我局修訂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預防執法腐敗,我局修訂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自由裁量基準》)。現將《自由裁量基準》編制情況及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是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正式結揭牌組建,根據原市政府法制辦《關于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的要求,各行政機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定期進行全面的修訂和匯總,印發所屬、派出執法機構和區縣對應執法部門執行,并通過政府網站和原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
 
    二是原《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京環發〔2018〕16號),在執法工作中遇到新的問題,確有新增、調整的需要。
 
    二、主要內容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包括基本原則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有關情節和情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按日連續處罰裁量規則、有關適用問題的規定等五個方面。
 
    (一)基本原則和要求
 
    結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明確了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有關情節和情形
 
    依據《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全面考慮的情節、從重處罰的情形、從輕處罰的情形。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
 
    根據建設項目的環評類別、污染物的性質和排放情況、違法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等違法情節,對行為人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氣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類常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相關環保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制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自由裁量基準根據五大類別分為五大部分,在各部分設置小項。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中超標排放水、大氣污染物及拒不執行限產指令的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了調整,并對部分執法依據和計算單位進行修訂,同時增加了銷售未納入本市目錄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自由裁量基準。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1. 重大調整第二部分,理由為根據實際執法工作的需要進行了修訂;
 
    2.重大調整第三部分(一)(二)、(十六)、(十七),理由為根據實際執法工作的需要進行了修訂。
 
    (四)按日連續處罰裁量規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此次修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加了可以不予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
 
    (五)有關適用問題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標準和評查評分細則》的規定,對于我局自由裁量基準中尚未規范的內容、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處理等特殊情形,在該部分做了具體說明。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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